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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291刑初151号严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1)皖0291刑初151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2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圣小区邻居。2020年9月,被告人严某某以帮张某介绍对象为名,用昵称“勇往直前”、微信号×××的微信账号以虚构的“张琴”名义与张某聊天,同时用昵称“冷了拥抱谁”、微信×××的微信账号来回切换使用与张某聊天,骗取张某信任。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以“张琴”名义,虚构“过生日”、“小孩住院”、“花呗还款”等事由共计骗得张某转款55020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在大圣小区3栋1502室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退还被害人5502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解协议;证人钱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隐瞒身份,虚构各种理由,骗得550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被告人严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以及退赔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隐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冷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