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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云2325刑初11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9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云2325刑初119号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检二部刑诉〔2021〕Z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昝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8日,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苏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名义,与姚安县人民政府签订《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在姚安工业园区建设“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

2015年12月,姚安县招商局向江苏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证实了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江苏雨润集团的子公司,姚安县人民政府对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考察核实和风险评估后认为,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意向与考察公司的规模不相符,不利因素产生的风险较大,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没有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是终止了与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2015年,龙乾、李某、张钧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施某某。2016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称其在姚安县后营村委会有“姚安产业食品城”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可以把工程转包给龙乾他们去做。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带领龙乾、李某二人到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后面山坡上介绍了姚安产业食品城土石方工程项目现场概况,指出从风力发电电杆下面山坡到公路边上那一大块已经平整的土地处(其他项目平整好的场地),都是要建的姚安产业食品城厂房用地,一、二期土石方工程共有4000万方,他自己跟项目部的杨某(因合同诈骗已被判刑)签订了5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合同,如果李某和龙乾要做,可以分包给二人。查看结束后三人即返回后营村子的姚安金润食品产业城项目部办公室。被告人施某某说,工程可以分两期分包,一期工程分给李某和龙乾300万方,二期分给李某和龙乾不低于200万方,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5元、回填每立方米4.3元(开挖、回填每立方均低于上家1元),但是要交给他140万元的资金,其中100万元作为李某和龙乾交的履约保证金,另外40万元由他交给别人做信息介绍费。次日,被告人施某某要求,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必须将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付给他,并承诺工程能保证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时开工进场,被告人施某某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和退回龙乾全部履约保证金。被告人施某某在确定李某、龙乾有意做该工程后,当即与杨某签订了工程量为500万方的《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6元,回填每立方米5.3元。随后,被告人施某某以杨某签订的合同为范本,由龙乾作为承包方代表与施某某签了工程量为500万方,以开挖每立方米低于上家杨某签订价格1元,即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5元,回填每立方米4.3元的《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2016年3月11日,李某、张钧源将14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按被告人施某某的要求汇到施某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21的账户上。施德嫒按被告人施某某的要求将140万元取出交给施某某,一起到姚安金润食品产业城项目部,被告人施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杨某当场出具收到施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收据一张(收据编号NO:3717684)。2016年3月17日,施某某出具收据收到龙乾、李某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工程合同履约金100万元,代龙乾转交中介费40万元(收据编号NO:5003992)。随后,被告人施德声称其向杨某交款200万元,并提供写有经手人杨某的收据一张(收据编号NO:5003989),杨某对该收据不予认可。龙乾、李某在合同约定的开工进场日期超过后,多次联系被告人施某某要求进场施工,被告人施某某均找各种理由搪塞。2016年6月22日,李某、龙乾、张钧源三人来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后山,看到有人正在被告人施某某事先介绍给李某、龙乾看的工程项目地点开挖施工,三人质问被告人施某某,施某某说是他的工程不可能有人施工,并承诺2016年6月28日保证可以进场开工。李某、龙乾、张钧源经了解和查阅了云南政务网后发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了防止有人上当受骗,于2016年2月份就在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粘贴了“云南姚安·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相关事项声明,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终止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龙乾把《公告》发给被告人施某某,要求退回保证金,被告人施某某均找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见面。随后将龙乾、李某、张钧源三人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报案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施某、赵某、周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辩称,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我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承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施某某的诈骗金额不能以140万元予以认定,龙乾、李某交给施某某的140万元中,施某某交给杨某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和中介费40万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诈骗金额只能认定50万元。(二)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8日,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苏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名义,与姚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在姚安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协议签订后,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杨某为建筑事业部管理人员,杨某根据福建雨润集团执行总裁李丰的安排,在姚安县后营村委会后营一组搭建了工程项目部。

