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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闽0783刑初68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3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783刑初683号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1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以卖茶叶需要用车为由,指示庄某到南平市建阳区龙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棕色本田凌派小轿车供其使用。当日,被告人余某将该车开往福州市区,并伪造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等材料,虚构该车是他人抵债车辆的事实,经叶某介绍,以人民币26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做二手车买卖的漳州人黄玉明,得款后挥霍一空。

2.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余某到建瓯市恒旭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红色本田锋范小轿车。次日,其将该车开至福州市区,并伪造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虚构该车是他人抵债车辆的事实,经叶某介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做二手车买卖的漳州人黄玉明,得款后挥霍一空。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骗时价值约为人民币26322.5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余某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建瓯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累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宋某及黄玉明的陈述、证人庄某、叶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租车合同、伪造的抵押材料、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价格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25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即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犯罪所得计人民币52522.5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 婧

书 记 员 林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