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523刑初492号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1)2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梦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份始,被告人张某某工厂已停止生产经营,其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自己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事实,通过电话、微信与他人订立供货协议,并发送虚假的装卸货视频等信息,取得客户信任,骗取多名客户定金共计人民币7163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枕芯预收定金为由,骗取缪某人民币20000元。
2.2021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枕芯预收定金为由,骗取卓某人民币39830元。
3.2021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枕芯预收定金为由,骗取方某定金人民币11800元。
另,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缪某、卓某、方某的陈述,证人顾某、阮某、吴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惩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缪某、卓某、方某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方雨亭
人民陪审员 程峰
人民陪审员 金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