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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09刑初19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8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9刑初198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霍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单巧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0月间,被害人崔某欲出售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斜井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被告人马某某一方面将该房屋出售信息在房屋中介挂牌,一方面谎称欲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与崔某、郝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称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马某某先支付100万元首期房款,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支付剩余105万元房款,并约定崔某将房屋过户给马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同日,马某某带崔某与“第三人”荣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崔某以182万元(含税)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荣某。后荣某向崔某支付定金及房款共计人民币181万元(另付1万元税款),并办理了过户。被告人马某某以按照购房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只需先支付崔某人民币100万元为由,从崔某处收取人民币81万元,并隐瞒其母赵某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以该房屋作为后续付款担保,骗取崔某人民币81万元,后将所得钱款挥霍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郝某、张某、荣某、赵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移送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赵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过户手续,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赵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存量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审核表、公证书、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北京正德泽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协助莫某1,将莫某1姐姐莫某2所有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花园X号院X号楼X单元1205号房屋(以下简称“1205房屋”)出租给北京德亿万家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亿万家公司”),租期3年,德亿万家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9万元。后马某某陪同莫某1将该房屋以每月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继续出租给房屋现租客吴某,租期3年,莫某1收取吴某租金人民币9.46万元,并在马某某要求下向马某某支付人民币8.8万元用于给付德亿万家公司。马某某未将上述钱款给付德亿万家公司,反而告知德亿万家公司已为1205房屋找到租客,并冒用李某名义,与德亿万家公司就1205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马某某向德亿万家公司支付人民币2.01万元后逃匿,造成德亿万家公司损失人民币6.99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在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莫某1、莫某2、侯某、吴某、李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微信交易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门头沟区小白楼二期棚改安置房项目认购协议,北京德亿万家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材料,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劳务用工合同,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情,北京正德泽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八十七万九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八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北京德亿万家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九千九百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  夏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维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