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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粤0306刑初258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7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2581号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21〕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彭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江洪伟、罗演宁、被害人董某生的委托代理人张仲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董某生系朋友关系,偶有生意往来。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从黄某宏处得知,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批冲压机床待出售。被告人黄某某遂虚构事实,告知被害人董某生,该批(11台)机器其已买下,可以以77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董某生出售,并使用微信向董某生发送机器明细及设备照片。董某生经评估后同意,并于2020年8月25日开始向黄某某陆续转款。2020年9月23日,董某生协同另一出资人麦某华,要求前往佛山实地考察机器。后被告人黄某某告知黄某宏,并由黄某宏安排陈某龙接待。董某生实地考察机器后确认与黄某某发送明细相符,遂在9月、10月多次转款,末次转款为2020年10月26日,最终给付全部款项772万元。期间被害人董某生曾多次询问机器购买进展,但被告人黄某某均予推脱,实际其并无任何履约行为。在2020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从黄某宏处了解有机器出售一事后,在黄某宏多次问询是否需合资购买时表示并无资金,黄某宏自行筹款并于2020年9月10日以“佛山某机械有限公司”名义与佛山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转让协议》购入该11台冲压机。后黄某宏多次询问黄某某有无购买意愿,黄某某开始表示只需购买1台,后表示要看客户意愿,隐瞒了其已陆续全额收取董某生购买机器款项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收款后,于2020年10月前往广东揭阳,通过朋友陈某在玉石市场赌石,多次支付八百余万元现金购买玉石并自行带回,赌石结果不明,玉石下落不明。后被告人黄某某因无法偿还被害人董某生款项,便拒绝与之联系。2020年12月2日,被害人董某生报警,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给付400万元赔偿款后被害人董某生出具谅解书,但因后续372万元未按双方约定给付,被害人董某生撤回谅解。2021年7月初,因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黄某2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被告人黄某某欠款提供担保,被害人黄某某再次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黄某某。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购买玉石仅花了400万,剩余300多万均被其用于投资工地,董某生对其投资工地一事知情且同意。

辩护人江洪伟为被告人黄某某作罪轻辩护,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如下:1、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黄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董某生退赔400万元,且家属仍在积极筹措资金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4、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董某生已达成刑事和解,黄某某已取得董某生的谅解;5、黄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演宁为被告人黄某某作罪轻辩护,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如下:1、黄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黄某某的真实目的是达成机器买卖交易,其一开始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并非预谋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3、董某生知道冲床生意未谈妥后,与黄某某达成共同参与松岗吊车项目,黄某某许诺获得利润后优先偿还董某生,有积极挽回董某生损失的行为;4、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黄某某已安排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黄某某一直以来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法庭轻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董某生系朋友关系,偶有生意往来。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从黄某宏处得知,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有一批冲压机床待出售。其后,黄某某虚构事实,告知董某生该批(11台)机器其已买下,可以以77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董某生,董某生经评估后表示同意购买该批机器,并于2020年8月25日开始向黄某某陆续转款。

在向黄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董某生向黄某某要求查看机器,黄某某遂跟卖家黄某宏谎称购买一台机器,并称客户要前去查看机器,黄某宏便向黄某某发送了地址定位,安排了厂家的一名员工陈某龙接待。2020年9月,董某生协同另一出资人麦某华前往佛山实地查看机器,经考察后确认与黄某某发送信息相符,遂在9月、10月又向黄某某进行多次转款。截至2020年10月26日,共向黄某某支付机器购买款772万元。之后,董某生向黄某某多次询问机器购买进展,但黄某某以各借口推脱,实际无具体履约行为。

另查明,2020年8月,黄某某找黄某宏称想与其共同合资购买一批冲压机床,但缺乏资金,后黄某宏于2020年9月10日以“佛山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佛山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转让协议》,购入该11台冲压机床。再后,黄某某又联系黄某宏称要购买其中的一台机器,在其所称的客户董某生、麦某华看完机器后,黄某宏又多次询问黄某某有无购买意愿,黄某某始终表示要看客户的意愿,之后不果。而此时,黄某某已全额收取了董某生购买机器款项。

