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粤0204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根据浈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先后利用在韶关市浈江区和韶关市浈江区林业局从事财务工作的便利,多次擅自将单位的公款共计54916元通过开设加油卡附卡后报销入账等方式占为己有。
被告人陈于2018年6月15日自行到韶关市浈江区投案自首,7月19日退清赃款54916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判决
一、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5491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