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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苏0826刑初39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5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826刑初396号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涟水县朱码街道殷庄村承包的中核二三工地脚手架工程的事实,与阜宁县阜城镇伟荣建筑模具租赁门市签订租赁合同,支付10万元押金,租赁钢管125720米、十字扣件54134只、转向接头9020只、槽钢367.8米,后被用于偿还其之前的债务,并于2019年底逃匿。所租赁的钢管、扣件、转向接头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30407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租赁合同、送货单等书证、证人佟开掌、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涟水县朱码街道殷庄村承包的中核二三工地脚手架工程的事实,与阜宁县阜城镇伟荣建筑模具租赁门市签订租赁合同,支付10万元押金,租赁钢管125720米、十字扣件54134只、转向接头9020只、槽钢367.8米,后被用于偿还其之前的债务,并于2019年底逃匿。所租赁的钢管、扣件、转向接头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30407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归还钢管、十字扣件、转向接头、槽钢等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租赁合同、送货单等书证、证人佟开掌、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祝英

人民陪审员  何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乙煊

书 记 员  徐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