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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826刑初9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6刑初94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新冠病毒引起的疫情,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1月2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世昌、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至2019年度,被告人何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通过打电话或者利用手机、互联网发布为他人出售古玩做推广宣传,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何某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32080元,李某某参与骗取他人人民币219380元,宋某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411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罪的定性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庭审中辩称其所骗取的数额没有指控的多;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未行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度,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通过打电话后添加被害人微信,向被害人索要古玩、藏品图片,以帮助被害人在互联网发布出售古玩、藏品信息,做推广宣传收取服务费、推广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5月28日李某某注册成立昆山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任监事。2018年7月底宋某某离开该公司,2018年9月7日李某某将该公司转到何某名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申某实施诈骗,申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徐某1实施诈骗,徐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4月2日、4月3日,被告人何某以帮助梁修国拍卖古玩收取服务费为由,对梁修国实施诈骗。后梁修国两次向被告人何某提供的作案微信账号(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4、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倪某1实施诈骗,倪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黄某1实施诈骗,黄某1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1000元、800元、200元。
6、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易和祥实施诈骗,易和祥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衡某实施诈骗,衡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8、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倪某2实施诈骗,倪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3500元。
9、2019年4月5日,被告人何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1收取服务费为由,对许钧实施诈骗,许钧向被告人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700元。
10、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唐某1实施诈骗,唐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诈骗,陈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姚某1实施诈骗,姚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3、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爱迪英实施诈骗,爱迪英分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4、2019年4月19日、5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童某实施诈骗,童某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500元、200元。
1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仇某实施诈骗,仇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6、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安某实施诈骗,安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周某1实施诈骗,周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8、2019年5月4日、5月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龙某1实施诈骗,龙某1分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19、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夏某1实施诈骗,夏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2000元。
20、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唐某2实施诈骗,唐某2向何某提供的作案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戴某实施诈骗,戴伙生分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2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诈骗,赵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3、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欧某实施诈骗,欧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人民币入1000元、1000元。
24、2019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1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洪某实施诈骗,洪某分四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200元、300元、500元。
25、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诈骗,张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刘某1实施诈骗,刘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27、2019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陈某2实施诈骗,陈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28、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国某实施诈骗,国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9、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舒某实施诈骗,舒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30、2018年9月27日、9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陈汝新实施诈骗,陈汝新两次向何某等人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31、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2实施诈骗,刘某2两次向何某等人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900元、100元。
3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薛某实施诈骗,薛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3、2019年4月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徐某2实施诈骗,徐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莫某实施诈骗,莫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5、2019年4月13日、5月22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沈某1实施诈骗,沈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0元、3000元。
36、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谭某实施诈骗,谭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7、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姜某1实施诈骗,姜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38、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狄某实施诈骗,狄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39、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刘某3实施诈骗,刘某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0、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徐某3实施诈骗,徐某3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41、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姚某2实施诈骗,姚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狄某实施诈骗,狄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4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甘某实施诈骗,甘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于某实施诈骗,于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4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段某1实施诈骗,段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6、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赵某2实施诈骗,赵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诈骗,李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对吴远安实施诈骗,吴远安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49、2019年5月6日、5月1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尚某实施诈骗,尚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50、2019年5月7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苏某1实施诈骗,苏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5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陈某3实施诈骗,陈某3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52、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高某1实施诈骗,高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5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朱某实施诈骗,朱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500元、500元。
54、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吴某1实施诈骗,吴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55、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许某2实施诈骗,许某2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56、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那某实施诈骗,那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57、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蔺某实施诈骗,蔺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58、2019年6月20日、6月21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孙某1实施诈骗,孙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1000元、1000元。
59、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诈骗,王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60、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焦某实施诈骗,焦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61、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夏某2实施诈骗,夏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62、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姚某3实施诈骗,姚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63、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任某实施诈骗,任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64、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魏某实施诈骗,魏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65、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周某2实施诈骗,周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66、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杨某1实施诈骗,杨某1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67、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刘某4实施诈骗,刘某4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68、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李某2实施诈骗,李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69、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宋某实施诈骗,宋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70、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林某1实施诈骗,林某1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71、2018年6月19日、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鲁某实施诈骗,鲁某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1000元、1000元。
72、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管某实施诈骗,管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73、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诈骗,王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74、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王某3实施诈骗,王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75、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黄某2实施诈骗,黄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76、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袁某1实施诈骗,袁某1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77、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赵某3实施诈骗,赵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78、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石某实施诈骗,石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79、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诈骗,张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80、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丁某实施诈骗,丁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81、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4实施诈骗,陈某4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82、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5实施诈骗,陈某5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83、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4实施诈骗,王某4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84、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花某实施诈骗,花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元、800元。
