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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鲁0681刑初39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02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0681刑初392号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部二刑诉〔2021〕Z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王贞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青岛汇融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在龙口设立分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梁松波系该公司龙口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锡武和郭靖辰(二人已判决)以帮助梁松波介绍客户为名,安排被告人孟某与于基鹏、宋培山、郭德成、王猛、吴敬杰、李刚、刘承逊、王志东、迟旭波、徐元云(该十人已判决)等人作为中介发展客户,李锡武授意上述人员伪造虚假客户信息及担保人信息资料,并安排郭靖辰和梁松波一起到客户家中进行家访,核实相关贷款材料,以此方式骗取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共计70余笔,青岛汇融金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511万余元。被告人孟某与李锡武、郭靖辰、于基鹏、宋培山、郭德成、王猛、吴敬杰、李刚、刘承逊、王志东等人和贷款人等均从中获利。被告人孟某参与41笔,公司放款共计290万元,除去提前打到青岛汇融金服公司的利息、查询费及后续归还的部分利息319256元外,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数额为2580744元,获利约9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潘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潘某放款6万元。

2、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高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王志堂等人以虚假身份为高某1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高某1放款7万元。

3、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王某7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张某12等人以虚假身份为王某7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王某7放款8万元。

4、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张某1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11放款6万元。

5、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郭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郭某2放款6万元。

6、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张某8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8放款6万元。

7、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张某7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7放款6万元。

8、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张某6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6放款6万元。

9、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利用戚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戚某放款8万元。

10、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和刘承逊、郭德成利用刁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贾某以虚假身份冒充刁某2的配偶,安排王某9、吕某1、吕某2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刁某2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刁某2放款8万元。

11、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和郭德成通过修世某,利用曹某以虚假身份贷款,并安排栾某某以虚假身份冒充曹某的配偶,安排迟某、罗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曹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曹某放款10万元。

1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王志东利用慕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慕某放款7万元。

13、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王志东利用曲某3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刘玉有等人以虚假身份为曲某3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曲某3放款7万元。

1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王志东利用李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李某2放款6万元。

15、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王志东利用郭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郭某1放款7万元。

16、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王志东利用张某5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5放款6万元。

17、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田某、刘某利用于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王某3、田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于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于某放款7万元。

18、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田某利用王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王某2放款7万元。

19、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田某利用汪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汪某放款6万元。

20、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和田某、刘某利用曲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曲某1放款8万元。

21、2016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林某1利用梁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卞树丹以虚假身份冒充梁某的配偶,安排任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梁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梁某放款8万元。

2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赵冰利用张某13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范德阳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张某13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13放款6万元。

23、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栾某利用万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杨某1等人以虚假身份为万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万某放款6万元。

24、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王某4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王某4放款8万元。

25、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吴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邓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吴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吴某放款7万元。

26、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陈某放款8万元。

27、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张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李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张某1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1放款7万元。

28、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曲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曲某2放款8万元。

29、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杨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周艳某以虚假身份冒充杨某2的配偶,安排冯某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杨某2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杨某2放款8万元。

30、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高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高某2放款6万元。

3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徐某放款8万元。

32、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王某5利用刁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通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刁某1放款8万元。

33、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张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2放款10万元。

34、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张某3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王少燕、唐铭泽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张某3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3放款7万元。

35、2016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张某4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4放款7万元。

36、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孙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安排王某1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孙某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孙某放款6万元。

37、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郭某3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郭某3放款6万元。

38、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王某5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王某5放款8万元。

39、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尹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尹某放款7万元。

40、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张某9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并安排张某10、庄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为张某9提供担保,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张某9放款7万元。

41、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利用林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贷款,通过郭靖辰等人向青岛汇融金服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诈骗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向林某2放款6万元。