2020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前往广东揭阳,通过朋友陈某与切石鉴定的客户对接,在玉石市场将董某生支付的机器购买款项用于赌石,先后投标五次共计800余万元购买玉石原石,但后来该玉石原石下落无法查明。之后,黄某某因无法偿还董某生款项,便躲避与其的联系。

2020年12月2日,被害人董某生报警被骗;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

再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董某生退赔400万元,董某生向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但因后续的372万元未按双方约定进行给付,遂董某生撤回谅解。2021年7月初,因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黄某2向董某生出具《担保书》,承诺为黄某某的欠款提供担保,遂被害人董某生再次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2020年12月3日10时许,董某生到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报警,称被黄某某诈骗700余万。2020年12月6日,黄某某被传唤至黄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2、立案决定书:2020年12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3、佛山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转让协议》:于2020年9月10日与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交付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前,转让金额为7850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卡(62305xxxx0004372979)的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5、黄某平(黄某某姐夫)银行卡(62305xxxx0124234167)的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6、黄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5xxxx0269777731)的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7、被害人董某生建设银行卡(62170xxxx0039996539)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2020年8月25日向黄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5xxxx0269777731)转账20万元;8月25日转出三笔,15万元、15万元、6万元;8月26日转出20万元、10万元;8月28日转出15万元、25万元、15万元;8月28日转入20万元、8月29日转入20万元、10万元;8月29日转出20万元,8月30日转出17万元;8月30日转出35万元、10万元;9月1日转出15万元;9月2日转出3万1000元;9月4日转出24万元;9月4日转出30万元;9月8日转出70万元;9月11日转出10万元;9月12日转出2万元;9月12日转出23万元;9月13日转出5万元、15万元、15万元、19万元;9月14日转出12万元;9月14日转出15万元、30万元;9月16日转出44万元;9月17日转出4000元、8000元;9月18日转出30万元;9月19日转出26万元、1万元;9月19日转出50万元;9月20日转出15万元、1万5千元;9月22日转出20万元;9月22日转入2万元、10万元、1万元;9月23日转出14万元、10万元;9月24日转出30万元、1万元;9月26日转出70万元;9月27日转出50万元、1000元;10月12日转出3286元;10月13日转出80000元、10万元;10月18日转出6万元;10月22日转出8000元;、17000元、10月24日转出120000元;

董某生农业银行(62284xxxx8015015045870)转账记录。

8、黄某平银行卡(62×××90)、蔡某银行卡(62170xxxx0006653296)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9、林某溢银行卡(62305xxxx0007718475)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10、郑某银行卡(62284xxxx6754990472)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11、被害人董某生提供的《控告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清单、收款明细。

12、《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黄某某父母与被害人董某生于2021年1月3日签订该协议,约定由黄某某父母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董某生支付270万元,2021年1月7日前再支付130万元,余款372万元中的160万由黄某某父母代某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剩余212万元于2021年7月4日前还清,黄某某父母以其房产为372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3、《谅解书》:被害人董某生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称黄某某家属已向其偿还400万元,并出具了担保书,愿意为黄某某偿还欠款提供担保,其对黄某某表示充分谅解,请司法机关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14、《黄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董某生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的对案发过程的情况说明,称和黄某某为多年合作伙伴,双方一直合作购买二手设备,经济往来密切。黄某某于2020年7、8月份告知其有价值八百万的设备可购买,其与麦某华赴现场确认后,向黄某某分期转账大约一千多万元。2020年10月初,黄某某告知其设备已被他人买走,同时因黄某某要做吊车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遂继续向其借款200余万元。后因其资金短缺,多次向黄某某追讨欠款未果,遂报案。

董某生认为黄某某行为不一定存在欺诈,只是因周转问题未能及时返还欠款,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积极合家人筹款偿还,黄某某家属已赔付400万元,黄某2在2021年7月初亦向其出具了《担保书》,愿为黄某某偿还欠款提供担保。

