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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6刑初13号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21  浏览:

​案  由    故意杀人   

案  号    (2021)皖06刑初13号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雪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琦,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崇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梅花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刘梅花起诉离婚,张某某不同意,同年11月15日上午,刘梅花在张某某的恳求下撤诉。当日13时许,两人回到淮北市相山区××镇××楼村××组××号的家中,又因外出打工等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梅花持刀将张某某右手手指砍伤,张某某随即从刘梅花手中夺下刀,朝刘梅花胸腹部连续捅刺,刘梅花倒地后张某某到其村一农资部购买农药欲自杀未果,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刘梅花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及其代理人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750800元、丧葬费39518.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870318.5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其没有预先杀她,其人身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以自卫。

其辩护人提出:1、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2、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激情犯罪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为准确。3、被告人张某某存在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4、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前无预谋,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主观恶性低,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梅花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刘梅花起诉离婚,张某某不同意,同年11月15日上午,刘梅花在张某某的恳求下撤诉。当日13时许,两人回到淮北市相山区××镇××楼村××组××号的家中,因外出打工等事发生争执,刘梅花持刀将张某某右手手指砍伤,张某某从刘梅花手中夺下刀,随即连续捅刺刘梅花胸腹部十余刀致其死亡,后张某某到本庄一农资部购买农药欲自杀未果,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刘梅花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另查明,张某某报警称其因家庭矛盾持刀将老婆杀死,民警立即赶到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水果刀一把、农药瓶叁个;上衣、裤子、鞋子各一件。

2.书证

(1)淮北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接处警综合单:2020年11月15日13:54:46、13:57:15,手机157××××8233报警称:张某某因家庭矛盾将老婆杀死。当日13:53:28、13:51:46、14:02:04,手机198××××0789报警称:其父称把后妈杀害,不知是否是真,要求出警。

(2)渠沟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2020年11月15日13:57,渠沟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渠沟钟楼合众小学西侧100米,张某某报案称因家庭矛盾持刀将老婆杀死。渠沟派出所14:02:03出警,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控制,查明被害人已死亡,将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

(3)渠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20年11月15日13:57,渠沟派出所接110转警,张某某报警称其因家庭矛盾持刀将老婆杀死,民警立即赶到渠沟钟楼合众小学西侧100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当场告诉民警其将妻子用刀杀死。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20年11月15日13:57,本案由张某某报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侦查。

(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送至淮北市××看守所羁押。

(6)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张某某,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并通知其家属。

(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张某某住院病历:2020年11月15日张某某因农药中毒入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另发现其右手指端刀外伤,次日出院。

(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2020年12月15日,侦查机关从王某4处调取张某某两次到王某4经营的商店购买农药的监控录像贰份。

(9)扣押清单证明:①现场勘验发现的刀及草甘膦药瓶,现场提取后送检而后扣押;②侦查机关自张某某处扣押上衣、裤子、鞋子各一件。

(10)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被害人刘梅花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证明。

(11)解剖尸体通知书: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尸体解剖的日期、地点。

(12)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在案四份鉴定意见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6日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近亲属。

(13)渠沟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单:2020年9月20日20:43,刘梅花与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辱骂行为,张某某动手打刘梅花一拳,后经过调解,报警人放弃报警,自行协商。

(14)民事起诉状等材料:2013年5月10日刘梅花与张某某结婚,2020年9月,刘梅花以张某某家暴及出轨为由起诉离婚,11月15日申请撤诉。

3.鉴定意见

(1)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淮)公(理化)鉴字[2020]64号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被害人的胃、肝脏、心血检材中均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毒鼠强成分。

(2)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淮)公(死因)鉴字[2020]2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20年11月16日-12月22日,关于对刘梅花四肢创口的说明:尸表检验显示,死者头部右颞部有挫裂创及挫伤各一处,右颞枕部有挫裂创3处。上腹部从上至下有7处创口;中下腹部有7处创口,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四肢部左手拇指背侧有一创口,左手背有2处创口,左手食指近节背侧有一创口,左手掌大鱼际处有3处创口,右手掌小鱼际处有一处创口,左膝部有1处创口、1处划伤。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死亡原因系心脏破裂死亡,死者右颞部及枕部多处创口,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创周有组织缺损,创底囊腔形成,右侧顶骨下方有骨质压痕,推断符合具有棱边的表面粗糙的钝性物体所致。死者腹部多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推断符合单刃锐器所致。死者刘梅花双手及左膝部可见多处创口,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壁光滑,推断符合锐器所致。推断死亡性质为他杀。