2015年12月,姚安县人民政府对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考察核实和风险评估后认为,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意向与考察公司的规模不相符,不利因素产生的风险较大,且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是终止了与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2016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称其有姚安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可以把工程转包给龙乾、李某、张钧源去做。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带领龙乾、李某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后面的山坡上,谎称从风力发电电杆下面的山坡到公路边上那一大块已经平整的土地(其他项目平整好的场地),都是姚安食品产业城的建设用地,第一期和第二期土石方工程共有4000万方,他已跟项目部的杨某(因合同诈骗已被判刑)签订了5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合同,如果李某和龙乾要做,可以分包给二人。现场查看结束后,三人即返回位于姚安县。被告人施某某声称,工程可以分两期分包,第一期工程分给李某和龙乾300万方,第二期分给李某和龙乾不低于200万方,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5元,回填每立方米4.3元;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必须交给他140万元的资金,其中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另外40万元由他交给别人做信息介绍费,并承诺工程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时进场开工,其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和退回全部履约保证金。被告人施某某在确定李某、龙乾有意做该工程后,便与杨某签订了工程量为500万方的《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6元,回填每立方米5.3元。随后,龙乾作为承包方代表和施某某以该合同为范本签订了工程量为500万方,土石方开挖每立方米15元,回填每立方米4.3元的《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2016年3月11日,李某、张钧源按被告人施某某的要求,将140万元资金汇到其姐姐施某银行卡账户上。随后,施德嫒将140万元款项取出交给被告人施某某。合同约定的开工进场日期超过后,龙乾、李某多次联系被告人施某某要求进场施工,被告人施某某均找各种理由搪塞。2016年6月22日,李某、龙乾、张钧源来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后山,看到有人正在被告人施某某事先介绍的工程项目地点开挖施工,便打电话质问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声称他的工程不可能有人施工,并承诺2016年6月28日保证可以进场开工。事后,李某、龙乾、张钧源经了解和查阅了云南政务网后发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了防止有人上当受骗,于2016年2月就在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粘贴了“云南姚安·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相关事项声明,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终止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龙乾将该公告发给被告人施某某,并要求其退还保证金,被告人施某某均找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见面,并将龙乾、李某、张钧源三人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被告人施某某收取的140万元资金,除交给杨某5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其余资金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报案书,证实案件来源于受害人报案。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施某某接到姚安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4月28日10时到姚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4)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项目建设土石方分包协议,证实2015年10月28日,李丰代表福建雨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签订土石方分包协议,将姚安县雨润食品工业城建设项目分包给杨某。该合同备注:待招投标手续完成后再签署施工合同,此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5)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证实2016年3月9日,杨某代表昆明焯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施某某(乙方)签订了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程范围在草海工业园,土石方总工程量约为500万立方米,第一期工程量为300万立方米,第二期工程量不低于200万立方米;合同综合单价为土石挖方为16元/立方米(不分土方石方),填方为5.3元/立方米;工程期限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息返还,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签订合同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把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三个工作日后,保证金不到账户,本合同自行解除;签订合同后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甲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200万元保证金,如不能按时退付,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日,施某某(甲方)与龙乾(乙方)签订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土石方15元/立方米,填方为4.3元/立方米;签订合同后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甲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壹佰万元保证金。

(6)转账凭条、聊天记录、收据,证实2016年3月11日李某向施某某提供的其姐姐施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40万元。施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龙乾、李某合同履约金100万元,代龙乾转交中介费40万元(此款不退)。

(7)施某某发给龙乾交款给杨某的现场图片,证实施某某向杨某交款情况,桌子上堆放有5捆百元现金,共50万元。

(8)施德嫒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施德嫒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存入140万元,同年3月14日取走140万元。

(9)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26日鹤庆县公安局以施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5年4月2日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10)鹤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28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华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施某某支付华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费879409.52元。

(11)本院(2020)云23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判决中认定杨某诈骗了施某某50万元。

(12)NO.3717684收据及保证书,证实2016年3月14日,施某某交给杨某草海工业园土石方工程合同履约金50万元,并保证余下150万元在进场三个工作日内交清。

(13)NO.5003989收据,证实杨某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施某某交来草海工业园土石方工程保证金200万元。该收据经杨某辨认,确认不是其所写,并称其所出具的收据均不加盖公章。