二、证人证言

1、麦某华:我曾借给董某生120万用于回收旧机器,后董某生发现被诈骗并报案。他当时向我借钱说是去做二手冲床的生意,还带我去了佛山三水工厂看对方的机器。当时我开车和他一起去到佛山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他打电话联系了一下,之后就有人带我们进去工厂看机器,机器一共有11台,后来我才知道董某生是和黄某某做的这个生意。工作人员是没有办法陈述机器的所属情况,麦某华称听董某生说11台机器是黄某某确定可以出售的。

2、杨某保(佛山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我从2015年开始在某公司做采购。2020年9月,我公司出售过一批冲床,合计11台,10月又卖了两台,当时是因为公司决定搬到厦门,所以处理机器。冲床是我负责的,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客户的报价信息,然后送签这些价格材料,一共有四个客户提供报价,分别是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和昆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我们和佛山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机器移交某公司。我们在出售机器过程中,从未和叫黄某某的男子接触过,而且我们公司必须要让对方买设备的以公司名义和我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负责这件事的管理人员中并没有姓黄的,且和我们公司洽谈设备必须经过我。

3、黄某宏:我和黄某某通过他姐夫“锋兄”认识,一般都是他姐夫跟我合作做生意,他有时会帮他姐夫过来拉货物。2020年8月左右,黄某某又找我合股份一起买冲床去卖,但他一直拿不出钱来。后来我买下冲床后,2020年10月份左右,他就再来联系我说买一台冲床,他说他的客户要去看,然后我发了定位给他,等他的客户到了门口,他就打电话跟我说,说他到厂门口了,我再打电话给厂里的员工(陈某龙,189××××8476)带他过去。之后我打了几次电话给黄某某,问他机器还要不要,但他一直说要问一下客户要不要,我自己这边找到客户就卖掉了。

2020年10月1日(农历八月十五左右),我以佛山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买了11台冲床,后黄某某找到我要一台300T的冲床,那时我只剩下2台300T的冲床,三个月之后我就卖掉了,只剩其他型号的冲床。黄某某带客户看完之后,一直没有联系我,我有主动联系他,但是他说等客户看看要不要,我后面自己找到客户就卖掉了,他从那之后到现在也没有联系过我。

4、陈某:我和黄某某的姐夫黄某平有生意来往,2010年左右通过黄某平认识黄某某,一般都是黄某平跟我做二手买卖生意,去年跟黄某某有几次二手买卖生意往来,还有他去年通过我买建筑玉石和切石头鉴定生意。切石头鉴宝具体就是,我们从缅甸运来的石头,客户根据标价买下后,当场切开或者客户找别人切,赌运气成分比较大,有的切开了有翡翠玉石等价值高的,也有切开了就是石头没有其他价值高的翡翠等宝石,但是切石头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切出有价值的石头,有的十几年的专家也有切开亏本的。黄某某从2020年10月至12月底的三个月时间里,通过我这边跟切石鉴定的客户对接,开了5次左右的石头,两次开了200多万的,另有140多万、80多万、100多万各一次,但是我无法提供账单凭证,因为客户到玉石市场后,黄某某是直接跟他们联系交易的。黄某某会找我切石头是因为之前聊天时他就问我玉石有什么渠道,2020年9月左右,我跟黄某某、黄某平聊到我有朋友在揭阳做切石鉴定,2020年10月1日黄某某就到揭阳找我,让我带他去逛玉石市场,国庆后几天他就找我去市场看了一下,主要是怕付了钱拿不到石头,找我做担保人,他付钱后让我跟客户买下石头。买石头用拍卖方式,看到心仪的就开始投标,他先后标了237万、240万、142万、86.8万、132万各一次,总共5次,大概837.8万元左右,但是没有当场切开,他自己拿回去切,之后我有问过他怎么样,他每次都说亏了。从2020年12月底开始我就没有跟他联系了。关于建筑玉石,2020年11月开始,他总共跟我合作了两单建筑石头,这些石头主要用于装饰,分别是一次21万多元,一次16.1万元,总共大概38万元。

