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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811刑初183号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31  浏览:

​案  由    开设赌场赌博   

案  号    (2021)皖0811刑初183号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公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21年11月18日以宜检刑变诉〔202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强、检察官助理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滕某某用手机下载“闲聊”APP软件,并在该“闲聊”软件上建立群名为“灿哥”的网络赌博群,由其本人担任该群群主,对该群进行管理,后滕某某于2019年1月份将杨某1(另案处理)设置成群管理员,帮助其领取台子费及管理该群。被告人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进入该群,组织喻某、杨某2、陈某等群成员到“四方游戏中心”棋牌游戏APP其开好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参赌成员在虚拟房间内赌博结束后将系统生成的战绩图发至“灿哥群”,根据战绩分值在该群里发红包计输赢,战绩分值最高的成员收取红包的同时,需向群里发送3元的红包作为台子费,由被告人滕某某以及杨某1领取,截至2019年12月底该“闲聊”APP被查封,被告人滕某某使用其本人账号14×××44抽头渔利人民币23865元,使用杨某1账号14×××19抽头渔利人民币21567元,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5432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号详情、闲聊数据资料等书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1、喻某、杨某2、陈某等证言,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闲聊”APP上组建赌博聊天群,以收取“台子费”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5432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安庆市菱北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432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滕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三十二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 燕

人民陪审员  丁学军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储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