85、2018年10月11日、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顾某实施诈骗,顾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300元。
86、2018年10月17日、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金某实施诈骗,金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000元。
87、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6实施诈骗,陈某6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88、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吴某2实施诈骗,吴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89、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史某实施诈骗,史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90、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姜某2实施诈骗,姜某2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000元、500元。
91、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李某3实施诈骗,李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92、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余某实施诈骗,余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93、2018年5月15日、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姚某4实施诈骗,姚某4分三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600元、400元。
94、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杜某实施诈骗,杜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95、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邱某实施诈骗,邱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96、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乔某实施诈骗,乔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97、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王某5实施诈骗,王某5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98、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苏某2实施诈骗,苏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作案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400元。
99、2018年5月28日、5月30日、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贠亚彬实施诈骗,贠亚彬分三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200元、800元。
100、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刘某5实施诈骗,刘某5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01、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吴某3实施诈骗,吴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02、2018年6月4日、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唐某3实施诈骗,唐某3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元、800元。
103、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孔某实施诈骗,孔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104、2018年6月14日、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徐某4实施诈骗,徐某4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700元。
105、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7实施诈骗,陈某7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500元、500元。
106、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邵某实施诈骗,邵某向两次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700元、1300元。
107、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张某3实施诈骗,张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08、2018年6月16日、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林某2实施诈骗,林某2分三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1500元。
109、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赖某实施诈骗,赖某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000元。
110、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艾某实施诈骗,艾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11、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王某6实施诈骗,王某6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12、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赵某4实施诈骗,赵某4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113、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周某3实施诈骗,周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900元。
114、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翟某实施诈骗,翟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300元。
115、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蔡某1实施诈骗,蔡某1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16、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杨某2实施诈骗,杨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1500元。
117、2018年7月13日、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刘某6实施诈骗,刘某6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18、2018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龚某实施诈骗,龚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900元。
119、2018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7实施诈骗,王某7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1000元。
120、2018年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张某4实施诈骗,张某4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900元、600元。
121、2018年8月24日、8月27日、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5实施诈骗,张某5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000元、500元。
12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储某实施诈骗,储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23、2018年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8实施诈骗,王某8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700元。
124、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7实施诈骗,刘某7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900元。
125、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吕某1实施诈骗,吕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26、2018年9月11日、9月1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李某4实施诈骗,李某4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元、1900元。
127、2018年9月13日、9月14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张开实施诈骗,张开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28、2018年9月14日、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周某4实施诈骗,周某4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300元、1700元。
129、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耿某实施诈骗,耿某向被告人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700元。
130、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钟某实施诈骗,钟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600元、1400元。
131、2018年10月18日、10月2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宁某实施诈骗,宁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300元、700元。
132、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路某实施诈骗,路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元。
133、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3实施诈骗,杨某3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34、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8实施诈骗,刘某8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35、2018年11月16日、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熊某实施诈骗,熊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500元、1500元。
136、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5实施诈骗,王某5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0元、500元。
137、2018年11月20日、11月2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吴某4实施诈骗,吴某4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500元。
138、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姚某4实施诈骗,姚某4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500元、500元。
139、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彭某1实施诈骗,彭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40、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曾某1实施诈骗,曾某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800元。
14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李某5实施诈骗,李某5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800元。
14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彭某2实施诈骗,彭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43、2018年12月27日、12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肖某1实施诈骗,肖某1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100元、1900元。
144、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8实施诈骗,陈某8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400元。
145、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刘某9实施诈骗,刘某9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46、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黄某3实施诈骗,黄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47、2018年7月12日、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9实施诈骗,陈某9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300元、2000元。
148、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牛某实施诈骗,牛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10元。
149、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黄某4实施诈骗,黄某4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50、2018年8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9实施诈骗,王某9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51、2018年8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郝某实施诈骗,郝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500元。
152、2018年9月11日、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0实施诈骗,陈某10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1000元、1000元。
153、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徐某5实施诈骗,徐某5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54、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叶某实施诈骗,叶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55、2018年9月17日、9月1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6实施诈骗,张某6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500元、200元。
156、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周某5实施诈骗,周某5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57、2018年9月25日、9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赵某5实施诈骗,赵某5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2000元。
158、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赵某6实施诈骗,赵某6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700元。
159、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1实施诈骗,陈某11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60、2018年10月22日、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实施诈骗,梁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50元、850元。
16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索某实施诈骗,索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元。
