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豫1503刑初56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25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503刑初561号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2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上官宗合、孙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信阳市平桥区开设鲁金营移动营业厅为客户提供办理手机卡服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获取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账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4829.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手机一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公正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3.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款;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7月,在信阳市平桥区鲁金营通讯店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为客户提供办理手机卡服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手机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获取的验证码发布在带有“抖音”等关键词的微信群中,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账户。王某某出售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29.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机一部,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信阳市平桥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调查评估,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及周围环境不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威胁。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82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一部华为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  许文秀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