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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黑1124刑初2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7  浏览:

案由    诈骗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黑1124刑初26号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刑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黑孙检刑检刑追诉[2021]Z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丁某(男,47岁)合伙成立孙吴海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并承诺可以承包到各类工程。2019年10月23日,吴某编造承包了黑河市华泰地产东城御府小区安防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2019年10月23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吴某转账2100元用于缴纳工程承包保证金;2019年10月30日丁某又向吴某的微信转账8100元;2019年10月31日丁某再次向吴某的微信转账了2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30200元。

2019年11月3日,吴某编造承包了嫩江市村屯监控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2515元和1196元;当日,丁某又通过信用社银行卡转账给吴某30000元;2019年11月4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

43711元。

2019年11月10日,吴某编造承包齐齐哈尔市内的视频监控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当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3800元;2019年11月13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某两笔1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23800元。

2019年11月19日,吴某编造承包龙江县内视频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800元;2019年11月20日,丁某微信转给吴某2000元。该工程丁某共计转给吴某人民币2800元。

2019年11月26日,吴某编造承包甘南县内视频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三笔钱,分别是5000元、8000元、1000元;2019年12月2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6日,吴某编造虚假的承包工程,骗取丁某共计人民币115511元,谎称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案发后,赃款被吴某用于APP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群众扭送至黑河市海澜街派出所。

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害人罗某在网上花人民币24800元购买了一辆贝纳利黄龙600BN款摩托车,因摩托车的手续是假的,被告人吴某主动帮助罗某解决了这件事,要回了人民币24000元车款,取得了罗某的信任。之后,吴某虚构他能帮助罗某购买一辆贝纳利黄龙600巡航版至尊款蓝色的摩托车的事实,在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中旬之间,以帮助罗某购买贝纳利摩托车及摩托车装备为由,多次骗取罗某钱款20笔,共计人民币45590元。被骗钱款被吴某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于2021年5月20日因诈骗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2部涉案手机,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黑河市华泰承包商出具的未与吴某存在工程联系的情况说明、嫩江扶贫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丁某书写的给付吴某的记录复印件、转账记录及银行清单、扣押清单、吴某与丁某开办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手续材料复印件、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摩托车买卖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辨认笔录等,证人贾某、牛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合同诈骗罪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编造虚假的哈尔滨市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与被害人董某(男,39岁)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合同,并索要工程保证金。董某于2020年4月6日向吴某微信转帐20000元;2020年4月9日吴某以工程保证金不足为由又向董某索要6450元工程保证金,董某通过微信又转给吴某

6450元。吴某共计骗取董某人民币26450元。

2020年4月17日,吴某编造虚假的黑河市国防光缆改造工程,与被害人王某(男,52岁)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并索要防火保证金6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3000元、购买对

讲机1000元。2020年4月17日,王某交给吴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防火保证金;4月18日王某交给吴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防火保证金;4月21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吴某13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购买对讲机人民币1000元钱。吴某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74000元。

上述合同诈骗犯罪,吴某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450元。案发后,赃款被吴某用于APP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合同书复印件、微信转账复印件,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丁某(男,47岁)合伙成立孙吴海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并承诺可以承包

到各类工程。2019年10月23日,吴某编造承包了黑河市华泰地产东城御府小区安防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2019年10月23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吴某转账2100元用于缴纳工程承包保证金;2019年10月30日丁某又向吴某的微信转账8100元;2019年10月31日丁某再次向吴某的微信转账了2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30200元。

2019年11月3日,吴某编造承包了嫩江市村屯监控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2515元和1196元;当日,丁某又通过信用社银行卡转账给吴某30000元;2019年11月4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43711元。

2019年11月10日,吴某编造承包齐齐哈尔市内的视频监控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当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3800元;2019年11月13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某两笔10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23800元。

2019年11月19日,吴某编造承包龙江县内视频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800元;2019年11月20日,丁某微信转给吴某2000元。该工程丁某共计转给吴某人民币2800元。

2019年11月26日,吴某编造承包甘南县内视频安装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骗得丁某对承包工程的信任。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三笔钱,分别是5000元、8000元、1000元;2019年12月2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000元。该工程吴某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6日,吴某编造虚假的承包工程,骗取丁某共计人民币115511元,谎称用于缴纳工

程保证金。案发后,赃款被吴某用于APP挥霍。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群众扭送至黑河市海澜街派出所。

2.被害人罗某在网上花人民币24800元购买了一辆贝纳利黄龙600BN款摩托车,因摩托车的手续是假的,被告人吴某主动帮助罗某解决了这件事,要回了人民币24000元车款,取得了罗某的信任。之后,吴某虚构他能帮助罗某购买一辆贝纳利黄龙600巡航版至尊款蓝色的摩托车的事实,在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中旬之间,以帮助罗某购买贝纳利摩托车及摩托车装备为由,多次骗取罗某钱款20笔,共计人民币45790元。被骗钱款被吴某全部挥霍。被告人吴某于2021年5月20日因诈骗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2部涉案手机,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黑河市华泰承包商出具的未与吴某存在工程联系的情况说明、嫩江扶贫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丁某书写的给付吴某的记录复印件、转账记录及银行清单、扣押清单、吴某与丁某开办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手续材料复印件、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摩托车买卖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辨认笔录等,证人贾某、牛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合同诈骗事实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编造虚假的哈尔滨市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与被害人董某(男,39岁)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合同,并索要工程保证金。董某于2020年4月6日向吴某微信转帐20000元;2020年4月9日吴某以工程保证金不足为由又向董某索要6450元工程保证金,董某通过微信又转给吴某6450元。吴某共计骗取董某人民币26450元。

2.2020年4月17日,吴某编造虚假的黑河市国防光缆改造工程,与被害人王某(男,52岁)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

并索要防火保证金6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3000元、购买对讲机1000元。2020年4月17日,王某交给吴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防火保证金;4月18日王某交给吴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防火保证金;4月21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吴某13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购买对讲机人民币1000元;王某还通过微信分二次转账给吴某400元与600元。吴某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74000元。

被告人吴某共计骗取被害人董某、王某人民币100450元,赃款被吴某用于APP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合同书复印件、微信转账复印件,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执行以前已经羁押118日,折抵刑期118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丁某人民币115511元、退赔董某人民币26450元、退赔王某人民币74000元、退赔罗某人民币45790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后附清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虹

审判员 邵仁勋

审判员 石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