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黑1282刑初267号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二部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贾某某任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2015年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王某1所在的黑龙江同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挂靠黑龙江省兴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其监理费原定60万元,后因该工程繁杂、施工难度大、工期
延长了700余天,于2018年1月10日又追加监理费106万元,共计166万元。该监理费于2016年10月17日支付30万元,2018年3月30日支付30万元,后追加的106万元因东盛公司资金紧张一直没有给付,直到2018年12月份,王
志强找到该公司总经理贾某某,要求拨付此款,贾某某以去国家开发银行做工作贷款为由,向王某1索要人民币20万元钱,2018年12月28日王某1在文博西畔B区将20万元现金交给贾某某,2019年1月8日贾某某将106万元监理费支付给黑龙江兴水公司。贾某某向王某1索要的20万元用于旅游、购买沙发、给其母亲看病和日常花销等花掉。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书证:贾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肇东农业示范区早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旱田水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水源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水田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务记录、关于王某1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卡号6227********)流水的说明;2.证人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2、李某、张某3、闫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贾利
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肇东市东盛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性质系国有独资。
2015年肇东市东盛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黑龙江省兴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水公司)中标作为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王某1(另案处理)所在的黑龙江同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挂靠黑龙江省兴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际工程监理单位。其监理费原定60万元,后因该工程繁杂、施工难度大、工期延长了700余天,于2018年1月10日又追加监理费106万元,共计166万元。该监理费于2016年10月17日支付30万元,2018年3月30日支付30万元,后追加的106万元东盛公司一直没有给付。直到2018年12月份,王某1找到该公司总经理贾某某,要求拨付此款,贾某某以公司资金紧张账户没有钱,要去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需做工作为由,向王某1索要人民币20万元钱。2018年12月28日王某1在肇东市将20万元现金交给贾某某。2019年1月8日贾某某将106万元监理费支付给黑龙江兴水公司。贾某某向王某1索要的20万元用于旅游、购买沙发、给其母亲看病和日常花销等。
肇东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王某1案件中,王某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被告人贾某某向其索要20万元,2021年5月18日肇东市监察委员会对贾某某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经本院委托肇东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贾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评估,肇东市司法局于2021年8月4日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贾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地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同意接收对其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受贿一案由肇东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悔罪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手写悔罪书,表示认罪认罚,接受组织处理。
3.肇东农业示范区早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旱田水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水源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肇东农业示范区旱水田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证实2015年10月25日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单位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开始定是60万元,2018年1月10日追加了106万元,一共是166万元。
4.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和2019年支付给兴水公司监理费106万元,支付监理费之前账目存款21402829.85元。
5.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15张,兴水公司提供记账凭证12张,证实给兴水公司拨付监理款30万元、30万元、106万元的记账凭证及兴水公司收到上述款项的记账凭证。
6.王某1银行流水、转款记录,证实2016年10月21
日兴水公司转到王某1账户21万元。2018年4月9日转给王某121万元。2019年1月10王某1让转到金萍卡上74.2万元。合计转了116.2万元。
7.张某1银行卡流水,证实2018年12月28日现金取款20万元,2019年1月11日转账收入20万元,是金萍银行卡转给张某1。
8.到案经过,证实贾某某受贿一案是肇东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王某1案件中,王某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
9.关于接受贾某某同志辞去肇东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10.中共肇东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贾某某2016年10月12日任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1.关于东盛公司与东财公司之间关系的说明,证实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东盛公司子公司。
12.常住人口详细、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贾某某的身份信息。
13.中共肇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决定书、暂扣款清单、暂扣涉案款物移交财物部门清单、专用收据,证实对贾某某涉案款20万元予以暂扣。
14.出行凭证,证实贾某某及其妻子于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6日出行哈尔滨、北京、长沙、深圳、中山的机票凭证。
15.营业执照,证实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1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0月至今任同瑞监理公司肇东分公司负责人的。黑龙江同瑞工程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挂靠在黑龙江兴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期间,由我们公司实施监理工作,在监理工作结束以后,在结算监理费时认识的贾某某。我在与肇东市盛投资有限公司结算监理费过程中,我给贾某某送了20万元钱。我们作为监理单位,在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监理费共计是166万元,在贾某某没到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之前,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分两次给我结算了60万元,2016年10月17日付给我们30万元、2018年3月30日付给我们30万元,计60万元,还差106万元一直没给。在2018年12月下旬,我找贾某某要这106万元监理费,但是贾某某始终是说现在单位没有钱,如果想要这笔钱,他们公司就得到省发展银行贷款,但是省发展银行主管贷款的两个处长得需要事先做工作,不然钱肯定是贷不下来,如果钱贷不下来就没有钱给付我这106万元。贾某某和我说完以后,我回去考虑了一下,决定我拿钱给贾某某去省发展银行做工作贷款,然后我到贾某某办公室问得需要多少钱,贾某某说得需要20万元,当时我说10万元行不行,贾某某说10万不行,必须让我拿20万元钱。这样我在贾某某处回来以后,在我们单位现金员张某1处借了20万元,然后,我给贾某某打电话说20万元准备好了,你在什么地方,我给你送过去,贾某某说他在文博西畔B区,这样我就开着牌照为黑A2××**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来到文博西畔B区正门外的停车场,贾某某到了以后直接上了我的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我就把20万元交给他了,我说钱我给你拿来了,贾某某接过钱之后说,监理费几
