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云2326刑初20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5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云2326刑初202号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1在经营大姚县祥辉五金电动工具商行期间,多次向周某、沈某、许某、潘某、朱某、刘某、赵某进货,由天顺物流进行托运,2013年5月19日凌晨,黄某1将向七名供货商进的货物秘密从大姚转运至湖南省邵阳县藏匿,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致使七名供货商和天顺物流损失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6667.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2月19日至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1多次向周某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金鑫伟业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货,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6499元;

2、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1向许某经营的昆明浪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货三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4425元;

3、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1向沈某经营的昆明永辉机电经营部进货十一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5446元;

4、2013年2月23日、5月15日,被告人黄某1向朱某经营的昆明华祥油锯园林机械总汇进货两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4340元;

5、2013年4月15日、5月16日,被告人黄某1向潘某经营的云南发盈电线电缆公司进货两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2757元(未付过款);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1向赵某经营的昆明市汇源五金电动工具进货一次,价值人民币2530.4元(未付过款);

7、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1向刘某经营的艳锋油锯批发部进货一次,价值人民币6050元(未付过款);

8、2013年5月6日至18日,被告人黄某1欠天顺物流货物运输费共计4620元。

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委托黄某3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各被害人均对黄某1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1在经营大姚县祥辉五金电动工具商行期间,多次向周某、沈某、许某、潘某、朱某、刘某、赵某进货,由天顺物流进行托运,2013年5月19日凌晨,黄某1将向七名供货商进的货物秘密从大姚转运至湖南省邵阳县藏匿,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致使七名供货商和天顺物流损失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6667.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2月19日至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1多次向周某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金鑫伟业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货,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6499元;

2、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1向许某经营的昆明浪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货三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4425元;

3、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1向沈某经营的昆明永辉机电经营部进货十一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5446元;

4、2013年2月23日、5月15日,被告人黄某1向朱某经营的昆明华祥油锯园林机械总汇进货两次,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4340元;

5、2013年4月15日、5月16日,被告人黄某1向潘某经营的云南发盈电线电缆公司进货两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2757元(未付过款);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1向赵某经营的昆明市汇源五金电动工具进货一次,价值人民币2530.4元(未付过款);

7、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1向刘某经营的艳锋油锯批发部进货一次,价值人民币6050元(未付过款);

8、2013年5月6日至18日,被告人黄某1欠天顺物流货物运输费共计人民币4620元。

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委托黄某3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各被害人均对黄某1予以谅解。

2021年10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参与下,被告人黄某1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沈某、潘某、赵某、尹某、周某、朱某、许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胡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协议,公安网视频监控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黄某1合同诈骗》案涉案财物核实情况说明,核实情况登记表,戴文受雇于黄某1从大姚拉货到邵阳一事调查情况说明,自书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托运单,销售单、对账单,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1工商注册登记查询情况,收条,领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委托黄某3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平

审 判 员  罗如丽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