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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吉0322刑初52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2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0)吉0322刑初520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从梨树县君宜汽车租赁行租赁的一辆牌照为×××的奥迪轿车,将×××牌照悬挂在该奥迪轿车上,伪造了×××奥迪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和与谢某的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以用该车辆抵押的方式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9万元,借款后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高息向被害人王某1和李某1分别借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为王某1出具抵押借款手续,被告人张某将其所有的×××本田雅阁车抵押给王某1。王某1与李某1多次向被告人张某催要,后被告人张某与王某1和李某1失去联系。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将×××本田雅阁车卖给四平市金丞二手车行。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王某1等人陈述,证人纪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合同诈骗事实,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合同诈骗事实,辩称王某1和李某1各自的5万元是借款,一年后因为没有还上,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车做抵押,但车没有给王某1。后这辆被抵押的车让我卖了,钱也没有给,我不属于诈骗。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合同诈骗被害人张某事实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从梨树县君宜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牌照为×××的奥迪轿车,将×××牌照悬挂在该奥迪轿车上,并伪造了×××牌照奥迪轿车机动车行驶证、与谢某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以用×××牌照奥迪车辆抵押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处借款9万元。案发后张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梨树镇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返还张某4万元,取得张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拘留证,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梨树镇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拘留。  

2.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3.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19日因变更强制措施被释放。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号牌奥迪轿车所有人是纪某,车辆识别代码XXX,品牌型号XXX,发动机号是XXX。  

5.伪造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张某伪造了×××奥迪轿车所有人是谢某,车辆品牌型号XXX,识别代码XXX,发动机号是156918,谢某将该车辆卖给张某。  

6.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取的车辆信息,证明×××号牌吉利车原车主系李某。  

7.借款合同,证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张某借款9万元,月利2.18%。  

8.收条,证明任某收到张某还款9万元。  

9.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张某返还被害人张某4万元,取得张某的谅解。  

10.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张某对我说张某想借9万元钱,用车做抵押,我同意了,但我不管是谁用钱,我只管张某要钱,张某也同意了。过几天我就把钱送到张某家里,然后张某把钱给张某了,随后张某把奥迪车的行车证给了张某,还出了一张9万元欠条。我还帮张某核对了行车证上的大架号和车辆上的大架号是一致的。  

11.证人纪某证言,证实我在梨树县经营君宜汽车租赁行。2014年张某就开始租我这台奥迪A6,车号是×××,大架号是FV7241CVT,发动机号是156918,一直租到2017年,每次租车时间不确定。  

1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春天,张某到我家找我用车做抵押借9万元钱。我联系我姐夫任某问他有人想要借9万元钱,多少利息往出抬钱,任某说最少2分利,我就告诉张某了,张某也同意了。大约一周以后,我把任某、张某约到我家,张某来时把要抵押的车牌照×××黑色奥迪车开来,还带了一个叫谢某的人来。谢某说他是这辆车的车主,把车卖给张某了,张某还把购买这辆奥迪车的合同、机动车行车证拿来给我。任某把9万元现金交给我,我核对了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识别代码都没有问题,我就在张某拿来的合同上签字并把9万元钱给了张某。签完合同后张某说他现在没车,把车先借给他开两天,然后张某就把车开走了,一个月后我多次找张某要利息和车,张某都说等两天。2019年春天我发现车辆的行车证和车牌照都是假的,张某也联系不上了,就报案了。  

13.被告人张某供述,2015年我去找张某借钱,张某的意思我得有抵押物,然后我就去纪某的租车行租了一辆牌照为×××的奥迪A6轿车。当时有一辆别人押在我手中牌照为×××的吉利轿车,我就把这辆牌照为×××的奥迪轿车牌照改为×××,然后做了一个牌照为×××奥迪车的假行车证,我怕张某不相信我有一辆奥迪轿车,我又找到谢某,与谢某做了一个假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谢某是卖方,我是买方,用这个合同证实这辆奥迪A6是我的。这些都做完之后,我和谢某去找张某,给张某看了假的行车证和假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张某就相信了,然后把9万元钱借给了我,我们签了一个借款合同,我口头约定把×××的奥迪车抵押给他。因为我和张某关系不错,张某也没有向我要那辆奥迪A6车,我就把车开走了。2015年5月份我因聚众斗殴被拘留之后,一直拖欠着这9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合同诈骗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事实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以×××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1、李某1分别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2018年1月3日,李某1、王某1及其妻子找到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出具了以×××本田雅阁轿车做抵押借款的手续。2019年5月张某将×××本田雅阁轿车卖给四平市金丞二手车行,卖车款被张某用于生活花销,后张某失去联系。案发后张某已全部返还王某1、李某1被骗款项,并取得王某1、李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机动车信息登记表、二手车销售发票,证明×××号牌雅阁车所有人是潘某,2019年5月21日由李某2购得,于2019年5月27日李某2又转卖给刘某。  