(14)施某某在鹤庆县农商行账户明细,证实施某某6223691047449081的账户2016年2月11日龙乾转入5万元,账户余额为52292.71元;2016年2月28日杨自明转入30万元,转入前账户余额13282.71元;2016年3月14日由泽俊转入50万元,转入前账户余额11803.11元;2016年3月23日取款39万元;2016年2月29日转给施华刚88000元、3月20日转给施华刚20000元、4月12日转给施华刚13000元;2016年8月5日转给施兰兰50万元;2016年8月9日转给龙乾10万元。

(15)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据,证实2016年3月23日施兰兰向云南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路虎车一辆,总价款为89万元。

(16)借条,证实2021年2月2日,云南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施某某借款250万元。

2.物证,证实施某某提供的高级无碳复写三联收据两本,其中土红色收据编号从NO.5003982-5004000,其中NO.50039888、NO.5003989、NO.5003992缺失。

3.被告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与李某、龙乾、张钧源签订过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这个合同是杨某和龙乾及李某三人协商的,只是在我原先与杨某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将土石方单价由16元改为15元,也就是每一方我提1元钱,并将合同最后一页上的工程保证金由200万改为100万,最后由我和龙乾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当时我跟龙乾讲好的,200万保证金,我出100万,龙乾他们出100万,另外40万的中介费由龙乾他们支付中介人。我与他们签订的合同跟我与杨某签订的主合同一样,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龙乾打了140万元保证金给我,其中100万是履约保证金,另外40万是中介费。他们打款后第二天早上,我姐姐就把140万现金取出拿给我。同日,我把200万现金交给了杨某。我交给杨某的200万元保证金是龙乾他们交给我的140万,我凑了60万元。该款是在同一天分两次付给杨某的,第一次是在草海工业园区杨某项目部,当着杨某的合伙人刘双文支付了50万,杨某写了一张50万的收据给我,另外150万是在南华县城第一个环岛处,交给杨某的,当时只有我和杨某两个人。杨某写了一张200万的收据给我后,我把他原先写给我的50万的收据还给了他。分两次付的原因,是杨某跟我说,他与他的合伙人刘双文是按照投资比例分,他不想让刘双文知道他收到200万元保证金。杨某与我的合同,以及我跟龙乾签订的合同,都写明“如果不能正常开工,在七日内退还保证金,还要赔偿100万。”工程没有如期开工,龙乾他们看到姚安县人民政府发的声明和通告,告诉了我,我才晓得是个骗局。我找杨某退保证金,但杨某一分也没有退还我,我也就无钱退给龙乾他们。

4.证人证言

(1)证人施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的一天,我弟弟施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用我的银行卡收一笔合同履约保证金,我就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拍成照片发给了施某某。过了几天,施某某要我把收到的140万元保证金取出来交给他,我就带他到了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新迎支行把140万现金取出来后到姚安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我们到姚安的一个项目部后,我在院子里坐着,赵某和施某某就到项目部办公室交钱。在回姚安的车上,我问施某某和赵某,交了多少钱,施某某没有答白,赵某说交了50万。2016年4月,施某某买一张新的路虎车回老家,他说是他买的,我就明白他是用李某交的140万保证金中剩余的90万买回来的。施某某很狡猾,他从来不把财产落在自己名下,包括银行卡他都是使用别人的。

(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说杨某在姚安有土石方工程,我到了杨某在姚安的项目部,杨某领着我们到项目现场的山顶上看。杨某说他是福建雨润集团项目土石方的总承包,问我做不做,我说我没有经验,我不做。后来我就联系了施某某,跟施某某说好,如果工程开工了以后,每一方要给我一元的信息介绍费。施某某与杨某签订了合同,并喊了丽江的李某、龙乾到姚安看项目、签订合同。2016年3月的一天,施某某叫我跟他一起到姚安向杨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杨某要求施某某交200万的保证金,施某某说没有这么多,先交一部分,其他的等进场施工了以后再交,杨某同意了,施某某就到后备厢里拿了几捆钱放在杨某桌子上给杨某清点,具体交了多少我不清楚。因工程没有做成,施某某没有给我报酬。