鉴定意见:刘梅花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3)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淮)公(痕)鉴字[2020]43号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资质证明(证据卷P175-183),情况说明:证明送检的在现场西侧堂屋客厅地面上照相提取的鞋印与张某某左脚鞋捺印样本为同一类鞋所留。

(4)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2020年11月22日作出的(淮)公(DNA)鉴字[2020]893号鉴定书:①血样痕迹1大门南侧地面、血样痕迹2院门锁上、血样痕迹5院内西南侧垃圾桶上、血样痕迹6院子西南侧地面上、血样痕迹7水桶把手上、血样痕迹8银行卡上、血样痕迹9院子内水泥路上、血样痕迹10院子内水泥路上、血样痕迹11刀刃上、血样痕迹12刀柄上、血样痕迹14西侧堂屋外侧房门上、血样痕迹15西侧堂屋客厅地面、血样痕迹16西侧堂屋客厅茶几上、血样痕迹17西侧堂屋客厅茶几上手机表面、血样痕迹18院子东侧铁锨把手上、血样痕迹19汽车驾驶座储物盒内毛巾上、血样痕迹20汽车驾驶座储物盒内钱包上、血样痕迹21棚房北墙西侧手套上、血样痕迹22东侧堂屋内三轮车靠背后侧、血样痕迹23东侧堂屋内三轮车右把手上、张某某裤子上均检出人血,检出DNA,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6.3940*1019。②送检的药瓶擦拭物2上检出DNA,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6.3940*1019。③送检的从院子西南侧地面、西侧堂屋外侧房门上提取的血样痕迹3、4、13、张某某左、右脚鞋子、张某某上衣、刘梅花上衣、裤子上均检出人血,检出DNA,与刘梅花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4509*1019。④送检的刘梅花左、右手手指擦拭上均检出DNA,与刘梅花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4509*1019。⑤送检的药瓶擦拭物1、张某某左、右手手指擦拭物上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某、刘梅花的DNA分型。⑥送检的从水桶把手上提取的血样痕迹7上检出人血,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某、刘梅花的DNA分型。⑦送检药瓶擦拭物3上未检出人DNA。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的痕迹、物品

(1)相公(刑)勘[2020]110019号现场勘验检查卷:2020年11月15日14:45-18:00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人员及该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市局刑科所技术人员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镇××楼村××组××号张某某家中。院外及院内发现多处血样痕迹、被害人尸体、沾有血迹的尖头单刃水果刀、毛巾、手套、铁锨等物品以及农药瓶等物品。均擦拭提取或原物提取后送检,刀及药瓶、服装鞋帽送检后扣押。

(2)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光盘一张:2020年11月16日16时许,张某某辨认作案现场及相关现场:2020年11月16日16时许,张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到淮北市相山区××镇××楼村××组××号,指出,①在该院子的西南部就是其拿刀将其老婆刘梅花捅死的地方,②其在位于其家东侧约200米处的农资百货超市购买除草剂。在其家院中,其又简要描述了当天的案发经过(与之前的供述基本一致)。

(3)人身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提取物品清单,(证据卷p73-75页),情况说明:2020年11月15日在本案侦查人员主持下,在见证人见证下,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全身检查,发现张某某的右手中指外侧第二关节处有锐器伤口一处,全长三厘米。检查人对张有前的上衣、裤子、鞋子进行了实物提取,并对张某某的十指进行擦拭提取,同时提取张某某的血样、十指指纹、双手掌纹和声纹,录入相关信息库。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一张:刘梅花的手机存储的相关信息。内含郭维前和某在案发前的微信聊天语音记录,无暧昧聊天互动。