5、黄某1(黄某某父亲):黄某某是我的小儿子,我不知道他买石头的事情。我们家属还给董某生400万之后,他自愿写了谅解书,这400万是我们和亲戚家借的,还有我二女儿卖房子130多万,黄某2(黄某某的舅父)出了230万左右,其他是亲戚凑的。黄某某买的玉石我不知道在哪,家里没有。

三、被害人董某生的陈述

2020年8月25日左右,我来到黄某某的店面(废旧设备收购),他说自己有一批机器要卖给我,说这批机器是他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买来的,并给我看了机器的图片,问我要不要买,当时我们谈好以788万元购买11台冲床和周边设备,再加上茶水费,总价约800多万的样子。当天我就转了20余万元定金给黄某某,随后他让我继续转钱,说要交给卖机器的公司。打了200-300万后,我要求去看机器,黄某某将对方厂家的地址和接待人发给我。2020年9月23日,我和同行一起去佛山市三水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查看待售的机器,当时我已向同行借了款用于购买机器。看完机器回去之后,我继续转钱给黄某某及他指定的账户。到9月底的时候,我要求先出一部分机器卖掉还借款,黄某某表示暂时不能出机器,要等国庆后统一出,并说先借一部分钱给我,随后他就给我转回来300余万元。10月13日左右,黄某某让我把他转给我的300多万元退回去,说他朋友那里要查账,于是我便退回了该300多万元。随后黄某某继续让我支付余下的买机器款项,我又通过借钱凑齐了买机器的款项,并且都转给了黄某某指定的账号。10月26日2时许,我转完了钱,当天下午4时许我联系黄某某,他就开始不回消息,电话也不接,次日我再打电话,他姐姐说黄某某在医院。11月6日,黄某某联系我说钱输光了,货没买到。之后我还见过黄某某,地点在松岗档口,他说钱没有了,货也没买到,我要求他把钱还给我,他只是说没钱。我联系不上佛山的厂方,听说厂里的机器已经卖完了。

2020年8月25日开始,我向他转了第一笔30万,最后一笔是10月26日转出的20万,一共转了772万。我转账都是在黄麻布的家里使用网银转的。我是直接向黄某某购买机器,他有无和某公司沟通我不清楚。

我和黄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有1000多万,是因为我和他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我个人资金跟不上,就要求他出机器,他说厂方不答应,随后给了我转了300多万元周转,但之后我又转回给他了,所以账户记录有一千多万,具体见转账记录。2020年9月23日,我按照黄某某给的电话189××××8476和麦某华一起去了佛山看机器,当时我有向麦某华借钱,且答应赚了钱会给他分红,但他没有参与我们这笔生意。2020年10月6日之后,我总共转了大概几百万给黄某某。

我与黄某某家属的和解协议系自愿形成,黄某某家属已向我给付400万元赔偿款,余下300余万对方承诺半年内付清。我自愿不再追究黄某某相关责任。

我和麦某华在佛山看到就是11台机器,还有一些辅助设备。当时黄某某告诉我他已经买下来,要卖给我的,我才去看的,去了之后发现确实是11台,接待人也说是黄某某让他带我们看的,我认为机器是已经卖给黄某某了,所以回到深圳才给他付款。我们二手行业的行规就是不跟接行人员多聊,只跟联系人对接,所以当时我没多问接待人黄某某是否买了,他只跟我说是黄某某让他带我看的。黄某某之前也向我展示过卖给我的冲床机器照片,跟我在现场看的是同一批。

另外,我和黄某某家属曾在2021年1月3日谈过和解,但是他的家属没按协议履行,只还给我400万元,后续便一直没给钱了,我撤回谅解。

我和黄某某是2016年左右在一次二手交易上认识的,到现在5年多了,每年有20次左右的生意往来,我会偶尔到他店里看看有没有二手生意,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和合同的签订。如果金额较大,像100万以上的,就会去看物品确定,100万以下的就直接付款交易了。

