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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苏0991刑初13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3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991刑初136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检刑诉〔2021〕Z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刘咏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以来,深圳易道(另案处理)先后与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宇航”)、江苏悦达南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南方”)通过“过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开展手机贸易,实质是深圳易道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之间的融资性贸易,深圳易道向悦达南方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陕西宇航支付年化12%的利息,将融资款用于自身及关联控制公司进行手机等贸易。

2018年以来,深圳易道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安排陕西宇航及陕西宇航直接控制的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西航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航”)从深圳易道或者深圳易道指定的上游公司采购手机,再安排悦达南方从陕西宇航、上海西航采购手机,赊销给深圳易道或深圳易道实际控制的广东德旭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旭”,另案处理)和广东易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易道”,另案处理)等下游公司。在深圳易道设计的这种贸易模式下,陕西宇航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深圳易道通过悦达南方向陕西宇航还款;而悦达南方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则需通过陕西宇航的通道进行流转。该贸易模式的变化,使交易活动过程中所采购的手机实际上由深圳易道全程控制,最终形成封闭循环的转圈贸易,加剧了悦达南方、陕西宇航融资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安全风险。

2018年5月,深圳易道法定代表人李鲲、总经理徐宗飞(均另案处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灿宏”)和广州金控花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保理”)要求抽回在深圳易道的资金。经李鲲、王韬(深圳易道副总经理,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等人商定,深圳易道将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融资的资金用于偿还广州灿宏借款及利息7000余万元、广州金控借款8000万元,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挤兑。

期间,深圳易道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公司严重亏损、李鲲和徐宗飞被抓、其他资金平台及个人挤兑抽资等重大事项告知陕西宇航和悦达南方,陕西宇航通讯终端项目组业务副经理李晖(另案处理)亦将上述重大事项对陕西宇航予以隐瞒。后徐宗飞、李鲲相继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鲲、王韬、徐宗飞、被告人肖某等人在李晖的帮助下,为深圳易道继续从陕西宇航增加1个亿的融资额度,并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使用到深圳易道手机贸易链路中。

2018年8月底,李鲲、王韬、徐宗飞和被告人肖某等人明知深圳易道经营状况恶化,手机贸易严重亏损,没有偿还陕西宇航、悦达南方融资款及资金利息的实际履约能力。经多次合谋后,在李晖的帮助下,深圳易道以“借新还旧”、单笔资金多次循环等方式虚构履约还款能力,并在出现逾期付款时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搪塞,以及先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资金。

经审计,截止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共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5.8176563717亿元,其中从陕西宇航、上海西航骗得3.57346554亿元,从悦达南方骗得2.2441908317亿元。

截止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及关联公司账面亏损5.9亿余元,其中支付李晖“好处费”3990万余元、非法拆借5600万元,支付深圳华海创手机货押补仓资金747万余元、货押资金利息1289万余元,包装南京仟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仟驰”)支出7415万余元,以借款形式公司资金净流出1.37亿余元。

被告人肖某为深圳易道副总经理,负责融资、财务管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肖某伙同李晖向陕西宇航提供深圳易道虚假的年度盈利报告、隐瞒深圳易道经营恶化、股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事实真相,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诱骗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资金。

在李鲲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肖某与深圳市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设立深圳市德富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时代”),其中被告人肖某认缴出资501万元(占比75%),其为李鲲、王韬、徐宗飞、蒋建之代持股份。深圳市德富恒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恒裕”)系德富时代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王韬、徐宗飞等人将从深圳易道抽回的部分资金借给德富时代。德富时代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及个人拆借、以德富恒裕名义购买东莞合和大厦等。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银行流水、账册等书证,证人潘月梅、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悦达南方、陕西宇航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被告人肖某及同案人李晖、王韬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深圳易道及广东易道、广东德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单位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与他人共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是从犯,并非主犯。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主要理由: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肖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肖某实施了超出工作安排以外的合同诈骗行为,其所有的职务行为都是执行公司要求,没有超出融资工作范围,没有参与公司业务管理和资金安排,也未介入到悦达南方与深圳易道的业务往来。任职期间肖某提出的所有融资计划都需要向公司三位股东汇报。如果法院认定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肖某受股东指派进行的融资行为,其应当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用是辅助、次要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肖某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深圳易道(另案处理)先后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通过“过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开展手机贸易,实质是深圳易道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之间的融资性贸易,深圳易道向悦达南方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陕西宇航支付年化12%的利息,将融资款用于自身及关联控制公司进行手机等贸易。

