
苏义飞、金雨爽律师传捷报:继父被控猥亵儿童案获无罪化处理,解除监视居住重获自由
2026年8月10日,苏义飞、金雨爽律师传捷报。在L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中,两位律师精准锚定犯罪构成要件,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2026年2月12日,H市公安局BH分局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为由,依法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L某在被刑事拘留后仅五日即获释,案件以无罪化处理告终。这是苏义飞律师执业生涯中亲办的又一起无罪案例。
案件背景:继父女关系下的两起争议行为
2026年2月7日,L某因涉嫌对其9岁继女实施猥亵,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指控两起事实:第一次L某在继女房间内搀扶摔倒继女时,手部接触其裸露腹部及胸部皮肤;第二次L某与妻子激烈争吵后,为“泄愤”亲吻继女背部一次,并随后扇打继女头脸部。
案件移送H市B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L某家属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雨爽、苏义飞律师于2月10日完成会见,并于当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近4000字的《建议对L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批捕的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家庭伦理边界、被害人谅解等维度,系统论证无罪理由。
辩护核心:猥亵罪构成要件根本缺失
本案辩护未止步于“取得谅解”或“无逮捕必要”,而是直接锚定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次行为——属“突发救助”,系生活接触,非猥亵。 辩护人指出:继女因玩闹摔倒、衣物被椅角挂住,L某以双手伸入腋下这一标准救助姿势将其扶起,手部接触裸露皮肤系救助动作不可避免之附带结果。行为动机为帮扶,接触部位为腋下等非敏感区域,事发于家庭开放空间(继女房间,母亲同在家中),事后继女无任何异常情绪或回避行为。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家庭成员间因突发状况产生的必要生活接触”,不具备猥亵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特征。
第二次行为——属“泄愤惩戒”,系不当管教,非猥亵。 辩护人完整还原了行为链条:该行为发生于夫妻激烈争吵现场,L某先与妻子发生肢体冲突,继女介入制止并向其喊“不要碰我妈妈”,L某愤怒转移,为泄愤实施搂抱、掀衣、亲吻背部一次(“蜻蜓点水”式),继女反抗击打其眼部后,L某随即扇打继女头脸部,妻子当即呵斥“不要拿我女儿撒气”,L某停止行为。
辩护人强调:猥亵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上追求性刺激”。本案行为源于情绪宣泄与不当惩戒,亲吻动作是泄愤链条中的一环,而非独立的性意图行为;事发于争吵现场、全程有妻子目击,与猥亵犯罪通常具有的隐蔽性、渐进性、挑逗性特征截然不同。其违法性更贴近治安管理处罚或反家暴法调整范畴,不应以重罪刑责评价。
刑法谦抑原则:家庭矛盾应优先行政处置与民事救济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刑事制裁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对于因家庭冲突激化、情绪失控引发的不当接触行为,应优先考虑行政处罚、家庭暴力告诫、心理干预等治理路径。本案中,L某已深刻悔过,并委托律师向受害人及其母亲道歉,受害人母亲接受道歉后主动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维系家庭完整。在此情况下,对L某作入罪处理,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精神,亦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因家庭成员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二次情感创伤。
案件意义:厘清家庭接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本案的辩护成功,具有重要的法律与社会意义。
第一,重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标准。 猥亵儿童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接触行为缺乏性意图,即便客观上存在不当接触,也不应轻易入罪。
第二,厘清了家庭接触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关系中,因突发救助、生活照料产生的必要身体接触,与刑法所规制的猥亵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司法机关在认定猥亵儿童罪时,应当严格区分正常家庭互动与具有性意图的猥亵行为,避免将家庭日常接触刑事化。
第三,防止家庭矛盾被滥用于刑事追诉。 本案发生于夫妻争吵背景下,行为具有清晰的情绪演变链条。将家庭冲突激化引发的、动机复杂的不当接触行为轻易定性为刑事犯罪,既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也无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真正保护。
专业坚守,只为公平正义
苏义飞律师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苏义飞律师亲自办理无罪案例累计44起。金雨爽律师同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与苏义飞律师长期搭档办理刑事案件,多次获当事人赠予锦旗致谢。两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对事实与法律的坚守,再次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3年,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首届综合实力十强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表示:“刑事辩护关乎自由与尊严,我们必须以最专业的态度,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因证据薄弱导致罪名不当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