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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浙0723刑初41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8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23刑初410号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2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方某,谎称有一批190元一箱的金龙鱼食用油,问方某是否要购买,方某同意并支付给王某某10万元货款用于购买500箱金龙鱼食用油。王某某收到货款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予发货。2015年1月初,王某某将其经营的王福记粮油批发部转让给他人,并逃至外地,其收取的10万元货款也被其用于归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方某10万元货款,并获得方某的谅解。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熟溪派出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预交人民币4万元。

另,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对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同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后武义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30日又对王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民事判决书、谅解书、账本复印件、转让协议、收条复印件等;证人舒某、吴某、朱某、郑某、周某、何某1、何某2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是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升祺

人民陪审员    廖子林

人民陪审员    金凯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