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内0204刑初243号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海霞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指控证据存疑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黄某的起诉,经依法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齐海霞
人民陪审员 贾凤霞
人民陪审员 韩景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