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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不能用敲诈勒索罪处罚上访人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5-10  浏览:

“用敲诈勒索罪处罚上访人”的刑事案件,某政府派人截访,没收上访人身份证(注:没有身份证就无法登记上访和住宿),逼迫上访人回来,截访人出钱购买车票成了敲诈勒索的事实理由,一审判上访人敲诈勒索罪一年九个月,至今还关在看守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丈夫委托,指派苏义飞、吴子谦律师办理上诉案件。“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原最高院法官黄应生说过,上访人是弱势人员,其是因为信任政府才到政府反映问题。如果问题不实、诉求无理,耐心说明解释即可,完全不必被迫照办。如果认定强大无比的政府机关被无比弱势的上访人员“敲诈勒索”,有违常理。

国家机关没有人身权利,不可能因为上访行为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危及人身权利,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和“机器不能被骗”等命题一样,具有公理性。

附一审判决书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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