被告人孟某于2021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的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孟某具有立功、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审理中,被告人退赃款9万元,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立功、全部退赃、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青岛汇融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汇融金服公司)在龙口设立分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梁松波系该公司龙口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锡武和郭靖辰(二人已判决)以帮助梁松波介绍客户为名,安排被告人孟某与于基鹏、宋培山、郭德成、王猛、吴敬杰、李刚、刘承逊、王志东、迟旭波、徐元云(该十人已判决)等人作为中介发展客户,李锡武授意上述人员伪造虚假客户信息及担保人信息资料,并安排郭靖辰和梁松波一起到客户家中进行家访,核实相关贷款材料,以此方式骗取青岛汇融金服公司贷款,被告人孟某与李锡武、郭靖辰、于基鹏、宋培山、郭德成、王猛、吴敬杰、李刚、刘承逊、王志东等人和贷款人等均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孟某参与41笔,公司放款共计290万元,除去提前打到青岛汇融金服公司的利息、查询费及后续归还的部分利息319256元外,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数额为2580744元,获利约9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孟某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此案由被害人李某1于2017年10月30日报案至刑侦大队,该局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进行侦查。

(2)取保候审决定书、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传讯通知书二份、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及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孟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经多次联系无法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1年4月8日,孟某在龙口市德祥包装公司院内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龙口分局民警抓获。

(4)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5)东江派出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凤凰台派出所烟台南站派出所证明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孟某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在逃犯,该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龙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锡武、郭靖辰、刘承逊、宋培山、于基鹏、王志东、王猛、郭德成、吴敬杰、李刚等人于2019年8月1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7)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的身份情况及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8)龙口市中医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证实,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孟某的彩超检测显示其单胎中孕。

(9)调取证据通知书、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

(10)青岛汇融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口地区的借款明细表证实:涉案部分贷款人员名下账户还款情况。

(11)张某2、张某3、张某4、王某5、尹某、刁某2、潘某、高某1、戚某、王某7、张某9、郭某2、张某8、林某2、张某7、张某6、曹某、郭某1、张某11、张某5、于某、王某2、汪某、曲某1、梁某、张某13、万某、王某4、吴某、陈某、张某1、曲某2、杨某2、徐某、刁某1、郭某3、孙某、高某2、曲某3、慕某、李某2贷款调查报告复印件、担保人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宗,证实:张某2等41人申请借款的数额共计167万元。

2、辨认笔录

证实在侦查人员组织的辩认活动中,被告人孟某辨认出吴某、张某4、梁某、陈某等十八名贷款人;修世某、迟某、万某、刘承逊等人以及同案犯刘承逊辨认出被告人孟某。

3、鉴定意见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孟某的尿样检测呈阴性。

4、证人证言

(1)王某1证实,2016年夏天,其朋友孟某安排其在龙口市,用李增武的假身份信息为孙某提供虚假担保信息,后孙某用其提供的虚假手续骗取贷款,事后其从中得到好处费300元。后其作为中介,先后三次为孟某介绍主贷客户张某9、张某1以及一郭姓男子,从中赚取中介费800元。

(2)于某、田某、刘某、王某2、王某3证实,刘某将田某介绍给孟某认识后,2016年阴历八月十五左右,孟某安排田某联系于某、王某2、王某3在龙口市于某邻居家中,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虚假身份担保,骗取贷款7万元,于某从中获取好处费3000元,王某2分得5000元,田某分得500元,刘某获得话费400元。

(3)汪某证实,2016年10月左右,其通过朋友田某介绍认识了孟某,后孟某安排其在龙口市劳动局北面的一个二层楼里,利用虚假结婚证及虚假担保人等虚假贷款资料,贷款六万元,其从中得到好处费1000元。

(4)曲某1证实,2016年大约6月份,其通过田某联系孟某,在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其家中,孟某安排其与刘某通过虚假的结婚证明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担保等虚假资料,骗取贷款8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2000元。

(5)梁某、林某1、任某证实,2016年7月,林某1作为中间人介绍孟某与梁某认识,在东头一户民房里,“田老大”找任某与柳某伪造虚假身份证提供虚假担保,孟某帮助梁某通过伪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8万元,梁某从中得到好处费8000元,林某1从中得到好处费1000元。

