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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湘1102刑初20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6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102刑初206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二部刑诉〔2021〕Z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1日,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在零陵区项目,由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事务。2019年7月8日,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附属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8月15日,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某签订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承发包施工协议。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为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承包人,并伪造雕刻了“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先后与被害人李某2、李某1、蒋某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蒋某、李某2、李某1三人共骗取了6.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对外发包为名,经他人介绍认识李某2,二人商谈后于2019年9月27日,在零陵区签订《钢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工程中的五万平方米钢筋工程承包给李某2,并以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得李某2两万元,该款由李某2、肖国田分别转入何某某提供的何月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972银行账户15000元、5000元,之后何月明通过微信共转账两万元至何某某微信账户。

2、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对外发包为名,经他人介绍认识李某1,二人商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在零陵区签订《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工程中的木工模板工程承包给李某1,何某某用“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上盖章。2019年11月7日,何某某与李某1在零陵区签订《混凝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混凝土工程承包给李某1。何某某以合同定金为由,骗得李某1三万元,该款由李某1微信账户转入何某某微信账户。

3、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对外发包为名联系蒋某,二人商谈后于2020年1月10日,在零陵区签订《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工程中的五万平方米厂房模板工程承包给蒋某。同日,还签订《钢筋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工程中的五万平方米钢筋工程承包给蒋某。何某某用“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上盖章。之后,何某某以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得蒋某1.5万元,该款由蒋某微信账户转入何某某微信账户。

2020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12万元。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到案经过、湖南某某公司报告、合同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何某某、廖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李某1、蒋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假的工程项目和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的出发点并不是骗取保证金,其只是代表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因为将合同拿到某某公司去盖章要请客吃饭,所以其就没去了,其与周某合伙承包了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附属工程,可以将其中的工程分包出去,其为某某公司做了两百多万的工程,但未收到工程款。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轻从宽情节,被告人原本的出发点是想合伙挣点钱,而非骗钱,且被告人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只是未到某某公司加盖真实的公章,被告人也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在零陵区项目,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事务。2019年7月8日,周某以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一期附属工程的围墙、下水道、路基、道路硬化、厂区大门、停车场的建设工程。2019年8月15日,廖某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承发包施工协议书,约定承包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约五万建筑平方米的厂房建设工程。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其为湖南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承包人,先后与被害人李某2、李某1、蒋某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上加盖假造的“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向蒋某、李某2、李某1三人共骗取了6.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向李某2称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由其负责建设,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2商谈后,二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零陵区签订《钢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工程中的约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钢筋制作安装及清理工作分包给李某2,被告人何某某以合同履约金为由,向李某2收取了两万元,该款由李某2、肖国田于2021年9月28日分别转入何某某提供的何月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972银行账户1.5万元、0.5万元,之后何月明通过微信共转账两万元至何某某微信账户;

2、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对外发包为名,经他人介绍认识李某1,二人商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在零陵区签订《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工程中的木工模板工程承包给李某1,何某某在合同上加盖“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9年11月7日,何某某与李某1在零陵区签订《混凝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混凝土工程承包给李某1。被告人何某某以合同定金为由,共收取李某13万元,该款于当日由李某1微信账户转入何某某微信账户;

3、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对外发包为名联系蒋某,二人商谈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蒋某签订《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及《钢筋承包合同》,约定将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建设工程中的约五万平方米模板制作及安装工程以及约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钢筋制作安装及清理工作分包给蒋某。何某某在两份合同上均加盖了“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以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由,收取蒋某1.5万元,该款由蒋某微信账户转入何某某微信账户。

2020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被害人李某12万元。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某某举报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经网上追逃,被告人何某某于2021年3月1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口头传唤到案;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函、紧急报告,证实2019年1月31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与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在零陵区项目投资协议书,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举报何某某伪造其公司印章、多次对外签订虚假施工合同;

(4)钢筋工程施工承包书,证实2019年9月27日,何某某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李某2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工程的钢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约定收取的2万元履约金,开工一星期内退还,开工为2019年10月30日;

(5)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9月28日,李某2向何月明尾号为2972的银行账户转入15000元;2019年9月28日,肖国田向何月明尾号为2972的银行账户转入5000元;

(6)何月明提供的微信截图,证实2019年9月28日,其尾号2972银行账户收到李某2转入15000元,肖国田转入5000元;何月明通过微信(hym18907461933,何月明)于2019年9月28日、12月20日分两笔将20000元转入何某某(h155××××5552)微信账户;

