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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1324刑初619号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刑事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31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4刑初619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受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家欢、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4日16时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N×××××号小型轿车,沿泗县山头镇蔡圩村与大柏村乡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51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1、孙某2证言、鉴定意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