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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603刑初538号罗某某犯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8  浏览:

​案  由    强奸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538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未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添加被害人李某某(200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10年1月16日)为微信好友。2021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送被害人李某某回家,途中罗某某称有工作需要回家处理,遂和李某某前往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家中。在该室内,罗某某不顾李某某的推、咬亲吻了李某某的嘴巴、胸部,并以言语威胁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李某某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沈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2.被告人系坦白。3.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监护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添加被害人李某某(2005年11月27日出生)为微信好友。期间二人聊天,罗某某欲与被害人李某某恋爱,李某某拒绝。2021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送被害人李某某回家,途中罗某某称有工作需要回家处理,遂和李某某前往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家中。在其卧室内,罗某某不顾李某某的推、咬,亲李某某的嘴巴、胸部,后以言语威胁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李某某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淮北市××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民警夏斌、许书林出具的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淮北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DNA)鉴字[2021]624号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方娴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蒋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