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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沪0113刑初63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30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沪0113刑初63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余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以其个人经营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义和被害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物资供销合同,合同标的本钢热卷1,000吨,合同总价人民币3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先后骗取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50万元(6月8日支付180万元,6月16日支付170万元),并将所收全部货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赌博和还债。在B公司多次催促下,被告人薛某仅退还21万元予以搪塞,后逃匿,造成B公司经济损失329万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罪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已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B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寿展的陈述、被害单位提供的《物资供销合同》、《协议书》、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转账便条、薛某写给缪寿展的机打信件、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潘某的证言及相关借款、还款凭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书证、被告人薛某进出境登记记录、B公司、A公司的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XX局南浦派出所《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被告人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已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利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31年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