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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沪0110刑初120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5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沪0110刑初120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秦汉堂公司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招募业务员,通过虚高收藏品价格,诱使被害人签订相关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服务费。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卜某在秦汉堂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公司名义,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聂某、陈某、袁某等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21年3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卜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卜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21.8万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某、陈某、袁某等人的陈述、自述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及附件、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卜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卜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卜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卜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是自首并已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亦贾

书 记 员 马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