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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苏1191刑初8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09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1191刑初83号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镇经检一部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6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州枫景小区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船主身份,先后在微信上与朱某、戴某、陈某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骗取朱某等人信任,分别骗取朱某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陈某5000元、戴某5000元,诈骗金额共计3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州枫景小区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船主身份,先后在微信上与朱某、戴某、陈某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骗取朱某等人信任,分别骗取朱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5000元、戴某5000元,诈骗金额共计3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朱某,获知朱某需要船舶运输沙子等货物,采取发送虚假身份证、他人所有的航运资质相关证书材料图片等方式虚构自己为“芜湖通达007”船主,骗得朱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20000元“跑船定金”后将朱某微信拉黑。

二、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戴某,获知戴某需要船舶运输货物,后冒用“李荣凤”身份,采取发送他人的身份证、他人所有的航运资质相关证书材料图片等方式虚构自己为“泰长鑫9999”船主,骗得戴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5000元“跑船定金”后将戴某微信拉黑。

三、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陈某,获知陈某需要船舶运输货物,后冒用“李荣凤”身份,采取发送他人的身份证、他人所有的航运资质相关证书材料图片等方式虚构自己为“泰长鑫9999”船主,骗得陈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5000元“跑船定金”后将陈某微信拉黑。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3万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朱某、戴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李允刚、周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手机勘验、辨认等笔录,船舶运输电子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荣兴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吴国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