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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新2723刑初9号何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12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新2723刑初9号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一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拉苏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崔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32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5年7月,被告人何某通过李云峰利用兄长李某某(博乐市党委常委、组织部原部长)职务的影响力,请托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于某某,以39.35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办事处社区阵地维修改造项目。2015年11月5日,何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云峰行贿10万元人民币。

2.2015年11月,被告人何某通过李云峰利用兄长李某某(博乐市党委常委、组织部原部长)职务的影响力,请托时任博乐市社建办主任楚某某,以40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南城街道滨河社区监控系统项目。2016年6月28日,何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云峰行贿5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1日,何某再次向李云峰以银行转账方式行贿7万元人民币。

3.2016年5月,被告人何某通过李云峰利用兄长李某某(博乐市党委常委、组织部原部长)职务的影响力,请托博乐市达勒特镇原党委原书记卢某、达勒特镇党委原委员尼某,以49.5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达勒特镇精更浩希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同年9月,以相同方式以47.5万元中标价承揽博乐市达勒特镇破城子村文华室附属设施建设项目。2016年11月9日,何某以现金方式向李云峰行贿10万元人民币。

二、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被告人何某通过博乐市达勒特镇原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尼某,分别以190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达勒特镇连建广场工程项目,以40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达勒特镇哈日乌勒村村委会建设工程项目,以90万元中标价承揽了博乐市达勒特镇政府的两个大门、一个市场围墙、大门、地坪、两个小区的伸缩门工程项目。2016年年底,何某为表示感谢以现金方式向尼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16日,何某妻子陈莉将涉案款物5万元交至温泉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对公职人员和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同时可考虑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承揽工程期间为顺利获得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何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退赃的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予以上缴国库。(由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上缴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王  丽  文

人民 陪 审员   吐逊吉尔格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曼  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