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亲办案例

精准辩护核减销售金额逾八成:苏义飞、李琦律师代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量刑从七年以上降至三年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6-04-19  浏览:

1776583729995089.png

精准辩护核减销售金额逾八成:苏义飞、李琦律师代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量刑从七年以上降至三年

2026年4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担任辩护人的Y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面对公安机关基于较高涉案金额提出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风险,两位辩护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将被告人Y某承担责任的销售金额由150余万元核减至2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结果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在数额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是避免罪刑失衡的关键。

案件背景:某某公司“过磷酸钙”掺杂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Y某作为庐江县某某磷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在生产“过磷酸钙”过程中掺杂“磷石膏”“磷泥”等固体废料,经检测相关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案件初期,若将公司多笔交易、多名销售人员的数额不加区分地累加归责于Y某,其涉案金额可能突破50万元甚至更高,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辩护工作的核心,就在于对销售金额进行合法、合理的“切割”。

辩护策略:切割责任、区分数额、依法降档

苏义飞、李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围绕“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的主线展开辩护,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严格区分不同行为人的销售数额

某某公司除Y某外,另有股东L某、销售员Z某以及法定代表人D某等人各自独立对外销售。部分交易记录(如L某、Z某、D某经手的销售)与Y某本人无关,相应金额不应计入Y某的犯罪数额。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剔除,Y某个人直接负责的已销售金额最终被认定为255425.6元(约25.5万元),而非将所有关联交易简单相加。

未销售部分不能直接加价升档

本案中库存200吨过磷酸钙(货值10万元)尚未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且未销售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能与已销售金额相加后适用更高一档的法定刑。辩护人准确把握该司法解释,成功阻止了“已售+未售”累加后可能突破50万元门槛的风险。

认罪认罚与从宽情节的全面运用

辩护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协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强调其具有坦白、羁押期间表现好、年满六十五周岁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推动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降档后的法定刑幅度内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销售金额25万余元,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档次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Y某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已销售金额为255425.6元,未销售产品货值134940元。法院明确适用《解释》第二条的规则:“对被告人Y某、L某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既有已销售部分又有尚未销售部分,以已销售部分的金额定罪,未销售部分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据此,本案法定刑幅度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Y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羁押表现好、年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从最初可能面临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最终三年实刑,辩护律师通过数额核减和情节争取,为当事人赢得了实质性的量刑减轻。

辩护价值:数额犯罪中“精准切割”的专业力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成功案例。其核心启示在于:

销售金额的认定不是“一锅端”:共同犯罪或单位内部多人独立销售时,必须严格区分各自责任范围,避免将他人行为造成的数额归责于被告人。

已销售与未销售依法分别处理:未销售部分不能随意与已销售金额相加升档,否则将导致罪刑严重失衡。

认罪认罚与坦白制度需专业律师引导:只有在对全案数额和法律适用有清晰判断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才能真正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结果。

苏义飞、李琦律师表示:“刑事辩护不仅要‘辩罪名’,更要‘辩数额’。尤其在数额犯中,每一笔交易、每一吨产品的归属都可能决定当事人面临的是七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专业律师的介入,是防止‘数额绑架刑罚’的最有效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