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律师:苏义飞、高正纲、金雨爽、鲁鑫宇
一、案情简介
江苏某地建设工程行业一家龙头企业,因员工入股资金中的120万元被指涉嫌与某职务犯罪案件赃款有关,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苏义飞、高正纲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全面阅卷分析,认为该笔款项性质存疑,王某不具备主观明知,遂围绕无罪方向展开辩护,并提交多份专业法律意见。
为强化辩护依据,律师团队对公司四名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四人均证实,员工入股投资在公司内属于普遍现象,该政策并非为特定人员设立,投资过程公开透明、出于自愿。H某的入股行为在公司内部并不异常,王某系基于正常融资需求开展融资活动,并无洗钱故意。
二、律师观点
在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时,需重点审视以下两方面:其一,客观方面需确认所转移资金是否属于已查实的特定犯罪所得;其二,主观方面需考察行为人在转移资金时,是否明知该款项具有“违法性”。
尽管当前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逐渐由“明确知道”转向“可能知道”,由“事实明知”扩展至“推定明知”,但“明知”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肖中华教授在《合理界分上下游行为准确认定洗钱罪》一文中所指出:“若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上游犯罪违法性的认识,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洗钱罪所要求的‘明知’。”因此,认定洗钱罪仍须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对上游犯罪及其收益具备明确的违法性认识。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