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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183刑初370号赵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83刑初370号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其女朋友王某1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小青,绑定手机号码:177××××7719)在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1的前男友吕某(微信号:×××,昵称:涅槃)联系,向吕某要5万元称要买房,并承诺吕某给其钱后其就回晋州市跟吕某看房结婚,骗取了吕某的信任,吕某通过其中国银行(银行卡号62×××39)网银先转账给赵某某提供的王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邮政银行卡号:62×××21户名,王某1)账户10000元钱,让王某1用来买衣服等物品,接着吕某继续用他的中国银行网银向赵某某提供的王某1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80,户名,王某1)账户内转账了5万元。吕某分两次通过手机银行转帐60000元后,赵某某将吕某微信拉黑。赵某某用诈骗来的60000元钱,其中40000元借给了他的朋友武银龙,剩余的20000元都花销了。直到吕某联系上王某1的家属后,王某1才知道赵某某冒用自己的微信号诈骗了赵某某60000元钱。2、2019年11月初赵某某用相同方式登录了王某1昵称为小青的微信号与王某1的前夫郭某聊天,赵某某通过王某1这个微信向郭某聊天说想向其借钱准备在石家庄,刚开始郭某不相信对方就是王某1,后赵某某在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王某1给郭某发了一条语音,骗取了郭某的信任,让郭某相信与其聊天的就是王某1本人,这样郭某分三次分别向王某1这个微信号转账20000元、2500元、4000元,赵某某将这些钱都花销了,直到王某1知道赵某某用她的微信骗钱后,在王某1与郭某联系后,王某1才知道赵某某以她的名义骗了郭某26500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其女朋友王某1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小青,绑定手机号码:177××××7719)在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1的前男友吕某(微信号:×××,昵称:涅槃)联系,向昌林要5万元称要买房,并承诺吕某给其钱后其就回晋州市跟吕某看房结婚,骗取了吕某的信任,吕某通过其中国银行(银行卡号62×××39)网银先转账给赵某某提供的王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邮政银行卡号:62×××21户名,王某1)账户10000元钱,让王某1用来买衣服等物品,接着吕某继续用他的中国银行网银向赵某某提供的王某1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80,户名,王某1)账户内转账了5万元。吕某分两次通过手机银行转帐60000元后,赵某某将吕某微信拉黑。赵某某用诈骗来的60000元钱,其中40000元借给了他的朋友武银龙,剩余的20000元都花销了。直到吕某联系上王某1的家属后,王某1才知道赵某某冒用自己的微信号诈骗了赵某某60000元钱。(2)、2019年11月初赵某某用相同方式登录了王某1昵称为小青的微信号与王某1的前夫郭某聊天,赵某某通过王某1这个微信向郭某聊天说想向其借钱准备在石家庄,刚开始郭某不相信对方就是王某1,后赵某某在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王某1给郭某发了一条语音,骗取了郭某的信任,让郭某相信与其聊天的就是王某1本人,这样郭某分三次分别向王某1这个微信号转账20000元、2500元、4000元,赵某某将这些钱都花销了,直到王某1知道赵某某用她的微信骗钱后,在王某1与郭某联系后,王某1才知道赵某某以她的名义骗了郭某265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调取证据清单:

(1)2020年7月7日调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4张,账户信息1张。

(2)2020年6月28日吕某提交微信交易流水1张,流水明细清单及聊天记录4张。

(3)2020年6月29日郭某提交农行流水3张,微信交易截图5张。

(4)2019年12月17日郭某提交聊天记录拾伍页。

3、调取证据清单(王某1提交):

(1)光盘一张,内有王某1与赵某某通话录音一段;(2)身份证照片2张,王某1及赵某某身份证照片各一页;(3)聊天记录4张,王某1与赵某某聊天记录;(4)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5张;(5)微信流水5张。

4、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经过:

2020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佛山市南海公安局黄岐派出所海北社区民警在设卡检査时,査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姓名:赵某某。

5、被告人赵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6、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7、证人王某1的证言。

