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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获利4300万委托金亚太律师团队辩护获全案缓刑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6-03-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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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获利4300万委托苏义飞律师团队辩护获全案缓刑

2022年3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曹富乐、袁兴军、夏炀等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成功办结一起备受关注的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Z某等人开发的“某某工具箱”用户高达145万余人次,销售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面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团队通过精准的类案检索、技术层面的深入剖析及罪轻辩护,最终促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全案五名被告人均获缓刑,在家属团聚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高材生创业遇刑事风险,软件“踩线”引争议

被告人Z某系中国某某大学计算机技术硕士研究生,曾获华为公司“明日之星”称号。2019年左右,其与S某、J某等几名高材生为服务某某群体,开发了“某某工具箱”APP。

然而,该软件通过调用微信相关接口及安卓无障碍服务,实现了“无打扰检测非好友”、“语音转播”、“群组管理”等微信原生不具备的辅助功能。公诉机关指控,该程序绕过了腾讯公司的安全防护策略,属于“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至案发时,软件销售收入累计达4300余万元,用户数量巨大。2022年6月,Z某等人因涉嫌犯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从技术原理出发,瓦解“非法控制”定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以苏义飞律师为首的辩护团队面临巨大压力。根据司法解释,该案金额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如无有效辩护,当事人将面临实刑风险。

辩护人并未止步于传统的“认罪认罚”建议,而是进行了深度的技术辩护:

切割“中性程序”与“犯罪工具”:辩护人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4号及“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辩护词中指出,“某某工具箱”本质上是利用安卓系统自带的无障碍服务模拟人工点击,类似于搜狗输入法、科大讯飞等辅助软件。华为开发者大会数据显示,每月有千万人次利用无障碍服务,这证明其技术本身具有“中性”与“合理性”。不能因为其辅助了微信使用,就简单等同于“非法控制”。

质疑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辩护人申请了重新鉴定。辩护人指出,起诉书笼统提及的“调用非公开接口”,实际上在案证据显示是经过审核认证的合法接口tencent.mm.opensdk。同时,辩护人提交了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及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非破坏性程序”鉴定意见,指出在案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强调技术创新的社会价值:辩护人在法庭上动情陈词:“我们不能认为广告就是违法犯罪,也不能把交给人工智能完成的重复性劳动视为犯罪工具。”并引用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强调对于“边缘案”、“踩线案”,应当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

艰难博弈:从取保到再羁押,终获缓刑圆满结局

本案的辩护过程一波三折。据悉,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曾成功争取到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一度被取保候审。后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被办案单位以“可能干扰作证”为由重新羁押,案件陷入僵局。

在审判阶段,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面对公诉机关实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坚持专业意见,指出“某某工具箱”与典型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有本质区别,且五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Z某退缴560万、S某退缴728万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及“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023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Z某、S某、J某、孙加明、张兵均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或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全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手记

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苏义飞在回顾此案时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技术中立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案件。对于涉及高新技术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技术。我们不仅要看到4300万的数字,更要看到背后几个年轻人的人生。本案的缓刑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此案也为广大科技创业者敲响警钟: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合规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