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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粤0117刑初78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2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17刑初782号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红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邝某某虚构其租用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三多镇26号海记东山羊铺位有三年租期来骗取被害人温某1的信任,将实际只有三个月祖某的该铺位以转租方式租赁给被害人温某1,并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北星二组一巷5号302房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而骗得被害人温某1人民币53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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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焕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衍鸣

书 记 员 钟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