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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鲁1302刑初138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02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1302刑初1381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二部刑诉[2021]Z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伟、高志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被害人刘某1等人八辆价值358万元的汽车,后伪造车主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将上述车辆抵押给唐晓、刘某2骗取现金165万余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2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和谐广场地下停车场内租赁被害人刘某1一辆价值81万元的宾利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唐晓非法获利31万元。

2、2021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内租赁被害人张某1一辆价值12万元的宝马迷你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唐晓非法获利6.5万元。

3、2021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泽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唐晓非法获利22万元。

4、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内租赁被害人刘某1一辆价值21万元的别克GL8商务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唐晓非法获利11万元。

5、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北拉馋饭店内租赁被害人张某2一辆价值35万元的玛莎拉蒂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唐晓骗取现金20万元。

6、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崔某一辆价值42万元宝马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15万元。

7、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张某3一辆价值37万元的宝马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15万元。

8、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张某3一辆价值60万元的保时捷轿车,采取伪造抵押合同等手段将该车抵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3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并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对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三、本案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某骗取现金1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通过分述的数额来看总的骗取数额应当是150.5万元,而非认定的165万元,在认定数额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查明,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四、被告人刘某某正值人生美丽的青年阶段,因一时的错误行为触犯了法律,刘某某作为家中的独子,上有年近五旬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父母需要赡养照顾,孩子需要抚养呵护,现刘某某的妻子患有抑郁症没有职业,亦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家庭。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家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和谐广场地下停车场内租赁被害人刘某1一辆价值81万元的宾利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唐晓骗取人民币31万元。

2、2021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内租赁被害人张某1一辆价值12万元的宝马迷你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唐晓骗取人民币6.5万元。

3、2021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泽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唐晓骗取人民币22万元。

4、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内租赁被害人刘某1一辆价值21万元的别克GL8商务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唐晓骗取人民币11万元。

5、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北拉馋饭店内租赁被害人张某2一辆价值35万元的玛莎拉蒂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唐晓骗取现金20万元。

6、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崔某一辆价值42万元宝马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15万元。

7、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张某3一辆价值37万元的宝马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15万元。

8、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开发区怪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赁被害人张某3一辆价值60万元的保时捷轿车,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该车质押给刘某2骗取现金3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刘某3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2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转账记录;车辆转押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变卖委托书;借条、收条;车辆行驶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车辆租赁协议;证人李某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骗取数额应为150.5万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损失,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唐晓经济损失90.5万元,退赔刘某2经济损失58万元(不包括先期退赔的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路东昌

人民陪审员  乔卫云

人民陪审员  尹思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