吕某报警说他给我转账6万元后就把他微信删除了我不知道这个事,后来吕某通过我家里联系我,我才知道这个事,那是我现在的对象赵某某用我的微信向吕某要的这个钱,赵某某瞒着我要的。我以前跟吕某处对象,几个月前我俩分手了,后来就没有联系过,我把微信和手机号换了。今年1月26号下午我接至我弟弟电话,说吕某找到我家去了,说我用微信骗了他6万元钱,我对我弟弟说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没有理吕某。过了两三天我和赵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查了查我的邮政银行的流水后,我又去查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流水,赵某某陪我到了中国银行的门口他才对我说是他办的这个事,他说是他登录的我原来那个微信,以我的名义向吕某要了6万元,他对吕某说要6万元买房子,给了6万就回去,吕某转了钱以后他就把吕某给删除了。然后让吕某将钱打到了我的两个银行卡里边。他说他想报复一下吕某,钱他没有花转到他朋友那里了,过段时间再给吕某。我让他把钱还给吕某。他说他联系不上他那朋友了。他还说他的银行卡被限额了,等2020年1月1日以后就能用了,到时候再给吕某。赵某某向吕某要6万元的时候没有跟我商量。赵某某是怎么知道我微信密码的,我跟赵某某最初处对象的时候,我没有手机,就把我的手机卡装在了他的手机上,他就能登录我的微信了,后来我有了别的微信,我就没有用过原来的微信,后来知道他骗吕某以后我才从赵某某的手机上将我原来那个微信退出,并改了密码。吕某转账的时候转到了我的银行卡里边,是因为我跟吕某分手后,我就跟赵某某一起去了陕西,到了陕西后我办理了两个银行卡,当时是赵某某陪着我去办理的,办好以后银行卡的密码我也告诉他了。中国银行的我一次没有用过,邮政储蓄这个我绑定了我的新微信和我的支付宝上边。当时办理的短信提醒业务定的是我的手机号,但是我的手机卡在赵某某的手机上装着,所以来了给赵某某转账的时候我没有察觉到。后来我弟弟给我打电话以后我查我的银行卡余额的时候已经没有这给钱了。我原来的微信号昵称:小青,手机号:177××××7719,微信号:×××。分手后我换了手机号:17389107967。我的支付宝原来绑定的手机是177××××7719,后来我买了新的手机号后换绑成17389107967。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户名:王某1;我的中国银行卡62×××80,户名:王某1。我现在的微信号×××,昵称:小龙女。赵某某的微信号:×××,昵称:未来。他的另一个微信号:×××,昵称:请你让我不要撕心裂肺痛苦,手机号:182××××9786。赵某某向吕某要了6万元后,中国银行那个卡里边的5万元他转到他朋友那了,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万元我也不清楚,我的支付宝赵某某用着,最近我没用过。他对我说过一次他一个朋友要往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边给转10000元,当时我没有多问他。后来我知道吕某被他骗了以后,我问他的时候他还说那10000元是他朋友转的。我说的这些有证据,我把我的银行卡流水拿过来了,邮政储蓄银行的4页中国银行的流水1页,我跟赵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3页,赵某某微信详细情況1页,还有我和赵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各一页,他的身份证照片是我前几天用手机照的,我打印出来了。还有一个光盘,里边有我昨天晚上眼赵某某的一段通话录音。

我和赵某某在一块大约1个月时间。我是发现赵某某骗了吕某之后,我就联系了郭某(我前夫),我问他是否有人用我的原来的微信号(微信号×××,昵称:小青),向他借过钱,郭某才告诉我说借过,我又问的赵某某是否曾用我的微信骗郭某钱了,问了五六次赵某某才承认用我的微信骗了郭某26500元。我昵称“小青”的微信号是用了大约有2年左右,到我和赵某某一块,我刚开始没有手机我用他的手机登陆了这个微信号,不长时间我就买了新手机就有了新的微信号(昵称:小龙女),那个昵称“小青”的微信我就不用了。我在2019年12月27日通过我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小龙女)转账给吕某4800元,这笔钱我是用微信转账4800元,这是我还原来在2018年9月份左右我们两个一块合伙做生意借我的4800元钱,这4800元不是赵某某给我让我还给吕某的。赵某某在2019年11月28日通过他的微信转账到我的昵称“小龙女”的微信号10000元,后来陆陆续续都转走了,我对赵某某多次说让他将这10000元还给吕某,但是赵某某推脱凑齐10000元就还,一直到最后我们不联系了。在我知道赵某某通过我的微信骗钱之后,我给赵某某录音留下证据我就不跟他联系了,他原来一直让我跟吕某说情,我要了吕某的银行卡号给了赵某某,但是赵某某一直不还钱。我只知道赵某某有一张中国银行卡(尾号:8271)。赵某某母亲刘某我见过,但是不知道叫什么。赵某某是否使用他母亲名字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我不清楚。我不认识武银龙这个人,赵某某带我去南宁见过他的一个朋友“小武”,我不知道是不是一个人。赵某某没有说过他曾经借给武银龙钱。我没有跟赵某某说过,他骗了郭某26500元,由我负责还。