2018年以来,深圳易道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安排陕西宇航及陕西宇航直接控制的上海西航从深圳易道或者深圳易道指定的上游公司采购手机,再安排悦达南方从陕西宇航、上海西航采购手机,赊销给深圳易道或深圳易道实际控制的广东德旭(另案处理)和广东易道(另案处理)等下游公司。在深圳易道设计的这种贸易模式下,陕西宇航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深圳易道通过悦达南方向陕西宇航还款;而悦达南方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则需通过陕西宇航的通道进行流转。该贸易模式的变化,使交易活动过程中所采购的手机实际上由深圳易道全程控制,最终形成封闭循环的转圈贸易,加剧了悦达南方、陕西宇航融资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安全风险。

2018年5月,深圳易道法定代表人李鲲、总经理徐宗飞(均另案处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灿宏和金控保理要求抽回在深圳易道的资金。经李鲲、王韬(深圳易道副总经理,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等人商定,深圳易道将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融资的资金用于偿还广州灿宏借款及利息7000余万元、广州金控借款8000万元,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挤兑。

期间,深圳易道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公司严重亏损、李鲲和徐宗飞被抓、其他资金平台及个人挤兑抽资等重大事项告知陕西宇航和悦达南方,陕西宇航通讯终端项目组业务副经理李晖(另案处理)亦将上述重大事项对陕西宇航予以隐瞒。后徐宗飞、李鲲相继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鲲、王韬、徐宗飞、被告人肖某等人在李晖的帮助下,为深圳易道继续从陕西宇航增加1个亿的融资额度,并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使用到深圳易道手机贸易链路中。

2018年8月底,李鲲、王韬、徐宗飞和被告人肖某等人明知深圳易道经营状况恶化,手机贸易严重亏损,没有偿还陕西宇航、悦达南方融资款及资金利息的实际履约能力。经多次合谋后,在李晖的帮助下,深圳易道以“借新还旧”、单笔资金多次循环等方式虚构履约还款能力,并在出现逾期付款时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搪塞,以及先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资金。

经审计,截止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共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5.8176563717亿元,其中从陕西宇航、上海西航骗得3.57346554亿元,从悦达南方骗得2.2441908317亿元。

截止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及关联公司账面亏损5.9亿余元,其中支付李晖“好处费”3990万余元、非法拆借5600万元,支付深圳华海创手机货押补仓资金747万余元、货押资金利息1289万余元,包装南京仟驰支出7415万余元,以借款形式公司资金净流出1.37亿余元。

被告人肖某为深圳易道副总经理,负责融资、财务管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肖某伙同李晖向陕西宇航提供深圳易道虚假的年度盈利报告、隐瞒深圳易道经营恶化、股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事实真相,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诱骗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陕西宇航、上海西航、悦达南方资金。

在李鲲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肖某与深圳市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德富时代,其中被告人肖某认缴出资501万元(占比75%),其为李鲲、王韬、徐宗飞、蒋建之代持股份。德富恒裕系德富时代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王韬、徐宗飞等人将从深圳易道抽回的部分资金借给德富时代。德富时代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及个人拆借、以德富恒裕名义购买东莞合和大厦等。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案涉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李鲲、王韬、徐宗飞、李晖均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肖某与公司借款情况的鉴证报告”记载: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公司累计向肖某及朋友(李兵、王毓珍)借款36399670.95元,支付借款利息1305965.44元。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封了肖某之妻徐珊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99号科大雅苑3号楼12D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和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合作协议、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潘月梅、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悦达南方、陕西宇航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被告人肖某及同案人李晖、王韬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肖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肖某在深圳易道主要负责为公司融资,其明知深圳易道与陕西宇航、悦达南方开展的手机贸易业务实质是融资贸易,负责和陕西宇航手机项目负责人李晖联系对接合作事宜。肖某及李鲲、王韬、徐宗飞等人在明知深圳易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手机贸易利润已无法覆盖资金成本情况下,仍然共同商议通过发起新合同“借新还旧”、单笔资金多次循环等方式虚构履约还款能力,在逾期付款时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搪塞等手段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被害单位巨额资金用于填补公司亏损及偿还债务等。其中被告人肖某伙同李晖向陕西宇航提供深圳易道虚假的年度盈利报告、隐瞒深圳易道经营恶化、股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事实真相,假冒悦达南方名义与陕西宇航签订补充协议。综上,深圳易道及肖某等人已认识到公司经营模式将导致无法偿还资金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资金使用,并给对方造成巨额损失,可以认定深圳易道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肖某作为深圳易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李鲲等人共同决策深圳易道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并非从犯。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他人共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作为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系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三三年三月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未退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中斌

审 判 员  顾启东

人民陪审员  屠贞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