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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三十一:涉案270余万套路贷诈骗罪终被拿掉,指控两罪变成一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6-04-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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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70余万套路贷诈骗罪终被拿掉,指控两罪变成一罪

2019年,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李琦实习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涉嫌“套路贷”诈骗案取得重大辩护成果。当事人X某因涉嫌诈骗270余万元(法定刑期十年以上)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苏义飞律师团队精细辩护,检察院最终未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当事人认罪认罚后,量刑建议仅为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案情回顾:高利贷纠纷被误读为“套路贷诈骗”

X某因从事民间借贷,与多名借款人之间存在高额利息约定。部分借款人在资金周转困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X某涉嫌“套路贷”诈骗。公安机关侦查认定,X某在三起借贷中通过虚增债务、伪造他人借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272.16万元,涉嫌诈骗罪;同时,因催收过程中存在盯梢、滋扰等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律师介入:第一时间会见,精准法律分析

X某被逮捕后,家属通过熟人介绍找到苏义飞律师。苏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迅速作出法律判断:本案核心借贷行为系高利贷,而非诈骗,X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苏义飞律师指出,X某与借款人之间均签订真实借条,借款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一致,未虚增债务;借款人明知高额利息,系自愿借款,未陷入错误认识。部分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后反口称被“套路”,实为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持续沟通:两次退查,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苏义飞律师、李琦实习律师多次与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

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高利贷;

部分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缺乏稳定性和客观证据支持;

引用张明楷教授观点,强调“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仅以寻衅滋事罪对X某提起诉讼。X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案件意义:从十年以上到一年出头,辩护价值凸显

该案从最初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272.16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到最终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量刑建议大幅下降,充分体现了苏义飞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判断力、沟通协调力与法律论证力。

苏义飞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高利贷被误读为‘套路贷’诈骗的案件。我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事实与证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