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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吉0723刑初11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8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723刑初114号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耿某某通过快手短视频宣传买卖二手钢构的信息,乾安镇居民白某在微信上与耿某某联系商谈价格并签订购买二手钢结构买卖合同,白某通过银行向耿某某汇款人民币2万元定金,后耿某某将定金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进行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3年9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

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耿某某退赔被害人白某损失人民币贰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天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