(7)混凝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2019年11月7日,何某某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李某1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混凝土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收取1万元履约金,进场15天退还;

(8)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证实2019年10月28日,何某某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李某1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收取2万元履约金,进场15天退还;

(9)李某1提供的收条及微信截图,证实李某1微信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7日、11月9日共转账3万元给何某某微信账户,2020年10月25日、10月29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万元至账户李某1微信账户;

(10)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钢筋承包合同,证实2020年1月10日,蒋某与人签订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的钢筋承包合同、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发包方处加盖的印章为“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11)蒋某提供的收条及微信截图,证实蒋某微信于2020年1月13日、1月18日共转账15000元到何某某微信账户;

(12)通话记录(155××××5552开户信息)及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手机号155××××5552系统显示2020年10月、11月、12月及2021年3月无通话记录;

(13)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附属工程承包合同,证实2019年7月8日,周某以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附属工程承包合同;

(14)廖某提供的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承包施工协议书、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同,证实2019年8月15日,廖某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承发包施工协议,2019年9月8日,廖某以实体总包人的名义将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湖南某某(永州)航天产业园厂房工程劳务施工发包给黄凯军;

(15)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8月28日,何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6)在逃系统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1年2月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上网追逃;

(1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何某某伪造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并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何某某不是湖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何某某2019年4月和周某到长沙的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当时签订的关于零陵区石山脚工业园某某项目的“临建合同”不包含何某某与他人签订的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和钢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的工程项目,何某某无权代表集团和公司去发包后期的项目;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介绍其与湖南某某公司签订“临建合同”,何某某未出资金、未占股份,向湖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1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其个人交纳的,零陵区某某项目工地上建设施工的工棚宿舍楼是其承包建设的附属工程项目,其没有聘请何某某做事,也没有委托何某某管理,其是湖南朝胜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与何某某没有关系;

(3)证人何月明的证言,证实其帮何某某收取了李某2、肖国田共2万元的费用,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何某某,零陵区某某项目的“临建合同”里没有5万平方米的钢筋安装制作工程、木工模板班组工程,廖某与零陵区工业园某某项目部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某某集团公司签订了永州市零陵区某某项目的工程承包建设合同,其将合同中的全部项目都整体劳务分包给黄凯军,其未承诺分包给何某某;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何某某告诉其零陵区石山脚工业园某某项目工地全部是他负责建设的,其于2019年9月27日与何某某签订零陵区工业园某某工程项目钢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承包某某项目中5万平方米的钢筋工程制作安装施工,何某某承诺在入场施工前在合同上加盖某某公司的公章,次日其与合伙人肖高田将2万元合同履约金转到了何某某提供的何月明银行账户;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了何某某,何某某称零陵区石山脚工业园某某项目工地是他全部承包下来的,2019年10月28日其与何某某签订某某项目的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其要求何某某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几天后何某某将盖了“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拿给其,2019年11月7日何某某又与其签订了混凝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其共支付3万元合同履约金给何某某,后工程未能开工,其要求何某某退还履约金,2020年10月何某某陆续共退还了2万元给其;

(3)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经过何某某电话与其联系,2020年1月10日其与何某某签订了木工模板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和钢筋承包合同,合同上加盖了“湖南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通过微信转账了1.5万元,通过现金给了0.5万元合同履约金给何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其以湖南某某公司名义并找人伪造某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蒋某、李某2、李某1签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湖南某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蒋某、李某2、李某1三人共收取了6.5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其没有权利代表湖南某某卫星应用集体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认为某某项目可以正常开工建设,开工其会承包到这个项目,到时候就可以建工程分包给李某2等人,其并向他们收取了工程履约金,因为某某项目至今没有开工建设,所以李某2等人也一直没有进场施工,其将收取的6.5万元用于日常开支等方面。其2020年10月退还被害人李某12万元后,就去了重庆。湖南朝胜建筑有限公司是周某的,其没有权利对外发包工程。

5.电子数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证实何某某使用的微信交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某某永州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工程的发包权,而虚构事实,冒用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李某1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诉讼过程中均表示认罪认罚,但既没有全部退赃退赔,也没有缴纳罚金,不能得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鸣

人民陪审员  朱晓莲

人民陪审员  唐文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