微信语音记录证明:郭维前劝刘梅花给张某某一次机会,不要离婚。11月15日语音:我的手机卡卡死了,我得重新开。

(2)情况说明及询问郭维前的光盘壹张:郭维前系张某某的表弟。其与刘梅花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其他感情。其与刘梅花之前没有联系,后因刘梅花和张某某要离婚,其受张某某的委托劝刘梅花不要离婚,以前张某某想去浙江打工,曾让其建议刘梅花也到浙江打工。其记不清11月15日中午与刘梅花的22秒微信通话说的什么。

(3)光盘壹张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侦查人员从自农资部调取的监控中截取的视频片段,内容为2020年11月15日12时30分许及13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杀害刘梅花后两次前往该村东头农资部买除草剂的情况。

6.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子。2020年1月15日13时18分,其父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把其后妈刘梅花杀了,其当时就慌了,问报警吗,他说报警了。其让他在家等着,其马上过去。然后其就开车往家赶。路上,其用自己的手机报了警,报警后其又给其父打电话,告诉他其报警了,让他哪都不要去,他说他也不想活了,喝了三瓶农药,不知咋回事,他吐了人没死,要不他拿刀捅自己两下,其让他不要做傻事,其马上就到。大概14时其到家,其父家在合众小学桥西往南100米往西10米左右,门朝南,带院子,有6间房。其到后没敢进去,其父出来,身上都是泥,上身穿灰色的夹克,下身穿黑色的西裤,上身靠肚子上的衣服和右大腿靠屁股的衣服都湿了,右手好像烂了,往下滴血。当时他整个人都傻了,其感觉其父说的应该是真的,就问他报警吗,他说报过了。其问他为啥要杀人,他说其后妈刘梅花要和他离婚,他不愿意,两人发生争执,刘梅花拿刀要捅他,没捅到人,划到手了,他把刀夺过来捅了刘梅花的肚子。其问他刘梅花人在哪,他说人在过底,其上前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上面用纸壳子从头盖到脚,盖的严严的,其喊了一声,人一动不动,其感觉人肯定死了。当时问其父刀呢,他说在厨房窗台上,离刘梅花两步远。刀刃加刀把大概有30公分,单刃,比水果刀大点,比西瓜刀小点,刀把是黑色,单面刀刃,前面是尖的,圆弧形,颜色好像是白色。他当时拿给其看了一下,又把刀放回原处。其当时说他胆子真大,敢杀人了。他说,刘梅花捅其,其把刀夺过来,朝她肚子捅了一下,不知道人会死。后来,其父蹲在过底墙跟抽烟,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派出所的人掀开纸壳子,说人死了。其看见就是刘梅花。刘梅花头朝南,脸朝西,脚朝北,仰面躺在地上,脚边有个大垃圾桶,垃圾桶盖子上有3个农药瓶子,民警说是一种除草剂,瓶子是白色的,三个瓶子里面是空的。

其父身高1.6米多,中等身材,腿脚都利索,一直住在钟楼乡合众村,在凤凰经济开发区鲜满多食品厂当保安。刘梅花今年52岁,家是砀山的,身高1.6米多,微胖,短发,不戴眼镜,平时在钟楼街上卖烤红薯。其和某不熟悉,其父和某是其坐牢期间在一起的,出狱一两年,其都没在家住过一周,以前只知道他们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大概一两个月前,他们打起来,派出所还出警了,都是皮外伤,没听说动刀子的事情。其不清楚他们具体因为什么感情不和。其父跟其说,他挣的钱都给了刘梅花,问刘梅花要钱,刘梅花又不给他,两人可能因此事叨叨。

(2)证人王某4的证言:2020年11月15日12时50分左右,其庄的张某某到其店里买百草枯清理其母亲院子中的杂草,其给他拿了两瓶除草剂,名叫草甘膦,红色小塑料瓶装,一瓶净含量200克,张某某买了两瓶,当时没付钱就走了。其和张某某家很少来往。张某某来买药时衣服是干净的,也有说有笑,看不出异常,临走时说打好药后把钱给其送过来。

2021年1月25日,王某4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案发当日到其经营的农资部购买除草剂的张某某。