2020年11月6日左右,黄某某因自杀进了医院,他才跟我说冲床生意谈不妥。9月25日看了机器确认下来后,我陆续汇了772万给他。10月份我去他店里找他,他说冲床生意没谈妥,暂时挪用去做其他生意了。我跟他说我需要钱周转,他就跟我说一起做吊车生意,到时赚了钱先给我一部分,我同意了。直至11月6日,我去他店里才知道他赌钱破产了。

吊车的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10月,我去他店里问冲床的情况,他说现在冲床生意还没有确定,钱被他暂时挪用了,我说我现在急需钱,要他先转一部分钱给我,刚好有另一个人来和他谈租吊车来吊钢铁的项目,一天租赁吊车要5万左右,需要几百万,但是当时没说具体多少钱,黄某某跟我说现在冲床生意还不能确定,他从772万元里拿出一部分一起来做吊车生意,我当时说要考虑下,没有立刻答应他。黄某某当时就跟那个人在聊,也有签订协议。我回去合算之后打电话给他说可以一起做吊车生意,因为我急需用钱,他说等吊车生意赚到钱先给我去周转,然后再平分利润。

他家属赔付我400万之后就再也没有再还我钱了,我当时想撤回对他的谅解,但是想着他家属愿意还钱但目前还没有,便决定不申请撤回对他的谅解。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黄某某发给其的机器清单明细(冲床11台及辅助设备)及机器照片;辨认出黄某某与其的聊天记录。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诈骗董某生。董某生从2020年7月份开始一共给我转了772万元,让我给他买机器。2020年8月某日,董某生来到我店内聊天,当时我告诉他广州那边有一批机器(11台冲床)要卖,对方要价也不高,问他要不要做,董某生当时就说可以做。因为我们平常也有生意往来,所以做这笔生意的时候只有口头协议。我是这次购买设备的一个合作方,如果生意做成的话我要分一半的好处,我负责和厂里接触促成这笔生意,但是现在对方已经将机器卖给了其他人,也就是说这笔生意已经黄了,董某生支付的款项被用作购买其他的机器了。当时我和董某生谈好的购买这批机器的总投资款是788万元。我是有打算将款项退给董某生,但是目前没有这么多钱。这11台机器的出卖方是佛山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大约在2020年10月的时候,我通过电话和一个姓黄的厂方代表沟通的此事,后来再联系的时候他表示已经将机器高价卖出了。2020年9月的时候,董某生去过对方的工厂看过机器,当时是我给他厂方电话的,但是我本人没有去。

大约2020年9月15日,董某生向我转账第一笔款项50万元,收到钱后,大约9月底,我就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名姓黄的先生,商谈购买机器的事,他说要等老板回公司才能答复我。除此次之外,2020年9月初我也联系过这个黄先生一次,当时我向他咨询机器的保养维护情况,并得知有11台机器要出售,对方当时开价800万元,我觉得贵了。2020年10月6日左右,我联系黄先生,他告诉我这11台机器已经被别人加价买走了,然后我就意识到原本打算做的生意做不下去了。10月7日至8日左右,我打电话给董某生告知此事。我记不清楚机器被人买走之后有无继续让董某生转钱。我总共从董某生处收到722万,2020年10月底,我用其中的673万买了一块石头(赌石),其余的钱都在我公司里用于做其他生意。我收款的账户有:

姓名

银行

卡号

黄某某

农业银行

62305xxxx0004372979

建设银行

62170xxxx0093996539

广发银行

62146xxxx1003398081

平安银行

62305xxxx0269777731

黄某平

平安银行

62305xxxx0124234167

林某盛

农业银行

62848xxxx760356478

蔡某

建设银行

62170xxxx000665329

2020年10月6日之后,董某生其实还有继续转钱给我,我在明知道原计划生意已经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还是让他继续转钱,因为我想用从他那里得来的钱买石头进行赌石,他对此不知情。除了合作购买11台机器这单生意之外,我和董某生没有其他在合作的项目了,我和他之间的流水往来都是关于购买这11台机器的账目。我和董某生曾经在2020年6月份左右合作过一个项目,当时也是他转钱过来给我,不过那个项目我们当月就做完了,账目已经结清了。

