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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陕0115刑初76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4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陕0115刑初76号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Z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骊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尚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唐某行贿580万元

2015年,基石公司为便于将来承揽工程,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副局长高某认识市人防办主任唐某,随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高某送给唐某20万元。

2016年,基石公司为了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被告人蔡某某通过高某向唐某承诺,如承揽到该工程,愿意给唐某该工程总造价2%的提成。唐某同意帮忙并向时任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陈某利、曲江建设集团时任总经理聂某打招呼。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工程总造价约2.8亿元。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唐某在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17年4、5月份,以支持唐某换车为由,在唐某所住新兴家园小区门口送给唐某50万元。

2017年11月,在唐某授意下,被告人蔡某某在唐某同学程国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前海瑞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蔡某某侄子司某的名义为唐某购买了400万元该公司发行的“瑞园长盈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蔡某某以支持唐某买房为名,在唐某所住文景小区家中送给唐某100万元。

2016年11月,按照唐某要求,被告人蔡某某代其向燕某某退款10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5次送给唐某共计580万元。

二、向西安曲江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邓某某行贿50万元

2016年3、4月,基石公司为承揽西安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分管该项目的曲江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邓某某相识。后在邓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蔡某某推荐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继中标人防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人防工程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2016年11月,在邓某某的帮助下,蔡某某提供的12家投标施工单位通过人防工程施工总包招标资格预审。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邓某某在基石公司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在邓某某位于曲江翠竹园小区3F楼3单元的家楼下先后3次送给邓某某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20年2月底,被告人蔡某某在雁翔广场地面停车场送给邓某某10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4次送给邓某某共计50万元。

三、向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文化运动公园项目经理郭某某行贿3万元

2016年11月,曲江建设集团文化运动公园项目经理郭某某在人防工程施工总包招标资格预审过程中,通过打高分及暗示专家等方式,帮助蔡某某提供的12家投标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郭某某在基石公司成为该人防工程总承包方后,在审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予以关照。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郭某某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在人防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先后4次送给郭某某0.5万元、0.5万元、1.5万元、0.5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4次送给郭某某共计3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线索交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建安工程中标合同》、陕八建十公司与基石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西安市人防办向曲江建设集团公司、曲江建设集团公司向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公司拨付曲江运动公园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关账务资料;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曲江运动公园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关账务资料;蔡某某、邓某某、郭某某、司爱萍等人银行交易记录;陕西瑞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等证书;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文件;唐某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审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行贿400万系犯罪中止情节,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某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唐某行贿580万元

2015年,基石公司为便于将来承揽工程,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副局长高某认识市人防办主任唐某,随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高某送给唐某20万元。

2016年,基石公司为了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被告人蔡某某通过高某向唐某承诺,如承揽到该工程,愿意给唐某该工程总造价2%的提成。唐某同意帮忙并向时任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陈某利、曲江建设集团时任总经理聂某打招呼。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工程总造价约2.8亿元。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唐某在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17年4、5月份,以支持唐某换车为由,在唐某所住新兴家园小区门口送给唐某50万元。

2017年11月,在唐某授意下,被告人蔡某某在唐某同学程国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前海瑞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蔡某某侄子司某的名义为唐某购买了400万元该公司发行的“瑞园长盈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蔡某某以支持唐某买房为名,在唐某所住文景小区家中送给唐某100万元。

2016年11月,按照唐某要求,被告人蔡某某代其向燕斐斐退款10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5次送给唐某共计580万元。

二、向西安曲江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邓某某行贿50万元

2016年3、4月,基石公司为承揽西安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分管该项目的曲江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邓某某相识。后在邓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蔡某某推荐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继中标人防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人防工程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2016年11月,在邓某某的帮助下,蔡某某提供的12家投标施工单位通过人防工程施工总包招标资格预审。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邓某某在基石公司承揽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在邓某某位于曲江翠竹园小区3F楼3单元的家楼下先后3次送给邓某某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20年2月底,被告人蔡某某在雁翔广场地面停车场送给邓某某10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4次送给邓某某共计50万元。

三、向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文化运动公园项目经理郭某某行贿3万元

2016年11月,曲江建设集团文化运动公园项目经理郭某某在人防工程施工总包招标资格预审过程中,通过打高分及暗示专家等方式,帮助蔡某某提供的12家投标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2017年2月,基石公司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郭某某在基石公司成为该人防工程总承包方后,在审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予以关照。被告人蔡某某为感谢郭某某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在人防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先后4次送给郭某某0.5万元、0.5万元、1.5万元、0.5万元。

以上蔡某某前后分4次送给郭某某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线索交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建安工程中标合同》、陕八建十公司与基石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西安市人防办向曲江建设集团公司、曲江建设集团公司向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公司拨付曲江运动公园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关账务资料;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曲江运动公园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关账务资料;蔡某某、邓某某、郭某某、司爱萍等人银行交易记录;陕西瑞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等证书;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文件;唐某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惟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向唐某行贿400万元基金一节属于犯罪既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其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作用,并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之意见予以采纳,对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之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唐某行贿400万元基金一节属于犯罪中止之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永谋

审  判  员  党粉丽

审  判  员  王于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