(6)万某、栾某证实,2016年10月孟某向栾某承诺介绍成功一个客户就分给其500元好处费,其遂将万某介绍给孟某。10月13日9时许,在龙口市万某家中,孟某安排其利用伪造的结婚证、虚假的担保人等贷款资料,骗取贷款6万元,万某从中得到好处费2000元,孟某请栾某吃了一顿饭。

(7)杨某1证实,2016年10月,其想办理贷款遂联系万某,万某将孟某介绍给其办理贷款,其按照万某和孟某的安排,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和结婚证信息办理了担保贷款,并没有收到贷款款项。而后其与万某失联。

(8)郑某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14时许,在龙口市一个水果店内,栾某说能为其办理“三农贷款”,随后其跟着栾某到松竹照相馆找了一张照片,借据和担保合同上的“万志广”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贷款后来没有办下来。

(9)王某4证实,2016年12月7日9时左右,一名董姓女子介绍其认识了孟某,后孟某安排其在东菜街道振华商场南边建设银行隔壁二楼办公室,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80000元,其分得好处费3600元。

(10)吴某、邓某证实,2016年8月前后的一天,有一个兰高人诺办理贷款给其好处费,随后其夫妻二人在这个兰高人和一名东北女子的带领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和结婚证信息在青岛汇融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龙口代办站办理了一笔7万元的贷款,其从中得到3000元好处费。

(11)陈某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在龙口市其家中,通过微信认识的中间人介绍,认识了一名本地口音男子和一名东北口音女子,三人协助其通过伪造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骗取贷款80000元,其从中得到好处费6000元。

(12)张某1证实,2016年9日9日,兰高镇莫家村王德好介绍其到黄城劳动局北边建行二楼一间办公室,认识了一名30岁左右的孕妇,在王德好和该妇女的安排下,其在龙口市诸由观镇涧村一户民房中,利用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办理了7万元贷款,但其没有得到贷款,从中分得1000元好处费。

(13)曲某2证实,2016年11月,其同事在网联系一家贷款中介公司,后其联系该中介公司,在龙口市劳动局北面的一个照相馆内,其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其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及虚假的担保人信息等贷款资料,骗取贷款80000元,其从中得到好处费5000元。

(14)杨某2证实,2017年9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了贷款中介孟某,后在龙口市,孟某安排其通过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及虚假的担保人信息等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80000元,其从中得到好处费3000元。

(15)徐某证实,2016年5月左右,其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姓孟的女子,该女子承诺办理贷款不用其还款,贷款八万元其能得到两三千元好处费,其按照该女子的安排,在财源泊新村一个平房内,其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和电话卡等办理贷款,后其被告知贷款没批下来,其没得到好处费。

(16)刁某1证实,2016年11月,其通过中间人王某5联系上孟某,在,孟某安排其利用虚假的结婚证和担保人等虚假资料,骗取贷款8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4000元。

(17)张某2证实,2016年6月25日下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代办贷款的孟某,孟某告知其不用还款,在其家中安排其利用其个人信息,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十万元,其从中得到1万元好处费。

(18)张某3证实,2016年11月,孟某在其家中按排其利用虚假的结婚证和担保人等虚假资料,骗取贷款7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1400元。后其又通过吴敬杰介绍,利用假身份给张万某做虚假贷款担保,从中分得好处费200元。

(19)张某4证实,2016年6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孟某,后在孟姓女子的安排下,在石良镇山西头村其家中,其利用虚假的结婚证和担保人等虚假资料骗取贷款7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2000元。

(20)王某5证实,2016年年底,其在QQ上通过贷款中介田幸平与孟某取得联系,后在孟某安排下,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向龙口市北马镇青岛汇融金服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1700元。

(21)尹某证实,2016年12月,其通过贷款中介田幸平与孟某取得联系,后其在孟某的安排下,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孟某找的虚假担保人信息,向龙口市北马镇青岛汇融金服有限公司贷款约6万元,其从中分得好处费1000元。