2020年10月6日,我得知机器已经被他人买走后,10月7日至9日将此事告知董某生,之后还收到他打过来2-3笔转款,合计约100多万元。董某生继续转钱给我是因为他还找我投资吊车生意,我们是10月初左右谈的这笔生意。10月7日至9日,我告知董某生生意没得做的时候,还欠了他400-500万元。在我欠钱的情况下他还愿意继续给我转钱,是因为我们的生意一笔归一笔,他转给我的是吊车生意的钱。我花了637万元进行赌石,是和揭阳的一个朋友陈某买的,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支付的赌石款。我于10月16日向卢月萍账户支付了第一笔赌石款20万元,之后陆续花了半个月转钱给对方。(问:黄某某,之前你曾说你和董某生之间除了6月有过合作之外,之后就是进行购买机器的合作,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合作,为何现在又多出一个吊车的合作项目?答:沉默。)

我是与一名叫黄某宏的男子联系购买机器事宜的,我本人未到厂区,未见过机器,未索要任何与机器有关的证明文件,收取700多万后亦未做其他与购买机器相关的事情,只是有给黄某宏打电话。

2021年9月,我听说黄某宏最近买了一批机器,于是我就打电话给他,他告诉我还没有买下来,有一批机器可以赚,跟我合伙一起出钱买下来,到时卖出去了按出资股份分利润。那个时候我和黄某宏还没去佛山跟某公司的负责人谈,后来我在朋友圈看到黄某宏发了那批机器的照片,我就问他,他说他自己干,我就没有跟他合作成功。本来就找了董某生做下家准备收购后卖给他,也跟黄某宏谈我买下来,但是他提的价格太高,最后就没有谈妥,那个时候董某生已经将钱转给我了,但我没有收购成功那批机器。我收了董某生772万,拿了其中376万去跟陈某买了一块约60cm*40cm的白色石头,剩下的拿去投资松岗岗润时代方舟项目了,共360万左右,剩下的都在我银行卡里。

2020年10月,我跟陈某在他揭阳的家里和卖家三个人一起交易,当时看了下石头觉得不错,也相信陈某是行家,最后就商定用376万买下这块石头。后面我被抓了,委托律师跟家人说帮我把石头卖掉了,卖了400万还给了董某生。我跟陈某买石头时没有签订合同货收据,但是有银行转账记录,分20-60万不等转给对方。投资松岗时代方舟项目是黄伟鹏在做负责人,当时黄伟鹏来到我店里,董某生也在场,我就问他要不要一起做,他说可以。然后他出钱,我负责对接,他和黄伟鹏还签了协议。

黄某宏提供的189××××8476的机主是他的亲戚。黄某宏不知道我和董某生做生意的事情。

辨认笔录:辨认出董某生给其的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本院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合同履行能力、隐瞒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在获取合同款项后拒不执行合同义务,且挪用获取资金致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鉴于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黄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自首。因为综合在案证据可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但是,黄某某在供述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时并未坦白交代,特别是对交易过程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显然黄某某意图通过部分的交代来掩饰诈骗事实的存在,其掩饰犯罪的目的明显。从案件查处的情况亦可证实,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而是在办案人员不断侦查、调取证据后,案件事实才逐渐明晰,可见黄某某行为并未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也并不能体现其悔罪的态度,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另,由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定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七年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董某生退赔400万元,且就余款372万向董某生出具了《担保书》,取得了被害人董某生的谅解,属可酌情从轻情节,本院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再有,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虽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其能够认罪认罚,体现一定的悔罪态度,故在量刑时,本院将综合予以考虑。

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生损失人民币37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欧 阳 志 敏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霞

人民陪审员 彭  兰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嘉敏(兼)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