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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桂0503刑初169号林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30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桂0503刑初169号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黄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林某在先后担任北海市银海区海洋与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期间,分别接受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办理进度等方面为叶某、陈某1、傅某(另案处理)等5名私营老板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叶某、陈某1、傅某等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申请银海区海洋牧场项目及办理海

域使用权证提供帮助,分别在陈某1位于北海市次收受陈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万元。

二、2014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职务之便,为广西伟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傅某获得银海区白虎头村南面海域的使用权以及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提供帮助,通过其中国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傅某安排公司员工转账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职务之便,为北海市恒立水产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在申请银海区海洋牧场项目上提供帮助,分别在银海区次收受叶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1万元。

四、2017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职务之便,为北海乐洲墓园服务有限公司在银海区项目办理提供帮助,分别在北海市北海大道延长线出口加工区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万元。

五、2019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其担任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职务之便及影响力,为广西仙牛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平阳镇包家村托养服务中心的运营权、申报经营性墓园项目以及广西红博湾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提供帮助,在北海市银海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2给予的好处费110万元。

案发后,林某经通知后自动到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

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林某被办案机关留置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对其在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林某在先后担任北海市银海区海洋与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期间,分别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办理进度等方面为叶某、陈某1、傅某等5名私营老板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叶某、陈某1、傅某等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申请银海区海洋牧场项目及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提供帮助,分别在陈某1位于北海市次收受陈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万元。

二、2014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职务之便,为广西伟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傅某获得银海区白虎头村南面海域的使用权以及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提供帮助,通过其中国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傅某安排公司员工转账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海洋局局长职务之便,为北海市恒立水产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在申请银海区海洋牧场项目上提供帮助,分别在银海区的路边,收取叶某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受叶某转账给予的好处费36万元,共计41万元。

四、2017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担任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职务之便,为北海乐洲墓园服务有限公司在银海区项目办理提供帮助,分别在北海市北海大道延长线出口加工区附近停车场处,收受黄某安排何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受北海乐洲墓园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黄某安排何某转账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共计80万元。

五、2019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其担任银海区民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职务之便及影响力,为广西仙牛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平阳镇包家村托养服务中心的运营权、申报经营性墓园项目以及广西红博湾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提供帮助,在北海市银海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2给予的好处费110万元。

另查明,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委员会发现了林某存在收受叶某钱财的线索,并于2021年4月7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月12日,林某经通知后主动到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日,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林某采取留置措施。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林某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叶某钱财并为其谋取利的犯罪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1、傅某、黄某、何某、刘某2等人好处费并为他们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林某已将受贿款1万元退还给叶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乐洲项目合作思路、银海公墓项目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合作框架协议、《关于银海区公墓项目运营和管理主体方案的请示》、林某任职相关文件及户籍证明、《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某、陈某2干部任免审批表、林某受贿款去向、银行流水、农业部调查组赴北海市银海区调研的相关材料、北海市恒立水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关于银海区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相关材料、关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2013年北海市银海区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相关材料(胜意公司)、广西伟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广西伟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2016年北海市银海区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相关材料(伟基水产公司)、北海乐洲墓园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关于平阳镇东星村委红光塘村观音坟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关于银海区平阳镇东星村委红光塘村观音坟违建墓园拆除相关材料及北海乐洲墓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墓园的相关材料、关于乐洲公司墓园的相关材料、吴广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卷宗材料、北海恒运投资有限公司及北海金葵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托养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采购档案资料、广西仙牛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广西红博湾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仙牛岭生态庄园项目登记备案材料、银海区平阳镇托养服务中心项目及红博湾养老机构相关材料、关于给予林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情况说明、海域使用权申报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陈某1、陈某2、傅某、李某、刘某1、黄某、宁某、何某、陈某3、陈某4、刘某2、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2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碧璐

人民陪审员  蔡珍斌

人民陪审员  张存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钟倩倩

书 记 员  曾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