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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鄂1124刑初106号何某犯行贿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9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鄂1124刑初106号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一部刑诉〔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英山县公安局石头咀镇派出所原所长李某1(另案处理)、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温泉中队原副队长陈某1(另案处理)以财物,合计人民币现金18.5万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银行交易流水、酒店入住记录等;2、证人李某1、陈某1、黄某1、可双全、马某、李某2、赵某、杜某、何某、黄某2、张某、邹某、胡某、段某、杨某1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李某1、陈某1系英山县公安局石头咀派出所民警,该派出所承担英山县货车运输执法工作。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个体经营货车运输业务的被告人何某,在李某1、陈某1的主动要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李某1、陈某1二人财物,合计人民币现金18.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英山县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承建了英山县“后花园小镇”二期工程。被告人何某购买该工程清基时挖出来的黄砂,并将黄砂运至安徽省霍山县进行销售。李某1、陈某1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被告人何某,提出出面协商将其收购黄砂的价格下调,但被告人何某需根据黄砂的数量,将价格下调的差额以被告人何某运砂货车超载超限缴纳罚款的名义返还给李某1、陈某1。被告人何某答应后,李某1、陈某1找到昌某公司进行协商,将何某购买黄砂的价格每方下调10元。被告人何某等人持续购砂二十余天,在此期间,按照李某1、陈某1安排,被告人何某先后4次送给李某1、陈某1现金共计8万元。

2、2019年8月,李某1、陈某1在英山县张家咀水库被告人何某的料场,以被告人何某在武汉军运会筹备期间囤积的石子赚了钱为由,向被告人何某索要5万元。何某实际给李某1、陈某1共计现金3.5万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开车路过英山县狮子坳治超站,被执勤的李某1、陈某1拦下,李某1、陈某1以缴纳罚款为由,向何某索要现金3.5万元。

4、2019年9、10月份,李某1、陈某1先后多次邀约被告人何某在农家乐、酒店打麻将,其中3次以打牌未带钱或输钱太多为由,向被告人何某要钱。被告人何某3次共计送给李某1、陈某1现金3.5万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何某因非法采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在公诉机关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委托调查,2021年1月28日,英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社会调查反映被告人何某平时表现较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该局可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另审理查明,李某1、陈某1因犯受贿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二人从被告人何某处收受的财物,经判决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的身份信息。

2、2020年11月3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英山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被告人何某到案经过及留置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因非法采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

英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何某2019年及2020年期间为其名下货车向该派出所缴纳罚款的情况。

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何某从银行取出现金送给被告人李某1、陈某1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1、陈某1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去向。

英山县珑湾大酒店开房记录,证实黄某22019年10月8日在该酒店开房的记录。

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情况。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证实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的4、5月份,何某跟李某2找到我和陈某1帮忙找后花园小镇开发项目的负责人杨某2生谈一下砂价。杨某2生答应按照每方85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后来我、陈某1、何某和李某2四个人商量的时候,何某就提出按每方砂10元的标准提钱给我和陈某1,李某2不单独开户,买砂从何某的账户上走,由何某统一结算。何某在拉砂过程中分四次向我和陈某1送了8万元,我和陈某1各分得了4万元。2019年8、9月份左右,军运会马上要开幕。何某提前在自己料场里囤积了几千方石子。我和陈某1一起到张咀水库何某的料场找何某,向何某提出借50000块钱周转,何某总共只有35000元。在石镇街上将35000元钱递给了陈某1,我和陈某1各分了17500元钱。2019年9月份,我跟何某说要交35000元罚款,陈某1说如果不交,到时候抓到他的违法车辆就扣分罚款,过了一段时间,何某把35000元钱递给了陈某1。2019年期间,陈某1提议打麻将,我、陈某1、何某、黄某2四个人会聚在一起打麻将,何某分三次向我和陈某1总共行贿35000元现金。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何某为了贩运后花园小镇昌某二期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挖出来的黄砂,委托李某1和我去找该项目的负责人杨某2生协商,杨某2生同意以比原先价格每方便宜5元的价格将黄砂卖给何某。何某与我和李某1约定,贩运黄砂将按每方10元的提成作为好处费交给我和李某1,我们石头咀派出所保证不查处何某的车队贩卖黄砂和超限超载运输黄砂的违法行为,何某在后花园小镇拉砂有20天左右,先后4次送给我们现金共计8万元。2019年9月至10月,武汉军运会召开期间,李某1告诉我,何某在他的料场屯了很多石子,承诺到时赚了钱可以分点我们。在这期间,何某先后两次送给我和李某1共7万元现金。2019年10月,何某多次跟我和李某1打麻将,其中有三次我们找他要了共计3.5万元现金。

