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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藏0102刑初37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9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藏0102刑初375号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2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桑德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洛某及其辩护人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洛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被害人达瓦签订以6.5万元价格购买三菱猎豹汽车(×××)的合同,在收受被害人车辆后将车辆与他人置换,后将置换的车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匿,现该车已追回并进行作价,价值人民币3.8万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洛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被害人次旺坚才签订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灰色长安牌汽车(×××)的合同,在收受被害人车辆后将车辆转手卖给他人,转卖后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喝酒等事项进行挥霍并逃匿,现该车已追回并进行作价,价值人民币18750元。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洛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被害人达穷签订以7.4万元的价格购买白色江淮牌汽车(×××)的合同,在收受被害人车辆后将车辆转手卖给他人,转卖后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喝酒等事项进行挥霍并逃匿,现该车已追回并进行作价,价值人民币4.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洛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洛某与被害人达穷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当日,由被告人洛某向达穷支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该款未扣押、未随案移送,且来源不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在拉萨市××县将被告人洛某抓捕归案。

被告人洛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对于量刑部分存在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3.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且真诚向被害人道歉;4.被告人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2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量刑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洛某支付的押金人民币1万元,由于该款来源不明,故无法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白色猎豹汽车一辆及机动车钥匙遥控各一把、行驶证一本发还被害人达瓦;长安牌汽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二把发还被害人次旺坚才;车牌为×××白色江淮牌汽车一辆及行驶证一本发还被害人达穷;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格 桑  曲 珍

审判员     西罗曲珍

审判员     尼玛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