(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几年前我在昆明搞装修,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谢志生。2015年谢志生打电话给我说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在姚安县区有“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2015年8月6日我跟他们一起到了姚安。2015年8月8日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安县人民政府签订姚安县区“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合作协议,同年10月28日,我与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李丰签订土石方施工总承包合同,总工程量暂定3000万立方,工程的价款是按云南省2013年定额执行。我把总工程承包下来后分包给施某某300万方,收到他的履约保证金50万。但是我与施某某签的合同上没有具体的开工时间,我们约定的开工时间是跟着雨润集团通知我们何时开工的时间走,开工时间定好以后再落开工日期,合同生效。实际上我与施某某签的合同都还没有生效。我与施某某签订的《云南姚安食品产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是李丰提供给我的合同范本。最终工程没有干成,直到今天李丰一分钱都没有返还我,施某某等人的履约保证金我也没有钱退还他们。施某某提供的我收到他200万的合同保证金(单据编码为NO.5003989)的收据不是我写的,我只收到他50万元现金。

(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5年、2016年我是姚安县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我没有参与对方谈过什么协议,只是从协议上了解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提供土地,并保证六通一平(水通、路通、电通、通讯、通邮、通排污管道,项目用地土地平整),由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来姚安草海工业园区建设食品产业城,并招全国的食品企业入驻收取租金,姚安县人民政府收取税收。后因经常有人拿着搞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合同到姚安县招商局咨询什么时候开工,招商局觉得可能有不法人员借用姚安工业园区“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土建工程之名,用发包、层层转包、分包工程等形式与部分企业、个人签订过合同,收取合同履约金、合同保证金进行诈骗,2016年2月5日招商局写了声明要求我审查,我看了以后认为有必要,就签了个名字给他们。他们在草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张贴、互联网上发布,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这个合作协议,根本不具备发包工程的程序和条件,如果工程真实存在,政府也不容许层层转包分包。没有任何工程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收取他人保证金,我觉得还是像合同诈骗的。

(5)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2018年5月我被单位抽调在姚安县工作,“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是2015年楚雄火把节姚安县人民政府与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签约的意向性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以后福建雨润转了200万的保证金到姚安招商局。从我们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角度来看,福建雨润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安县人民政府签订“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只是举行了一个仪式,各种论证、规划、土地征用、报批许可都还没有着手进行,我们也就没有开展下一步工作了。在后营一组利用村民小组的场地搭建项目部,也是福建雨润集团的人单独去联系的。当时,我们草海工业园区有好几家企业,比如百果园、纸箱厂、青美公司、风力发电站等,整个工业园区的路、场地平整是我们政府在修、在施工。当时福建雨润集团假借我们的人想到我们施工场地打出“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和附加雨润集团的布标标语,我们不准许他们打。有时我们看到他们领着人来在远处对着我们的施工现场指点拍照,但是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在干什么。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的土地具体地点在哪里都还没有规划确定,对方也没有提供可研论证报告、规划图纸给我们县审定,连签订正式的工程合同的条件都不具备,接着还有人来反映土石方分包被收取履约保证金,县上通过背景考察、查询也觉得项目不可靠,所以终止与福建雨润集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姚安县招商局关于“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声明》是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当时在公告发布之前的一段时间,经常有外地的企业拿着“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承包合同来我们工业园区办公室问是否有这个项目?什么时候开工?有的要交保证金给雨润项目部。我们直接告诉他们,土地规划还没有出来,这个项目只是初步的一个草签合同协议,里面的多少问题都还没有落实,我们县上没跟任何企业签订过姚安县工业园区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合同,保证金不能交,你们可能被骗了。来问的人多了,我们管委会觉得是一个问题,就把情况向招商局做了沟通,他们同样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就请法律顾问弄了一个《姚安县招商局关于“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声明》,《声明》的大致内容是,近期接到群众反映有不法人员借用姚安工业园区“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之名,用发包、层层转包、分包工程等形式与部分企业、个人签订合同,收取合同履约金、合同保证金进行诈骗,姚安县人民政府没有跟任何企业签订过姚安县工业园区六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合同,凡是以“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项目”为名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都属于欺诈,姚安县人民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请大家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后招商局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发布。