天就给你转过去,然后贾某某拿着钱下车就走了,过了一周左右,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查查兴水监理公司账户监理费转没转过来,我査了以后看到106万元监理费已经到账了,我就打电话告诉贾某某监理费的钱已经转过来了。我给贾某某送的20万元钱是面值都是100元的是2大捆,每大捆是10小捆,每大捆10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的。
如果我不给贾某某这20万元,他不给我们拨监理费。我就是为了尽快把监理费给我们拨下来,另外他说需要贷款,省发展银行有两个处长需要做工作,所有我就给他送了20万。这钱是贾某某管我要的。
1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是同瑞监理公司肇东分公司现金员。2018年12月下旬,王某1找我借20万元,说是项目上用。我在我个人银行卡提出20万元现金,共两大捆,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在王某1办公室交给他的。当时王某1给我出的借条。2019年1月11日王某1把钱还我的,用金萍的银行卡还我转的20万元。
18.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单位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际是王某1所在的黑龙江同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具体实施的。王某1公司交我公司30%的税金,由我公司出具监理报告。2016年10月21日转到王某1账户21万元,是2016年10月17日收到30万元监理费以后转给王某1的。2018年4月9日转给王某121万元,是2018年3月30日收到了30万元监理费以后转给王某1的。2019年1月10王某1让转到金萍卡上74.2万元,是2019年1月8
日收到106万元监理费后转给金萍的,合计转了116.2万元。
1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同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2015年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单位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际是黑龙江同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具体实施的。
2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公司聘用业务经理。2015年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单位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理工作的。监理费是60万元,后来又追加了106万元,一共是166万元。2016年10月16日付给30万元,2018年3月30日付30万元,2019年1月8日付106万元的。支付给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了。
21.证人彦德久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8月任副市长,主管农业农村工作。106万元资金审批单中的副市长闫某签字是我签的字,当时是贾某某经办的,我按程序签字的。
22.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我是贾某某妻子。2019年10月份我和我丈夫贾某某去深圳、湖南、广东中山市等地方旅游,是贾某某花的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2019年7月份左右在肇东万邦家居贾某某给家里买沙发花了3万多元钱,2017年我婆婆腿摔坏了,2019年4月份在哈尔滨省中医院康复中心做康复,具体花多少钱我不知道,是贾某某花的钱。我丈夫没有和我说过王某1给他20万元的事情。
2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是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会计。
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是贾某某负责的,106万元监理费审资金批单是贾某某让我做的,做完就给贾某某了,具体签字时贾某某负责的。
我单位国家开发银行银行存款账,2018年我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是31515409.61元,减去2018年一年中的支出,2019年1月份银行存款账面剩余是21402829.85元。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这期间我们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没有贷款。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第2号记账凭证后附的106万资金审批单、106万元(100万、6万元)监理费发票以及电汇凭证,这笔款是用我们单位2019年1月份的账面存款21402829.85元支付的。
2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肇东市东盛投资公司总经理兼肇东市东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我认识黑龙江同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的王某1。2015年肇东市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肇东市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这个项目时我还没到东盛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我到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后,继续实施这个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单位是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际是王某1所在的黑龙江同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挂靠该公司具体实施的。监理费60万元,后来我到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后又追加了106万元,一共是166万元。王某1公司的监理费分三笔支付的,2016年10月付给他们30万元,但不是经我手付的,2018年3月经我手付给他们30万元,计60万元。后来追加了106万元,是2019年1月8日经我手支付的。支付给黑龙江兴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了。
我任东盛投资公司总经理以后,王某1找我很多次,说项目繁杂,监理工程量大,而且工期又延长了七百多天,60万元监理费大少,要求追加延长工期部分监理费,后来,经过测算又给他追加延长部分的监理费106万元,这106万元是2019年1月8日用国家开发银行贷下来的项目款支付的。
106万元资金审批单中的副市长闫某签字是我找闫某签的字。
王某1的106万监理费追加以后,他一直找我要钱,我告诉王某1这笔监理费得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批复才能给。直到2018年12月份,王某1来我办公室找我要这笔监理费钱,我告诉他我们公司现在没有钱,就得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但是国家开发银行主管贷款的两个处长得需要事先做工作,不然钱肯定是贷不下来,如果钱贷不下来就没有钱支付106万元监理费。王某1问我,到国家开发银行做工作得需要多少钱,拿15万元行不行,我说别拿15万了,你拿20万吧,王某1说他回去考虑一下再告诉我。这样王某1就回去了。大约在12月下旬,王某1又来找我,说给我拿20万元让我去国家开发银行办贷款的事,王某1就回去筹钱去了,当天中午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20万元给我准备好了,我说我在文博西畔B区这边,王某1到了文博西畔B区停车场给我打的电话,我下楼后,看到王某1开的黑色轿车停在文博西畔B区正门外的停车场,我就上了王某1的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王某1把20万元交给了我,接过钱之后没说什么就下车走了,王某1也开车走了。大约过了十天左右的时间,我就把王某1的这106万元监理费打到兴水监理公司账户上了,然后我给王某1打电话告诉他钱已经转给兴水公司了。
王某1给我的20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是2大捆,每大捆是10小捆,每大捆10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王某1给我的这20万元,2019年10月份我和我妻子张某4去深圳、湖南、广东中山市等地方旅游花了5万元多元、2019年7月份左右在肇东万邦家居给家里买沙发花了3万多元、2017年我母亲腿摔坏了,2019年4月份在哈尔滨省中医院康复中心做康复花了5万多元,平时日常花销、随礼、车加油等花了近6万多元,没有具体票据。
我接受王某120万元以后,到国家开发银行为贷款的事做工作了,但是没有送钱。当时我想我给王某1办事了,我得收他点好处钱。作为党员干部接受王某1贿赂20万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索取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亲友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其本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贾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贾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肇东市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赵新宇
审 判 员 范学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春雨
书 记 员 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