8、证人刘某的证言。

赵某某是我儿子。我只有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卡号是62×××10,就是在泾阳县政储蓄办理的银行卡,户主就是丈夫赵全荣。卡平时在我这边,但是我儿子赵某某平时也用这张卡,他在手机上绑定着,平时他也给卡上存钱,他存的钱不让我们动,我们也不动。我认识王某1,

是我儿子赵某某谈的女朋友,她来过我家,我儿子给我说他们两个今年3月24日把结婚证领了。2019年11月26日王某1的中国银行网银(卡号62×××80)曾向我尾号为881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账17500元我不知道,这张卡从2019年6月份以后我就没有再用过了、当时卡上少了385元钱,我就觉得这个卡不安全,我就再没有用过了。但是我儿子可能一直在用我的卡,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9、证人王某2的证言。

王某1是我的亲姐姐。我认识吕某,原来他和我姐姐处对象。2019年11月份左右,我当时在柏乡县我的店里面看店,不知怎么的吕某找到我就问我姐去哪里,吕某对我说,借给了我姐6万元钱用来和我姐结婚,我一听觉得不对因为当时我已经知道我姐和他分手了,怎么还会和他结婚,我就赶紧跟我姐联系问她吕某是否借给了她6万元,我姐说没有,我就让我姐查询她那两个银行卡内的交易流水,我姐说先査了一个银行的流水没有这笔钱的流水,我姐就说第二天接着査另一个银行卡的流水,到了晚上我回到家里发现吕某已经在我家里,他正跟我姐打电话说这个事情,打完电话吕某就说我姐不承认这个事情,但是他怀疑这个事情不是我姐办的就是她那个对象赵某某做的。他告诉我如果我姐不承认这个事情他回去就报警。第二天我多次询问我姐有没有借吕某的钱,我姐都说没有,她说这部分钱是被她朋友转走的,这个时候我姐一直没告诉我这个人就是和她一块处对象的赵某某。后来我姐才告诉我是赵某某冒充我姐,用她的微信骗的吕某的钱。

10、被害人吕某的陈述。

我来报警,我被人诈骗了60000元。2018年初的时候,我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叫王某1的女子然后我俩谈恋爱,2019年10月的时候,我俩分手了。2019年11月中旬的时候,她在微信上联系我,她说她对我还有感情,让我给她钱买房子结婚,她让我出钱给她,然后她再跟她姐姐借点买个房子,还说我把钱转过去后她就回晋州跟我一起看房结婚。她给了我一个邮政银行卡号,说是她的户名,让我往这个银行卡里边转钱,11月24日的时候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她10000,她让我出5万元交首付买房子,我又给她转了4万元,因为卡号存在异常,银行将这4万元返回了。她又给了我一个中国银行的卡号,让我往这个里边转,25日晚上21点左右我通过手机银行往这个账户转了5万元,第二天她在微信上说我发的信息被她姐看到了,她姐说我这个人极端,然后下午我再在微信上跟她聊天的时候,发现她把我微信删除了,我拨打她手机提示暂停转服务。然后我打听知道她是邢台市柏乡县内步乡余舍村的,我找的到她家后,她没有在家,她弟弟跟她联系上后,她说她没有跟我要过钱,她也没有收到这笔钱。王某1,女,31岁左右,邢台市柏乡县内步乡余舍村人,微信号:×××,昵称:小青。电话号码177××××7719,邮政银行卡号:62×××21,户名:王某1。中国银行卡号62×××80,户名:王某1。她弟弟的电话:137××××0272。我跟对方语音或者视频的时候,她那边就挂了。我的微信号:×××,昵称:涅槃。我的银行卡号:62×××39,中国银行银行卡,户名:吕某。我将银行交易明细打印出来了,还有我和她的聊天记录都带过来了。我提供的这份我的中国银行(卡号62×××39)的2019年11月9至2019年11月26日的交易流水,上面2019年11月24日有两笔转账(一笔在18:08转账10000元,一笔在18:24转账40000元),都转给了王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第二笔40000元的没有转账成功,我在第二天又重新转给了王某1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80)内50000元,这样我一共转给了王某160000元。王某1没有转给我5000元,大概2020年1月中旬王某1曾经微信转账4800元,当时王某1说是还原来在2018年9月份我们两个一块合伙做生意借我的4800元钱,跟这次被骗的60000元没有关系。王某1在之后没有还给我10000元,也没有明确告诉我是还这60000元的。