3、证人黄某1、可双全的证言,证实:2018年、2019年帮何某运石头、黄砂,在后花园小镇二期项目帮何某运砂期间,何某向他们借过钱。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5月份,何某请其到后花园小镇拉砂,在运砂期间,何某向其借过3000元现金。2019年4、5月份,和陈某2、可双全、黄某3、何满意一起通过何某向石头咀派出所各交了1000元罚款,之后就没有向派出所交罚款了。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李某1和陈某1做杨某2生的工作,杨某2生同意以每方90元的优惠价格将砂卖给何某,我按照每方100元的价格从何某处购买,我们两个人都另外按照每方10元的标准提钱给李某1和陈某1,提成钱是何某单独负责和李某1、陈某1结算。我前后交给何某15万元左右现金,这其中大约有2万元左右由何某交给了李某1和陈某1。何某跟我说虽然价格高一点,但是能够确保我拉的黄砂能够顺利通过狮子坳执法服务站,超载也不会得到处罚,在后花园小镇拉砂期间,石头咀派出所没有给我开出超载罚单。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份,何某叫我准备1.5万元现金,我用何某的信用卡在他姐夫的加油点刷卡套现1万元现金,然后交给了他。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份,赵某到加油站点刷卡套现1万元。

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份,何某到自己家中借款2万元。

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向何某借了3万元现金,2019年上半年,何某打电话叫我先还2万元钱给他,我就先还了2万元。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7、8月份,我和李某1、陈某1、何某在珑湾酒店打麻将,过了十来天,又和他们在大别山农家乐打麻将,10月份再次和他们在野山香农家乐打麻将。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我和李某1、陈某1、何某在野山香农家乐打过麻将。

12、证人胡某、段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下半年,李某1、陈某1一起在自己所开的餐馆内打过麻将。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份,何某在后花园小镇工地上拉砂,价钱是每方100元。4月底,李某1、陈某1出面,要求黄砂只能卖给何某和李某2,价格也要便宜点,我就以每方9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

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4月初,我开始在后花园小镇处拉砂。李某1、陈某1主动找到我提出愿意做杨某2生的工作降低砂价,实际上优惠的砂价要我把钱给他们。在后花园先后拉砂共20天的时间,李某1和陈某1先后4次找我要了8万元现金。我的货车都会超载,只能答应他们的要求才能不予处罚,在讲价之前,派出所向我们几个司机收取了13500元的罚款,出面讲价之后,派出所没有再处罚我们了。

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1和陈某1到我的料场说石镇的砂都要没收,本来要处罚我,我要是给他们3.5万元,他们就不管这事了,如果不给的话,以后就不让我的车运砂石。我只好从我货车上取了2万元现金,将这2万元现金放在李某1私家车的后排座椅上。给了2万元现金后,李某1和陈某1说这钱不够,我只好去刷信用卡套现,他们跟我一起到了石镇街上,在石镇加油站上边的私人加油点处,我刷信用卡套现1.5万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后,将钱从李某1私家车驾驶位车窗处递给了李某1,李某1将钱拿到手后和陈某1就离开了。

2019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1跟我说要3.5万元,李某1也在旁边说如果你不给,到时候捉着你超载,扣你的分,让你没办法上路跑,我没有办法就去我二姐何柳家借钱,我二姐去石镇信用社取了3.5万元现金给我,在狮子坳路边,陈某1私家车上,我当着李某1的面将这3.5万元现金交到陈某1手上。

2019年10月份,经常和李某1、陈某1一起打麻将。第一次在,李某1说打麻将没带钱,让我拿一万元现金交给他,李某1数了一些给陈某1。第二次在野山香农家乐,我把一万元交到李某1手上。第三次是2019年10月底,在珑湾酒店和李某1、陈某1一起打麻将,赢了9000多元,李某1让我给点钱给陈某1赶本,一共给了15000元现金。

这些钱都是李某1、陈某1主动要的。我是一名跑运输的司机,受他们监督,想跟他们搞好关系。派出所对境内的挖砂、卖砂、运输都有直接执法权,平时我的车在路上跑运输,超载之类的违法行为也不少,我害怕他们拘留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山花

审 判 员  叶峭峰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