(22)曹某、修世某、迟某、罗某、赵某证实,2016年5月,修世某介绍曹某办理贷款时,认识了孟某,孟某称她可以帮忙办10万元贷款,给曹某3万元,还不需要还贷。后来修世某找迟某、罗某等四人作假担保,让曹某、栾嫣嫣拍假结婚照、合影照和证件照,孟某和郭靖辰带着曹某去办银行卡和手机号,银行卡被郭靖辰和孟某拿走了。曹某名下的贷款办下来后,对方只同意给曹某8000元,曹某就把银行卡密码改后躲起来,郭德良去曹某家要钱,郭靖辰和郭德成还把修世某和迟某及几个假担保人都叫到了通海路恒丰银行对面郭靖辰的店里进行威肋。修世某找王建调和后,李锡武同意给曹某3万元,并就让人领着曹某去农行取了10万元,李锡武在王建办公室给了修世某3万元,其余的7万元被李锡武拿走了。修世某将3万元分给了参与办理贷款的人,迟某分得了4000元的好处费,曹某分得1000余元和一些衣物。

(23)李某2证实,2016年12月,其通过王海某办理了6万元借款,借款合同上的资料除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真实外,其他资料都系假的,担保人其都不认识,系王海某安排的,因王海某称借款不用还,王海某给其1000元好处费后,将借款取走。

(24)郭某1证实,2016年10月,王海某找其帮忙办理贷款,承诺事成后给其2000元好处费,并且不用其还贷款,其同意后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并给了王海某,还跟着王海某到黄城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预留联系方式和密码是王海某指定的,银行卡办好后其将该卡给了王海某。后在王海某家中填写了贷款协议和资料表,填写的内容除了姓名是真实的,其他都是按照王海某的要求填写。事后王海某给了其3000好处费。

(25)张某5证实,2016年11月,其通过微信看到投资公司广告,称贷款不需要还款,其便联系位于龙口市体育彩票店东面的投资公司,被告知是洗黑钱,贷款6万元归公司,其获得好处费3000元,其同意后便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与担保人拍照,其房子照片、结婚证及担保人材料等都系该公司伪造,事后其得到好处费3000元。

(26)曲某3、封某证实,2016年10月,王海某到曲某3家将曲某3与妻子的身份证拿走,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十天后,曲某3在劳动局红绿灯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王海某,密码被王海某修改。后王海某带曲某3夫妻到芦头镇东梧桐村一家民房里在合同上签字,并表示贷款与曲某3夫妻没关系。王志东叫封某去签字,帮助曲某3办信用卡。事后王海某给曲某31000元好处费,王志东给封某100元车费。

(27)张某6、王某6证实,2016年10月,王某6介绍张某6办理假贷款,不用还贷还给好处费,后王某6带张某6到龙口市,由刘承逊提供假担保人,还帮着找一名女子照假结婚照,后由王某6驾车拉他们到诸由观镇一个村的平房,签订了假合同,在龙口大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王某6和贷款公司一名男子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取了六万元,给张某6好处费一千元,剩下的钱都归刘承逊。

(28)张某7证实,2016年10月,其通过网上广告联系龙口市建设银行北邻的移动公司二楼的投资公司,孟某接待其,承诺帮其办理贷款,不用其偿还贷款,还给其百分之十的好处费。其便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在照相馆与一名女子拍了结婚照,并在该公司男员工的带领下到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还办理了一张手机卡,该银行卡和手机卡都给了该公司的男员工。除其个人信息为真实外,其他贷款资料信息全是该投资公司伪造的,因办理的农行卡不在其手里,其不清楚借款是否收到,事后该公司员工“阿逊”给其好处费2200元。

(28)林某2证实,2016年8月中旬,其通过孙安某在黄城劳动局北边家家悦南门,认识了一男一女,此二人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给其手续费,且不用其还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该男、女要求其办理了农行卡和手机卡交给二人,其找女网友照假结婚照,并将照片提供给该男、女制做假结婚证,该男、女找了假担保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其还找朋友张临财帮忙,带该男、女及保证人等人到张临财家拍照。后通过该男、女办理贷款6万元,其得到好处费2300元,给了孙安某500元。