1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我被骗了26500元,我要报案。2019年11月8日我的前妻(王某1)在微信上找我借钱,她说要在石家庄,手里钱有点紧张找我借2万元钱,然后我说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等明天我再给你吧,她就同意了。等到了9日下午17时50许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2万元钱给了我的前妻(王某1),她收了钱以后对我说要再借款三千元,因为当时我的微信上没有那么多钱,我就给她转了2500元,王某1对我说月底会把钱还给我。等到了11月23日13时55分许我的前妻(王某1)在微信上对我说要再借款8500元,说开美容工作室的钱还不够,我就对她说,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然后她就给我发过来了一个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让我扫码转账,我说我不会这个然后她教我如何扫码转账,我当时一看是花呗分期还钱,我就没有支付,随后她又给我发了一个二维码让我扫码,对我说这个人“金辉”说是她的朋友并告诉我转账成功后让我截图发给她,等我再次扫码一看还是花呗分期还钱,我没有支付,王某1对我说她着急用钱,我说我给你想想办法吧,等到了2019年11月25日20时42分许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又给王某1的微信转了4000元,等到了11月27日15时40分许我看到我的微信有个陌生人加我,加我的备注写的是我前妻“小青”我就通过添加了,她对我说找我借钱的那个微信号现在不用了,说她换了微信号了,还告诉我如果那个微信号再找我借钱让我不要借给她,我随后就问她你那个微信号是早就不用了,还是才不使用。随后我就问她是不是你用那个微信号找我借了26500元,她说不是,我说要是不是你我就报警了,随后她说她知道是谁,她说你不用管了我能给你要回来,等了一段时间也没有信,钱也没有还给我,我就问我前妻(王某1)钱是否要回来了,她对我说那个人还没有给她,我前妻就对我说实在不行你就去报警吧,我一直等到了今天才来报警。骗我钱的那个微信号微信网名:小青,账号wxid-f5n61kgrfhzt22。我前妻(王某1)使用的微信号网名:小龙女,账号:×××。我转账的银行卡号户名:郭某,账号:62×××74,中国农业银行,我一共转账转了三笔,第一笔2万元,第二笔2500元,第三笔4000元。从我被骗了以后我前妻(王某1)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182××××9786)说是这个人骗的我钱,我就打通了这个电话,打过去后这个男的也承认我的钱在他手里,他说他会把钱给我,但是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给我。我前妻(王某1)认识这个男子,王某1说他们两个是在网上认识的,他们两个在搞对象。

