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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浙0783刑初93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3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83刑初936号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20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徐巧云、胡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开始在XXX网站充值进行网络赌博,输钱后经济拮据。2020年8月底至9月3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先付订金后提供货物的方式,与被害人吴某进行了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214456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口罩交易,并履行完毕,以此骗取了吴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于同年9月3日与吴某继续签订《订购确认书》,采用先付订金后提供货物的方式,承诺为吴某提供850万个口罩,先后从吴某处骗得60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中594000元用于XXX网站充值进行网络赌博,6000元用于个人其他支出,未对外订购口罩。

案发后,吴某报案,被告人胡某某归还10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归还5000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部分款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开始在XXX网站充值进行网络赌博,输钱后经济拮据。2020年8月底至9月3日间,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先付订金后提供货物的方式,与吴某进行了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214456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口罩交易,并履行完毕,以此骗取了吴某的信任。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与吴某继续签订《订购确认书》,采用先付订金后提供货物的方式,承诺为吴某提供850万个口罩,先后从吴某处骗得60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中594000元用于XXX网站充值进行网络赌博,6000元用于个人其他支出,未对外订购口罩。

案发后,吴某报案,被告人胡某某归还10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归还50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林某、梁某、王某、占某、杜某、罗某的证言、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订购确认书、收条、借条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案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所提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27年2月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枝

人民陪审员    虞晓飞

人民陪审员    张茵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吕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