(3)证人徐某的证言:其系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律师。2020年10月9日,刘梅花到其办公室委托其代理她和她丈夫张某某离婚一案,同年11月15日上午,其约刘梅花和张某某到相山区法院办理协议离婚,8点半左右他俩到其办公室。张某某不愿意离婚,苦苦哀求刘梅花两个多小时,中间张某某还给刘梅花跪下并承诺:以后都听刘梅花的,出去打工挣的钱都给刘梅花,以前借刘梅花家人的钱也写了欠条。刘梅花同意撤案,并写了撤案申请书。11时左右,刘梅花和张某某一起离开,走的时候很正常,张某某说:卡在家里,回家拿卡取钱,先还刘梅花一万元。刘梅花写的起诉离婚的诉状大概内容是感情基础差,家暴和婚内出轨,但没有举出具体的证据和事例。

(4)证人孙某的证言:其系张某某的侄媳妇,2020年11月15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刘梅花女儿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其小叔张某某、梅花婶子的电话都没人接,让其给张永前打个电话,问问怎么回事。其打通了,张某某说:你梅花婶子买火车票走了。其又问他怎么跟王某2说,张某某说:“你就说没打通,没人接电话。”其就给王某2说没打通电话,王某2又让其下班去看看,其没去,但是其还是给王某2回了电话,说其去看了,家里没人。大概下午三四点,其听说刘梅花被张某某杀死了。

其给张某某打电话时,他很正常,没有异常。张某某和某平时关系其不知道,两口子平时喜欢斗嘴。其家住西头,他家住东头,平时来往不多,其不知道他们最近有无矛盾。

(5)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系被害人刘梅花之女。2012年,其母刘梅花再婚和张某某结婚,后两人一直生活在相山区××镇××楼村,平时刘梅花在钟楼街卖烤红薯,张某某在凤凰山工业园香满多公司门岗工作,2020年9月20日,张某某在家里因为琐事动手打其母刘梅花,刘梅花报警,其知道后就把刘梅花接到其家居住。刘梅花说张某某会因为其母回家晚了,怀疑其母在外面有人,动手打骂其母,从2012年结婚后就经常发生。刘梅花在9月20日被打后,坚决要和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平时除在工厂看门岗,不上班也在钟楼街跑车拉人,再有就是和村里的人打麻将,家务活很少干,喜欢唠叨,疑心比较重。

其最后一次见刘梅花是2020年11月15日8时许,刘梅花从其家到徐某律师那和张某某签字离婚。12时8分其给刘梅花打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她和张某某在一起,没有事,下午就买火车票去杭州。说完她就挂了电话。其又打徐某律师的电话问情况,律师说:刘梅花和张某某和解了,张某某答应给其母取钱,他们一起走了。其还有些担心,又打其母的电话,没有打通,其又打张某某的电话,也打不通,后其打车到张某某家,他家的院子大门是锁上的,其就离开了。其去之前打电话让张某某家西边的邻居孙姐帮忙看看,孙姐回电话,说门锁着,没有人。

