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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苏0509刑初943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21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943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孙某、高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明知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为获取非法利益,陆某某仍受乔永恒(已判刑)指使至中国民生银行吴江支行等银行网点办理10张银行卡至云南省某地,将上述银行卡交给收购银行卡账户人员使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金额为9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他人网络诈骗的赵某、李某、祁明辉等人向该银行账户转入的人民币3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以(2020)桂0108刑初3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陆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先行羁押的二日已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罪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陆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远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晓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