(29)张某8证实,2016年6、7月间,其通过刘承逊在龙口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信息,办理贷款60000元,担保人其都不认识,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刘承逊设置密码,银行卡给了刘承逊。其获取好处费3000元,剩余57000元被刘承逊和东北口音女子拿走。

(30)郭某2证实,2016年9月上旬,刘承逊打电话让其帮忙办理贷款,一个东北口音的女子带其在,找到一个本地口音的男青年,该男青年让其到龙口大酒店南面的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农行卡,并将银行卡密码设置为123456,办好后其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该男青年,后刘承逊打电话让其到劳动局红绿灯北面家家悦超市旁边一个门面房二楼,该男青年让其在贷款资料、借据上签字。1小时后,该男青年与其去龙口大酒店南的农业银行取款,该男青年给其3000元好处费并归还其身份证,贷款的5.7万元及其银行卡被该男青年拿走。

(31)张某9证实,2016年9月,其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贷款信息,其到,孟某告诉其办理贷款不用还,贷款7万元给其5000元好处费,其他的钱不用其管,也不用其还利息。让其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交给孟某公司的小伙,孟某知道该银行卡密码,还帮其找了4个担保人和4个假身份证,又帮其找一名女子照假结婚照,几天后孟某带四个假担保人和假妻子在其邻居张程家,签了借款合同。二三天后,孟某让其去工商银行柜台取款7万元,其将钱交给孟某,孟某当场给其5000元现金。2016年10月,经其介绍,在博渠村林姓妇女家里,给“小郭”和“张培红”办理贷款,“小刘”拉着四个保人、孟某和放款的业务员签了合同。

(32)张某10证实,2017年5月,其村张某9让其去其村“丰收”家帮忙担保,其带着身份证到后,看见张某9和孟某等七、八个人在场。孟某告诉帮忙担保的身份证是假的,并当场给其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叫其拍了照片,还嘱咐说有人来问,就说认识张某9,随后有人让其在一张借据资料上签字,其签的假身份证上的姓名,留的假联系方式,晚上孟某叫其等人一起吃饭。

(33)庄某证实,2016年8月,刘原某找其帮忙用假身份证给别人担保贷款,张某9开车载其和刘原某去照相馆照合影做假结婚证。一星期后,张某9开车载其等四人到龙口市兰高镇一家住户,一名30多岁的女子给每人发一张假身份证,其拿到身份证名字是陈学玲,其按照该女子要求在借据上写假身份证名字和假手机号,并告诉一名前来询问的小伙,其与张某9是夫妻。

(34)张某11证实,2016年5月,通过林某2认识刘承逊,刘承逊称帮其办理三农贷款10万元,先贷6万再贷4万,都不用还,并称第一次贷6万元给其6000元好处费,后来说好贷款二人平分。一个星期后刘承逊找来三个男人当其担保人,给每人500元;找来一个女的假扮其妻子,给该女1000元,让其与该女子去照相馆照合影,又让其去办了一张银行卡,后在家家悦超市西侧门头2楼,签了一份刘承逊提供的借据。第二天,刘承逊让其去通海路中国银行北路东一个门头房,重新签一份借据。后刘承逊称贷款未通过。

(35)张某12证实,2016年8月,在龙口市劳动局对面家家悦北面的建设银行,栾德某让其担保别人贷款,担保人的身份证信息是假的,其冒充假身份证信息人叫王振兴,照片是用其的。其得到500元好处费。

(36)王某7证实,2016年七八月间,有个女子加其微信,称办理借款不需要利息和还钱,其提供给对方其身份证照片,后该女子让其到东莱街道劳动局北家家悦旁边的建设银行二楼一个担保公司,刘承逊拿一张空白借据让其在借款人处签上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后又让其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银行卡被刘承逊拿走了。半个月后,该女子微信转账给其1000元钱并删掉其微信,二人就没有了联系。其不清楚从哪里借的款、借了多少钱、是否有担保人

