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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甘0524刑初23号张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1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甘0524刑初23号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甘肃省成立敦煌银行时,省政府给兰州市政府下达了认购3000万股敦煌银行(2011年8月24日更名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股份的任务,时任兰州市市长的袁某某将该项工作交给了时任兰州市副市长牛某某负责,之后,牛某某安排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彭某某负责落实。彭某某找到金投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给其介绍入股事宜。后在时任兰州市副市长牛某某的帮助下,张某的金投华银投资与彭某某代表的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先后两次向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账户打入3600万元,后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购买甘肃银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1.2元)。

入股甘肃银行之后,张某想用甘肃银行股权融资,张某又让牛某某帮忙,并表示转完会好好感谢牛某某,2013年10月24日,甘肃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议案。2014年1月21日牛某某作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将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甘肃银行股份转到了张某名下的甘肃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考虑牛某某在自己入股甘肃银行的事情上帮了忙,同时还要让牛某某帮忙转股等因素,2013年年底,张某将自己中储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所有,价值652.73万元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2号楼8层801室送给牛某某,2015年9月29日,把房子过户到了牛某某妻子的舅舅闫某某名下。综上,被告人张某向牛某某行贿数额为652.7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没有给牛某某行贿,涉案房屋不是行贿,是买卖。

张某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张某犯行贿罪,不符合刑法关于自然人行贿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成立;2、指控张某涉嫌行贿罪,不符合刑法关于构成行贿罪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不能成立;3、指控张某行贿房产一套,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0年甘肃省成立敦煌银行时,省政府给兰州市政府下达了认购3000万股敦煌银行(2011年8月24日更名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股份的任务,时任兰州市市长的袁某某将该项工作交给了时任兰州市副市长牛某某负责,之后,牛某某安排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彭某某负责落实。彭某某找到金投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给其介绍入股事宜。后在时任兰州市副市长牛某某的帮助下,张某的金投华银投资与彭某某代表的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先后两次向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账户打入3600万元,后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购买甘肃银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1.2元)。入股甘肃银行之后,张某想用甘肃银行股权融资,张某又让牛某某帮忙,并表示转股完成后会好好感谢牛某某,2013年10月24日,甘肃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议案。张某考虑牛某某在自己入股甘肃银行的事情上帮了忙,同时还要让牛某某帮忙转股等因素,2013年年底,张某将自己中储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所有,交易价652.73万元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2号楼8层801室送给牛某某。2014年1月21日牛某某作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将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甘肃银行股份转到了张某名下的甘肃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29日,把房子过户到了牛某某妻子元某的舅舅闫某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元某情况说明,闫某某情况说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402号801室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转让登记资料。证实,原属于中储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2号楼8层801室过户到闫某某名下的过程以及房屋的价值为652.7307万元。

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股甘肃银行情况说明、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开发总公司成立后的相关事项决定、内资企业信息、敦煌银行筹备相关文件、关于认购敦煌银行股份方案的请示、甘肃银行有限公司章程、入股甘肃银行资料、高新区管委会开发集团公司转股资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金投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入股甘肃银行相关票据及分红资料、证实甘肃银行的发起成立、转股、分红情况。发起人协议和承诺书中均有“自股权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的内容。

陆某某开户及交易流水、张某及甘肃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中储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相关资料、证实了张某贷款及陆某某向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的情况。

张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甘肃省检查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回执、清单,证实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张某请我吃饭,吃饭时张某给我说起转股的事,我表示给他催一下,2014年1月我代表高新区和张某签订了股权受让协议,将张某甘肃银行股份转到张某公司名下,2014年左右张某说他在北京有几套房子问我要不要,我听说房子在朝阳区,我就说要呢,过了几天,张某向我要了一张身份证,我就找到我妻子元某舅舅闫某某的身份证给了张某。过了一年多,张某将房子的房产证办好给了我。

(2)证人元某(牛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前后,牛某某向我借一张身份证,我就将我舅舅的身份证借了,后我家保险柜里多了一本百子湾房产证,名字是我舅舅闫某某。

(3)证人彭某某(兰州高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马福才(兰州高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张某通过高新集团公司以高新技术开发区名义购入甘肃银行股份代持,以及甘肃银行股份转股到张某实际控制的甘肃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过程。

(4)证人陆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陆某某、付某某共同出资3600万元,认购甘肃银行3000万股的事实。

(5)证人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梁某、彭某、证实了甘肃银行募集股份、张某入股甘肃银行以及转股的详细过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为了顺利转股,2013年底,我给牛某某送了一套北京的房子,后牛某某给了我一张身份证,我就委托代办陈学文将房子转到闫某某的名下。2015年初甘肃银行的股份正式登记到我公司名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虽有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辩称没有向牛某某行贿,是买卖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张某不符合自然人行贿本质特征的辩护意见,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为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向甘肃天拓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发起人协议》及向甘肃银行作出的承诺,确实谋取了不当利益,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大量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本浩

审 判 员 闫晓宁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艺伟

书 记 员 康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