2.抵押借款书面材料,证明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出具字条,约定在被害人王某1处抵押车牌号×××的黑色雅阁车一台,借款5万元,2019年11月1日还清,抵押人张某。  

3.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张某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某1、李某15万元,并取得王某1、李某1的谅解。  

4.证人邢某证言,证实我是王某1的妻子,刚开始张某借钱的时候我不知道,过了很长时间王某1告诉我张某用车抵押借5万元钱,没有出任何手续。我说得让张某给写个手续或借条,王某1就多次找张某都找不到。2018年1月3日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李某1在张某家堵住张某了,让我过去,我去后张某给我们出具一张以押车名义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经营四平金丞二手车行。2019年5月21日收购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叫潘某,卖车的人我不认识,他的手机号188XXXXXXXX,微信号是×××-5211314。买车时办理的所有手续都是卖车的那个男的办理的,过户时那个男的带着潘某来办的过户。2019年5月27日我把这辆车卖给刘某了。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黑色雅阁本田轿车(×××)是2019年5月份我在四平金丞二手车行买的,大本上显示还用过×××车牌号。  

7.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6年我和张某是恋爱关系,我名下有一辆×××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是张某买的,落在我名下。2019年的时候张某把这辆车卖了,当时我给签的字。  

8.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张某找我和李某1借10万元,给2分利息,还说有一台本田雅阁轿车可以抵押给我们,我和李某1就同意了。张某把他开着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车钥匙交给我和李某1,我和李某1每人给张某拿5万元,当时我们关系不错,就没有出手续,口头约定张某将自己车牌号×××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我们,并把他的本田雅阁车交给我了。过了两三天左右,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想用下抵押在我手中的本田雅阁轿车,我也没多想,就让张某把车开走了。后期就联系不上张某,我和我妻子到处找张某。2018年1月3日我和我妻子,还有李某1在张某家楼下堵住张某,我们两口子说张某之前没有写过任何协议,让张某先把抵押车的协议给补上,抓紧把钱还给我们,张某才给补了一张押车的借条,日期写的是2018年1月3日。张某没有给过我利息。后来我给打张某电话要抵押的车,张某告诉我车被他卖了,现在还不上钱,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张某了。  

9.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8月份左右,张某找我和王某1说有一辆2017年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我俩,向我和王某1借款10万元,承诺给我俩每月2分的利息,我平时跟张某的关系也不错,我和王某1就同意了。我、张某和王某1在公园小区王某1家楼下见面,在张某的本田雅阁车里我和王某1每人给张某拿了5万元钱,张某把他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车钥匙交给王某1,然后王某1把车锁到他的车库里面。当时张某什么手续都没有出,就是把他的车抵押给我们。大概四五天后,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张某要把那辆本田雅阁轿车借去用几天,我也同意了,王某1就让张某把车开走了,但是张某开走之后就没有再把车还给我们。2018年1月3日,我和王某1在张某家楼下碰见张某了,王某1就给他妻子邢某打电话让她过来,邢某向张某要钱,张某说没有钱,邢某说没有钱就补一张抵押协议,什么手续都没有不行,然后张某就给王某1出具了一张抵押协议,给我打了一张总借条,因为张某还欠我其他的钱。张某没有给过我利息。后来我听王某1说张某把抵押给我和王某1的轿车卖了,钱也还不上。我再找张某要钱,张某电话就打不通,找不着张某了。  

10.被告人张某陈述,2018年1月3日我先是在王某1手里借了5万,然后又在李某1手里借了5万元钱,都是同一天借的现金,我分别出了借条,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口头约定都是三分利,没有约定抵押的事,也没有把车交给他们。过了10个月左右,李某1和王某1在富邦一期楼下看到我,让我还钱,我当时没有钱,后来王某1及其妻子,还有李某1同我回到我霍家店的家里,王某1的妻子让我给出个手续,我就给王某1妻子写了一个抵押我的本田雅阁轿车的手续,我给王某1出完抵押手续后,没把车交给他们。2019年的时候这辆车让我卖给金丞二手车行14万元,还了银行一部分钱,剩余的用我住院看病和平时花销了。  

关于张某提出其向被害人王某1、李某1系借款,不属于诈骗的辩解。经查,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邢某证言能够证实借款时张某将车辆抵押,后张某将抵押的车辆从被害人处取回后出卖,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偿还借款,并且失去联系,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合同诈骗二被害人的事实,故对张某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某积极返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并取得谅解,并对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事实、张某犯有前科等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折抵与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被羁押的七天已在刑期中扣除。)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崔仁

审判员    赵羽

人民陪审员    吕晓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