(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施某某吹嘘说他有钱来投资我们的项目,想来与我们分包澜沧江广场项目,我们刚好需要资金周转,他说借条写好就转款给我们公司,我们将借条交给他后钱却没有打来,他还骗了我们的设计人员,将澜沧江项目工程图纸拿走。随后拿着我们写给他的两个借条和工程图纸到处去诈骗。听说他还利用我们的工程骗过其他人50万的保证金。另外,我还听说他在2014年还在鹤庆上鹤公路建设中诈骗过他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被鹤庆公安抓过。施某某一直都是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诈骗。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8日,我和龙乾从丽江来到姚安县区找到施某某,施某某领着我们看了一下土石方现场。施某某说从风机下面的坡地到公路边上一大块已经平整的土地,都是福建雨润集团要建厂房的用地,一、二期土石方工程共有4000万方,他跟杨某签了500万方的合同,如果我们要做,一期工程分给我们200万方,二期分给我们100万方,并叫我们交给他140万元,由他交给别人做信息费。说完后我们就返回雨润集团办公室,龙乾代表我们与施某某签了《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并说好三天内将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付给他,还说工程保证在4月30日以前开工,如开不了工,他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履约金。在返回丽江途中,施某某把支付保证金的账号发给龙乾,并说卡号是他姐姐施某的。到了3月11日,我就把我和张钧源筹得的140万元打在施德嫒卡上。到了开工日期,我们多次联系施某某,施某某都说不要慌,杨某那边没有办好、没有通知他。6月22日,我们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看到别人都在那里施工了,就急忙打电话给施某某,施某某承诺6月28日开工。我们约施某某见面,并拍摄了别人施工的照片给施某某,施某某都是淡定自如地说是不可能。接着我们查阅云南政务网后,发现姚安县人民政府跟福建雨润集团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终止《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合作协议的公告》,我们把《公告》发给施某某,要求他退回我们的保证金,但施某某都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退,随后我们打施某某的电话,施某某也不接。我们找不到施某某,通过朋友了解到施某某把其在昆明、鹤庆的房子和车辆都转移过户到他的家属名下。直到现在,他都没有退着一分钱给我们,连电话也打不通了。

(2)被害人龙乾陈述,证实2015年年底,施某某说他姐姐(施某)的同学在姚安有产业食品城土石方工程,可以给他来做,但是他不想亲自施工,可以把工程转给李某我们去做。大概是2016年3月7日,施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姚安的工程落实得差不多了,如果我们要做工程可以到姚安来看看。2016年3月8日,我和李某到姚安食品产业城项目部办公室找到施某某,施某某就领着我俩到山上看了一下现场,施某某说他自己跟杨某签了500万方的合同,如果我们要做,一期工程分给我们200万方,二期分给我们100万方,并叫我们交给他14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他交给杨某,另外40万元由他交给别人做信息费。边说我们就一边返回雨润集团办公室,施某某拿出了杨某跟他签订的合同,还有杨某的昆明焯帮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我们看。第二天,我们到项目部办公室与施某某签了《云南姚安食品工业城土石方施工合同》,施某某说三天内必须将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付给他,工程保证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如开不了工,他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履约金。3月11日,我们把筹得的140万元保证金按施某某的要求打到其姐姐施德嫒的卡上。到了开工日期,我们多次联系施某某,施某某都说杨某那边的手续没有办好,办好了会通知他的。2016年6月22日,我们又去到姚安草海工业园区,看到别人都在那里施工了,我们又打电话给施某某,施某某说2016年6月28日开工,我们当时就约他到姚安工地见面,还拍了别人施工的照片发给他,他说他不在姚安,别人施工是不可能的。后来我们了解到,姚安县人民政府跟福建雨润集团己终止了项目,项目早就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查阅了云南政务网,发现姚安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还登载了《云南·生态食品产业城建设合作协议的公告》,我们把公告发给施某某,要求他退回我们的保证金,但施某某都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退。后来施某某把我们的微信删除、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致使我们无法与他联系。施某某这个人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是相当狡猾,从来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是使用别人的。如果要查他的财产,根本查不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施某某诈骗数额只能以50万元认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施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施某某诈骗所得赃款1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洪安

审 判 员  杨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