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义飞、李琦律师成功辩护某公司虚假宣传案获撤案处理
2026年1月30日,合肥市某某公安局就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城)撤案字(2026)XX号),依法决定撤销该案。本案中,当事人因在产品宣传中使用“调节身体机能”“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抗辐射、抑制癌细胞”等功效,并向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销售,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接受委托后,苏义飞、李琦律师深入剖析案件性质,精准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通过专业、扎实的法律论证,最终说服司法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宣传用语引发刑事风险
涉案公司在产品推广过程中,为吸引消费者,尤其针对中老年群体,使用了“调节身体机能”“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抗辐射、抑制癌细胞”等功效性宣传用语。该行为经查实,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并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履行问题。基于此,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诈骗罪对公司立案侦查。
二、辩护核心:厘清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
苏义飞、李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否认相关宣传行为在行政法及民事层面上可能存在的违法性与不当性。律师辩护的核心策略在于,严格依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论证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律师指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而本案中:
主观目的不同:公司的宣传行为主要目的在于促进销售、获取商业利润,而非直接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其提供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实物产品,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产品或服务的典型诈骗存在本质区别。
行为性质与危害程度:虚假宣传本质上属于商业夸大或误导,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多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惩戒。将此类商业纠纷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因果关系的认定:消费者购买产品,虽受宣传影响,但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存在。所造成的争议更多属于产品质量、功效未达宣称标准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基于完全虚假事实导致的财产所有权转移。
苏义飞、李琦律师向办案机关系统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并引用了相关司法解释及权威判例,强调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宣传、承诺引发的纠纷,应优先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普通经济纠纷。
三、案件结果: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经过苏义飞、李琦律师的有效沟通与专业论证,合肥市某某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标志着针对该公司的刑事追诉程序终止,企业避免了因刑事定罪可能带来的毁灭性后果。
四、律师观点:苏义飞、李琦律师谈案件意义
苏义飞、李琦律师表示,本案的成功处理,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精准司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准确区分经济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司法实践。对于创新活跃、竞争激烈的市场领域,司法应审慎划定犯罪边界,避免动辄得咎,为企业发展提供清晰的法治预期。
律师价值,在于专业与坚持: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程序辩护,更在于对案件实体性质的深刻把握和精准定性。通过扎实的法律研究和有效的沟通,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更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共同守护司法公正。
企业警示,合规经营是底线:本案虽在刑事上获得撤案,但涉案公司的宣传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仍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消费者的民事索赔。这警示所有企业,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规范宣传,任何试图通过打“擦边球”或虚假宣传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顺利撤案,充分展现了苏义飞、李琦律师深厚的刑法学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是其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又一次有力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