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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川1424刑初19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04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1424刑初19号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廷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9月,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眉山恒大童世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了征地工作方案并成立工作组,负责武阳村6组拆迁户“三物”(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清点工作。时任牧马镇副镇长毛某1任工作组组长,武阳村6组组长被告人陈某某系工作组成员。2018年下半年,陈某某与毛某1商定以无房产的武阳村6组村民向某1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二人平分。2018年9月底,毛某1安排镇政府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对武阳村6组村民高元成房屋进行测量并登记在向某1名下。毛某1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316212.9元。2018年11月,上述补偿费到账后向某1分得6212.9元,毛某1分得17万元,陈某某分得14万元。

二、2019年初,在恒大童世界项目征地拆迁“三物”清点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牧马镇项目办工作人员余某商量,利用武阳村8组组长许万松妻子周玉芳的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某在周玉芳征地拆迁原始资料基础上,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442709元。2019年1月,上述补偿费到账后,周玉芳、许万松夫妇分得117709元,余某分得12万元,陈某某分得20.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伙同毛某1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31万余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余某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4万余元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证明、彭山区锦江镇委员会关于陈某某任职情况等身份材料、拆迁补偿登记确认表和拆迁补偿核算表等征地拆迁项目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涉案款物情况说明、银行缴款凭证,证人向某1、毛某1、毛某2、何某、向某2、陈某、龚某、刘某、汪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谢廷洪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公诉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58921.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成虎

人民陪审员  何光远

人民陪审员  黄成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