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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41:成功辩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6-06-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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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金雨爽律师成功辩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2026年6月24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金雨爽律师代理的一起计算机类犯罪案件取得重大进展。当事人C某因涉嫌计算机类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最初主张按银行流水金额计算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面临严峻的刑事追诉风险。苏义飞、金雨爽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合法收入抗辩”,主张银行流水中包含合法经营收入,不应全部计入违法所得。经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公安机关最终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于2026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合公新(刑)解保字(2026)xxxxxx号),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对C某的取保候审措施。当事人获得无罪化处理,彻底摆脱刑事追诉。

案情回顾:计算机类犯罪案发,公安机关按银行流水计算违法所得

2026年,当事人C某因涉嫌计算机类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对C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主张按照银行账户流水金额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在计算机类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往往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档次。一旦按照银行流水全额认定,当事人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处境。

律师介入:精准锁定“合法收入抗辩”突破口

面对办案机关按银行流水计算违法所得的不利局面,C某的家属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金雨爽律师担任辩护人。两位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对证据材料。

经深入研究,苏义飞、金雨爽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辩护核心——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两位律师指出,银行账户流水系经营活动的资金往来记录,其中包含大量合法经营收入,不应与违法所得划等号。在涉财产类犯罪中,犯罪金额的法律认定往往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律师团队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合法收入抗辩”,主张应当将合法经营收入从银行流水中剥离,不能简单以流水总额作为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这一辩护思路与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分割理论”高度契合——通过将合法收入从涉案总金额中剥离,将当事人实际可能涉及的违法所得降至入罪标准以下。

辩护过程:多轮沟通,据理力争

辩护过程中,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详细阐述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的区分标准,论证银行流水不能等同于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观点。两位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缜密的论证逻辑,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

在计算机类犯罪等新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成功促使办案机关重新审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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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经苏义飞、金雨爽律师的不懈努力,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经全面审查后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6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合公新(刑)解保字(2026)xx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解除对C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状态的官方确认,具有终结刑事追诉程序的法律效果。至此,C某彻底摆脱了刑事追诉,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