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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云0126刑初51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26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云0126刑初518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丽莉、检察官助理卢铭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箐箐利用在石林县经营“友志通讯”手机通讯店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顾客的手机号、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掌上、国网等手机APP,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72.92元。案发后,其退缴违法所得67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便利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验证码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注册APP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具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箐箐利用在石林县经营“友志通讯”手机通讯店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顾客的手机号、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掌上、国网等手机APP,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72.92元。案发后,其退缴违法所得6773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人员档案,营业执照,中国移动与友志通讯手机店合作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证人刘某1、陈某、刘某2、邵某、吴某、文某、金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箐菁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6772.92元,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已经退缴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14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之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6773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竹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