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11月份的时候,我在王某1的微信上和她前对象吕某聊天,我冒充王某1向吕某要了6万元,后来我就删了吕某。我和王某1是处对象的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和王某1在陕西省咸阳市租房子住,当时没有找到工作,我当时用王某1的微信号和晋州市的吕某聊天,我冒充是王某1和吕某聊天的,我以王某1的口气说我没和赵某某在一块,只要吕某答应买房子,我就还和吕某一块过,我说让吕某给我6万元打过来,剩下的钱我去找亲戚借,我拿了钱就回来和他结婚,然后吕某就分两次打钱,第一笔1万元,第二笔是5万元,第一笔1万元我让他打到王某1名下的邮政银行卡上了,第二笔5万打到了王某1名下中国银行卡上,这两个银行卡账号我记不住。这两笔钱不是同一天转过来的,我记得是隔一天转的,当时我冒充的是王某1,我说不着急,三两天凑齐我就跟吕某在晋州市过日子,吕某在微信上把我当成了王某1,说只要和他过日子,他一天就把钱凑好。一万元钱转过来后,我当时和王某1要去买衣服的路上,我就让王某1拿着邮政卡去取钱,王某1问我哪来的钱,我说是吕某打过来的,我说不用王某1管,过几天我有钱了还了吕某,王某1就没问我怎么给吕某要的钱,我和王某1买衣服日常开支花了吕某打过来的一万元,第二天吕某转来的第二笔五万元我没有告诉王某1,我转给了我朋友武银龙4万元,我借给他的,直到现在他没给我,还有1万元我日常花销了。后来我拉黑了吕某,吕某去找了王某1的弟弟,告诉了王某1弟弟他给了王某16万元,王某1弟弟告诉了王某1,王某1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吕某为了得到王某1诈王某1呢,后来王某1领着我去银行查明细流水我一看瞒不住了,我才承认了冒充王某1骗了吕某6万元,王某1让我想办法还钱。要吕某把钱打到王某1银行卡,是因为打别人的银行卡吕某不会相信是王某1,当时我和王某1在一起同居着,打过来钱我也能花。我为什么要冒充王某1骗吕某6万元,吕某总是纠缠王某1,我是为了报复吕某才骗他钱。我当时和吕某聊天时用的王某1的微信号是×××,昵称叫小青。当时王某1的手机卡用的是我的手机,我俩共用的一部手机,所以我能上王某1的微信号。王某1的邮政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是我俩到了咸阳一块生活后办的,当时办好银行卡后就绑定了王某1189的一个手机号的(记不清楚了)手机银行APP。将吕某转到王某1中国银行的5万元转走我是通过王某1的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网银转账转走了。不需要密码只需要手机验证码就行了。

我还冒充王某1骗了王某1的前夫郭某26000元左右。2019年11月份,我记得比我骗吕某早,我登陆了王某1的微信(177××××7719,昵称:小青),我用王某1的微信对郭某说想向他借点钱在石家庄,刚开始郭某不相信我就是王某1,我就让王某1给郭某发了一条语音,内容不记得了,王某1发完语音后郭某就相信与他借钱的就是王某1了,第一次郭某向王某1这个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20000元钱。我后来用王某1的微信继续冒充王某1向郭某借钱,这次我对郭某借3000元,后郭某因为微信上钱不够了只给王某1这个微信转了2500元。我对郭某说大概一个月就能还上这些钱,后来我应该又通过王某1的微信向郭某借了4000元。这样子我一共通过王某1的微信号以王某1的名义向郭某借了26500元。我当时没有告诉王某1让她给郭某发信息是干什么用,这样只要是王某1发了消息,郭某一听语音就相信是王建本人了。我通过王某1的微信号以王某1的名义向郭某借了26500元的事情王某1不知情,她是在吕某找到她家里之后,王某1用其他的微信还有打电话的方式问郭某,她原来的微信有没有向郭某借过钱,在得到曾经借过26500元钱后,王某1知道后就明白我也用她这个微信向郭某借钱了,王某1后来对我说这部分钱由她自己来还郭某,在我和王某1分手后我联系不上王某1了,后来我也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郭某说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我来偿还这部分钱,我向郭某要了卡号。我后来筹集好钱之后,因为我的手机不小心格式化了,找不到郭某的联系方式了,我也不清楚王某1给没给郭某钱,所以我就没有给郭某钱。郭某将这26500元转到王某1的微信上后,我没有转移走,我自已微信和王某1的微信经常互相转钱,在我跟吕某以及郭某聊完天之后我就将聊天记录删除了,所以王某1不清楚她的微信上到底有多少钱。我诈骗郭某这26500元钱都花销了(租车、住宿等)。王某1有两个微信号码,第一个就是手机号码177××××7719昵称“小青”,我骗郭某还有吕某都是用的这个微信;另一个微信号是×××,昵称叫做“小龙女”。

我记不清楚郭某和吕某的微信号码了。我要补充,在王某1从南宁回石家庄之前,我给了王某15500元,当着我的面王某1用她那个呢称“小龙女”的微信号转给了吕某5500元,后来我又给了王某110000元让王某1还给吕某,后来我就与王某1失去联系了,王某1还没还我就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某某的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吕某60000元、郭某2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 原

人民陪审员 曹 萌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