(37)戚某证实,2016年11月,其从郑冰处得知,有个公司办理贷款不需要还款,担保人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其和妻子仲建林到东城区劳动局北边二楼一家公司,公司男员工刘承逊称,办理贷款需提供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四个担保人,并表示可以帮助其作假资料、找担保人,但找一个担保人需要付500元钱。后刘承逊带其去龙口大酒店旁边的中国农业银行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是刘承逊的,刘承逊将银行卡拿走了。二三天后,该公司一名女员工领着四个担保人和两个业务员到其家,让其在借据上签字,又让其和那几名担保人一起照几张照片。次日该公司业务员让其去中国农业银行取钱,其和刘承逊等人一起提取8万元现金,刘承逊给其5000块钱,并称剩下的75000元钱要返还公司,还要给担保人每个人500块钱。

(38)王某8证实,2016年夏天,其通过张福永(音)在黄城老转盘建设银行北一个商铺内,孟姓女子帮其和另外三名担保人以及贷款人办理假证件,使用虚假证件为别人作担保,其获得好处费500元。

(39)高某1证实,2016年七八月间,其看到刘承逊的微信朋友圈称轻松贷款不用还,其便加了微信好友。刘承逊说办贷款只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其他手续他们办,贷出一万元给其五六千元手续费,须已婚的才可以办,因其未婚,刘承逊找个女的和其照了假结婚照,又带其去家家悦对面的农行办了农行卡,后带其在黄城转盘北牛据路口北边路东一个门头办理贷款,在场的还有二名男子,其在贷款公司的业务员拿的借据上写了“70000.00”,并填写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贷款目的。几天后其收到1600元好处费,剩下的钱被刘承逊拿走。

(40)潘某证实,2016年10月,其微信好友刘承逊称可帮其办理贷款一切手续,包含假结婚证、假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申领贷款的资料,不用还款但需要提成。10月11日,刘承逊带其到黄城劳动局附近家家悦超市东边一家商店办理手机卡后将卡拿走,2016年10月12日下午,龙口市劳动局附近的家家悦超市北侧,建设银行北侧一个胡同内的二楼刘承逊的办公室内,刘承逊将他办理的4个假身份证分别给了他找的4个担保人,将办理的假结婚证交给其。其领刘承逊和另外两名男子到其朋友杨贵玉(音)处,其在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借据上还有四个担保人的签字捺印。一二天后,刘承逊召集在借据上签字的人到劳动局附近家家悦超市北侧建设银行北面的一个小胡同,刘承逊给三个担保人每人500元,给假扮其妻的女子10000元,给其1500元左右,其未拿到贷款。

(41)慕某证实,2016年10月,其通过王海某办理了7万元贷款,王海某要求其提供其与妻子身份证照片,并帮其找了四名担保人到其石良老家应付对方公司的家访。其当时签了一份合同、一份借据,借据上借款钱数是空的,填写的其与妻子手机号是假的。事后其得到3000元,剩余贷款被王海某拿走。

(42)刁某2、王某9、吕某1、吕某2、贾某证实,2016年8月,刁某2找刘某帮忙贷款,刘某让郭德成带刁某2到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密码由郭德成设置。8月11日,刘某找王某9、吕某1、吕某2使用假身份作担保人,告知刁某2办贷款越多好处费越大,后利用虚假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虚假个人信息资料办理了八万元的贷款,刘某给刁某2转款8000元,吕某1、吕某2各分得好处费500元,

(43)战宝光证实,2016年8月,其通过微信广告三农贷款,联系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该女子安排其为别人贷款做保人,后没有成功。2016年年初,其利用虚假的担保人信息,在黄城汇丰俱乐部往南道西北马汇融金服公司贷款八万元,因为担保人名字签错,最终没有贷款成功。

(44)张某13证实,2016年10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一名28岁左右本地口音的女子,该女子协助其通过伪造虚假的结婚证等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60000元,其从中得到好处费3000元。

