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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鄂1002刑初70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9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鄂1002刑初702号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开刑诉〔2021〕Z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在杭州临安满分汽车有限公司(2020年12月更名为杭州超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派公司)先后租赁保时捷718、保时捷卡宴、宝马i8等8辆豪车,每月租金1.8万元至3.5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无固定收入来源,对外包装成“富二代”与人交往。后陈某某按时归还其中5辆豪车,另外3辆豪车陈某某在租赁期间抵押或出售给被害人方某、刘某、陈某1,用于借款或者抵债,合计骗得79.6万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超派公司。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超派公司租赁一辆玛莎拉蒂(车牌浙BW××××)自用,此时陈某某在超派公司租赁有保时捷718(蓝色)、宝马i8等多辆豪车尚未归还,因无力支付租金,陈某某宣称玛莎拉蒂系本人所有,以玛莎拉蒂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方某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在沙市区××路××小区门口碰面,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方某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给陈某某20万元,陈某某将玛莎拉蒂抵押给方某。后陈某某又陆续向方某借款5万元。为使方某等人相信玛莎拉蒂系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玛莎拉蒂行驶证并交予方某,后以需要处理违章为从方某手中将假行驶证拿走。2021年3月,陈某某将其在超派公司租赁的一辆阿斯顿马丁(浙CP720P)交予方某用于置换玛莎拉蒂,并将玛莎拉蒂归还超派公司。上述陈某某所获赃款25万元用于偿还租金、外债及个人消费。

2.因资金周转困难,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委托陈某2将其在超派公司租赁的一辆宝马i8(车牌皖DB××××)销售被害人刘某,对刘某谎称宝马i8的车主曹某是陈某某同父异母的兄弟,实际使用人是陈某某,曹某能够配合过户,刘某信以为真。2021年2月9日,陈某2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加气站附近将宝马i8交予刘某,双方商定宝马i8作价78万元,当天刘某向陈某2建设银行账户(6217××××7729)转账23万元支付购车首付款,后于2月10日、2月17日再次转账5万元、1万元,合计支付29万元。上述29万元赃款陈某某个人实际分得1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刘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3月9日报案。

3.2021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在超派公司租赁的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浙A5N2P1)抵押给仙桃的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明)借款,因利息太高,陈某某无力负担。2021年3月,陈某某提出将此辆帕拉梅拉从仙桃赎回再出售被害人陈某1,并表示该辆豪车系按揭购买,登记在其同父异母的哥哥曹某名下,自己能够让曹某曹某配合过户,陈某1信以为真。2021年3月3日,陈某某带陈某1等人到仙桃市××路××附近将帕拉梅拉赎回,陈某1分多次向指定吕小毛建设银行账户(6217××××0581)转账25.6万元。回到荆州后,陈某某约假扮曹某的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明)在沙市区××路××市场门口与陈某1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25.6万元为陈某1购买帕拉梅拉首付款,并将伪造的帕拉梅拉行驶证交予陈某1。因陈某1担心出问题,2021年3月5日,陈某1让其合伙人张某再次与陈某某就该车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实际变更为陈某某将帕拉梅拉抵押借款25.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7天,否则陈某1等人有权变卖该车。2021年3月8日,超派公司找到陈某1收车,陈某1方知被骗。

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李胜军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2、在第三起诈骗事实中,诈骗款被他人拿走了,被告人陈某某不是实际获利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照片、车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江某、陈某2、张某、曹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方某、刘某、陈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酌定可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杜 为

人民陪审员  朱安英

人民陪审员  张敬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定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