2021年1月25日,其对卷宗里的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张某某及刘梅花。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两个月前,刘梅花和其闹离婚,外出打工。2020年11月15日上午,因徐某律师说刘梅花要和其协议离婚,让其去签字,其到相山区法院对面徐某律师的办公室,到后,刘梅花骂其,其说:“你再骂人,我就把你的嘴撕烂。”其认为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吵了一会,说着说着她又笑了,其就抱她,还亲了几下,说不离了,她说不离要给她钱花,给一万元钱,其同意回家取。说好后,其和某就离开了。其俩走到梅苑学校门口时,其听到有个男的给刘梅花打电话,其凑到耳朵跟前听见那个男人说:“亲爱的宝贝,你什么时候来?”刘梅花说:“我这就去买火车票,晚上走。”其还给她抬了两句。打出租车回到家后,其俩在卧室说话,因为其在徐律师办公室承诺给刘梅花1万元钱,看看刘梅花打工能不能带着其。结果刘梅花不愿意带其去,其俩就争吵起来,这时刘梅花在堂屋门跟前拿个小椅子砸其后背一下,其夺下了。这时刘梅花从堂屋出来就要往外走,其追上来拉着她不让她走。拉扯着走到西屋门口,在西屋最南头那间屋的窗台外侧上放着一把黑把的削红薯的刀,刀头是白色,刀柄是黑色的,是单刃刀,总长度用手量一扎多长。刘梅花拿着刀对其说:你不让我去,我砍死你。她平常就经常说,我弄死你,这也是她说话的习惯。其说:“你说两年后看着管再带我出去是玩我的,我查了,分居满两年就算离婚,到时候咱都没关系了。你要出去打工就带我一起去,我取一万元钱也够咱俩花的”说着其就拉她,想把她手里的刀夺过来,其说:“你弄啥子的,你弄啥子的,”然后想用左手夺她的刀。谁知,她忽然砍了一下,她以前也经常这样说,但没砍过,这次真砍了一下,砍到其右手的食指和中指外侧部位,淌血了。其当时就恼了,其气的很,直接夺过她手里的刀,说:“我穿死你。”然后其对着她的肚子就开始捅,捅了多少刀其记不清了,其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心想,你都用刀攮其了,其也攮死你,咱俩都死。其只用刀攮了刘梅花肚子,没有攮其他部位,也没有打她。其先是把她捅倒了,倒了之后其记不清可捅她吗,其看到刘梅花躺地上,自己把头往地上的砖头上磕,其是在过底北边,西屋南边捅的,旁边都是砖头,她也不是有意磕砖头的,只是正好倒地后,头下面是砖头,她就气的用头往后使劲磕,磕的她自己头后面那一片,她嘴里还不停骂其。然后,其对她说:“我去买药去,我陪你一起去死,你死我也死,咱一起死。”其就出去买了两瓶“甘草磷”除草剂,回到家后其看见刘梅花已经没有气了,肚子上趴了好多苍蝇,其就把刘梅花往南挪了一点,让她依靠在旁边的蓝色垃圾桶上,随后其又找了几个纸壳子把刘梅花盖上。接着其又拿院子东边棚底下的铁锹锄点干土,把之前刘梅花躺的位置有血迹的地方垫垫,然后其把两瓶药兑水后喝完,其又用手机打了110。因为受伤,手一直淌血,其就拿白色的线手套套手上。其打110说,其杀人了,其把其老婆捅死了。110问其哪里的,其说是渠沟钟楼的。报警后其又把手套摘下来,随手扔在附近。其还给其儿子张某打了电话,告诉他说:“我把你姨杀了。”其儿子说:“你就找事,能过就过,不能过就算,你杀人干啥。”打完电话其把手套扔到东北角的棚底下后到刘梅花旁边躺下。其喝完药肚子难受,全吐了,又起来骑电动三轮车去之前那个店又买了一瓶这个药,到家对着瓶子喝完了。喝完的三瓶甘草膦都放在刘梅花死的旁边的垃圾桶上了。其又去堂屋,穿上褂子和裤子。其捅刘梅花时下身穿的是保暖内衣,上身穿黑色带点花的褂子,黑色鞋子,捅过刘梅花后,其又去穿了一条裤子,穿好衣服,其就躺在刘梅花旁边,一会其儿子来了说其作。随后派出所的人来了,看了刘梅花的尸体,知道其喝药就带其去人民医院抢救了。

其愿意接受处罚,其现在后悔了,她砍其一下,其挨下也就算了,其不该夺过刀再攮她,其主要恼她出门打工不带其。

张某某辨认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2021年1月25日,张某某从12张刀具照片中辨认出其杀害刘梅花时使用的刀。

8.附带民事部分证据

被害人刘梅花之子王某1、王某3,之女王某2的身份信息:载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

对张某某关于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被砍伤手指后夺刀,随即用刀对被害人胸腹部连续捅刺10余刀,并伴有对四肢的捅刺,形成刀伤多达20余处,捅刺后,张某某未采取任何施救行为,最终被害人因心脏破裂死亡,结合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当时的想法是杀死被害人再自杀,两人一起死。证明张某某主观上具有杀死刘梅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张某某关于其系自卫,辩护人关于张某某存在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与被害人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害人随手从窗台上拿刀砍被告人手指,是为了摆脱被告人的纠缠,离开现场外出打工,被告人是明知的。被害人的刀被张某某夺下后已不具有威胁性,张某某此时对被害人胸腹部连续捅刺直至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杀人,故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卫、正当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张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39518.5元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十八元伍角;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威

审 判 员  吴 静

审 判 员  盛文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兆

书 记 员  赵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