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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705刑初456号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5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0705刑初456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钊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4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春城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春城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张某涉嫌醉驾,交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疏玉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