(45)高某2证实,2016年六七月间,其通过微信认识的男子安排其利用个人身份办假结婚证,后与四个担保人在龙口大酒店附近的一个门头房,利用虚假个人信息签了贷款申请表,骗取贷款60000元,其分得1500元好处费。

(46)郭某3证实,2016年10,其朋友王某、张某安排其在龙口市一林姓女子的出租平房里,利用与张培红的假结婚证及假担保人信息,骗取贷款6万元,其分得6000元好处费。

(47)孙某证实,2016年其通过王伟某认识了孟某,孟某说在其名下办理一笔贷款,不用其还钱,其还可得1000元。后孟某领其等人去照相,带其到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来给其1000元钱。

(48)张某14证实:2016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在龙口市其前妻孟某的中介公司,其帮助孟某实施贷款诈骗,参与人还有郭靖、小坤、莱阳男子等。孟某安排贷款人、担保人以及一些假扮贷款人配偶的人在中介公司办理贷款需要的手续,需要伪造假结婚信息的,孟某领着放款人和假扮贷款人配偶的人去照相馆照假结婚照,孟某给他们办假结婚证。孟某办理的贷款业务,每次都能拿到一万多元,孟某将一部分钱分给贷款人、担保人、介绍人以及假扮配偶等人。

5、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郭靖辰的供述称,2016月4月开始,其在李锡武的指示下,伙同李锡武、于基鹏、迟旭波、张世隆、孟某、宋培山、王猛等人,通过用虚假信息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青岛汇融金服公司5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①李锡武暗示他们不用管主贷人的婚姻状况、保证人的身份真假;②李锡武提走贷款总额63%的钱,并告诉他们贷款人的钱还不还,不用他们管;③其明知签订借款合同的主贷人、保证人均存在虚假情况,仍陪同梁松波进行审核,并将上述情况对青岛公司进行隐瞒;④郭德成、孟某、宋培山、王猛均是他的下线,帮助其发展。

(2)同案犯郭德成的供述称,其伙同孟某、郭靖辰等人通过介绍他人贷款获利。贷款的保证人有假,主贷人没有还过钱,到位的贷款63-65%被其取回给了郭靖辰,由郭靖辰送给李锡武。办理曹某贷款案时,王健出面调解,李锡武同意给了曹某3万元。

(3)同案犯李锡武供述称,其于2017年负责汇融金服市里店的工作。

(4)同案犯刘承逊的供述称,其于2016年8月至10月间,在龙口市劳动局北家家悦超市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中介公司打工,孟某系中介公司的老板。其用昵称“阿逊”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介绍贷款人潘某、张日某、张某11、戚某、高某1、张某6等人到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伙同孟某等人联合贷款人办理虚假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帮助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到贷款人家中家访,并与上线“老四”(姓郭)合作,共同骗取贷款。除去给贷款人的好处费外,剩余部分归该中介公司所有。其从中收取好处费六千五百元。

(5)同案犯王志东供述称,其系被告人孟某的下线,2016年10月份至11月,与孟某、慕某、曲某3、刘玉有、李某2、郭某1、张某5等人,共同编造身份证等虚假信息,通过郭靖辰等人从青岛汇融金服骗取贷款33万元。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孟某供述称,2016年6月至12月,郭德成找其在龙口市办理汇融金服贷款,该贷款是三农贷款,要求必须用于农业。其又找了栾某、张某2、王志东、刘承逊、“小迟”、修世某等中介人,让中介找农村户口的人办理贷款,对贷款人宣称不需要他们还钱,没有担保人的找几个假担保人,伪造几份身份证,主贷人需要伪造假结婚证。需要办假证的,其将中介带人照的照片发给办假证的人,办好证后再联系郭德成安排人去家访,家访时需要签合同,把贷款手续拿走之后就等着放款了。其和中介、贷款人、假担保人共分每笔贷款额度22%的好处费,郭德成得78%,每笔贷款其能得3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其余钱款怎么分其不清楚。其一共获利八九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尚 玲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姜玉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俊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