162、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陆某实施诈骗,陆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500元、500元。
16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吴某5实施诈骗,吴某5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1000元。
164、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龙某2实施诈骗,龙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65、2018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师某实施诈骗,师某分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800元、200元。
166、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隆某实施诈骗,隆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67、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张某7实施诈骗,张某7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68、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段某2实施诈骗,段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69、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曾某2实施诈骗,曾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70、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李某2实施诈骗,李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71、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卢某实施诈骗,卢某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72、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李某6实施诈骗,李某6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73、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陈某12实施诈骗,陈某12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0.01元、1000元。
174、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赵某7实施诈骗,赵某7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200元。
175、2018年6月23日、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倪某3实施诈骗,倪某3三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500元、500元、500元。
176、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肖某2实施诈骗,肖某2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元。
177、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江某实施诈骗,江某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0元、500元。
178、2018年8月8日、8月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冯某实施诈骗,冯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500元、1500元。
179、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毛某实施诈骗,毛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80、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孙某2实施诈骗,孙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81、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7实施诈骗,张某7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82、2018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段某3实施诈骗,段某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800元。
183、2018年9月23日、9月28日、10月12日、11月22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范某实施诈骗,范某四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元、500元、500元、1500元。
184、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袁某2实施诈骗,袁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85、2018年10月11日、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何某实施诈骗,何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300元、1200元。
186、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吕某2实施诈骗,吕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87、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10实施诈骗,王某10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88、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胡某实施诈骗,胡某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00元、300元。
189、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王某11实施诈骗,王某11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90、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彭某3实施诈骗,彭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91、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韦某实施诈骗,韦某向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9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常某实施诈骗,常某向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900元。
193、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李某7实施诈骗,李某7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800元。
194、2018年7月3日、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臧某实施诈骗,臧某两次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元、800元。
195、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对被害人许某3实施诈骗,许某3向宋某某、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196、2018年8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3实施诈骗,陈某1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197、2018年8月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毛某实施诈骗,毛某向被告人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98、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彭某3实施诈骗,彭某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199、2018年8月27日、8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周某6实施诈骗,周某6三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元、800元、500元。
200、2018年9月15日、9月2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黄某5实施诈骗,黄某5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200元、1800元。
201、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高某2实施诈骗,高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202、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袁某3实施诈骗,袁某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20元。
203、2018年9月21日、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沈某2实施诈骗,沈某2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1700元。
204、2018年9月23日、9月2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12实施诈骗,王某12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300元、700元。
205、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施某实施诈骗,施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06、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4实施诈骗,陈某14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800元、1200元。
207、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13实施诈骗,王某1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208、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恰丽言实施诈骗,恰丽言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209、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赵某8实施诈骗,赵某8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0、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武某实施诈骗,武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蔡某2实施诈骗,蔡某2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212、2018年11月13日、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姚某5实施诈骗,姚某5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500元、1500元。
213、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8实施诈骗,张某8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500元。
214、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5实施诈骗,陈某15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000元。
215、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唐某4实施诈骗,唐某4向被告人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700元。
216、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黄某6实施诈骗,黄某6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7、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10实施诈骗,刘某10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8、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孙某3实施诈骗,孙某3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19、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贾某实施诈骗,贾某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20、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丰琪实施诈骗,丰琪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
221、2018年12月15日、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曹某实施诈骗,曹某两次向何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200元、8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参共骗取他人人民币33208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他人人民币219380元,宋某某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到案及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过程。
2、被害人王某11、高某2、陈某14、武某、黄某6,龙某2、隆某、曾某2、倪某3、肖某2、江某、段某3、范某、何某、刘某4、李某2、袁某1、陈某5、王某4、顾某、陈某6、李某3、孙东昇、王某7、张某4、肖某1、申某、徐某1、黄某1、倪某2、陈某1、夏某1、欧某、国某、狄某、薛某、谭某、李某1、陈某3、朱某、周某1、刘某2、徐某3、甘某、赵某2、高某1、那某、管某、索某、韦某陈述,证实该被害人被诈骗过程及被骗取金额。
3、证人吴某6证言,证实其在苏富比(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没有叫崔真、何某的员工,公司主要经营红酒、珠宝、字画、古董等物品的售前、售后咨询服务,以前在中国大陆有拍卖业务,但2016年以后公司把中国大陆的拍卖业务停止了,公司从来不在网上交易,也从来不收费,狄某提供的服务合同不是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冒用公司的。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经对何某住处昆山市花桥镇公桥新村16栋503室进行搜查,将搜查到的公章三枚、营业执照两页、话术单五十三页、银行卡十三张、胡镭娟身份证一张、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变更通知书一页予以扣押。
5、勘验、检查笔录。(1)扣押的黑色OPPO、黑色三星手机各一部,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经对扣押的黑色OPPO手机、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内的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文档文件提取,生成符合检验要求的报告文件一个,存入光盘中;(2)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经对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发现与检查要求相符的文件并刻录到光盘内。
6、书证。(1)户籍证明信,证实三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的户籍登记情况;(2)李某某、何某、宋某某作案用李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2月16日、李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日、李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14日、何某微信号×××自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10日、何某微信号×××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28日、何某微信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6日、何某微信号×××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七个涉案微信号在作案期间进账流水情况;(3)查找当事人核实案件并制作笔录协查信息、核查说明,证实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通过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平台查找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回复情况;(4)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部分被害人向被告人作案微信号转账情况;(5)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聊天内容;(6)昆山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档案材料,证实该公司注册、变更登记情况;(7)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5月26日,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2日执行期满释放;(8)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账号查询、微信号交易流水,证实案件侦破过程;李某某、何某在财富通公司共开设十个微信账号,李某某微信账号×××、×××、×××、×××、×××;何某账号×××、×××、×××、×××、×××,经核实微信账号×××、×××、×××为生活号;作案微信号交易流水。
7、被告人供述。(1)何某供述:我用网上买的黑手机卡冒充北京苏富比公司或者其他比较有名气的古玩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或者客服,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写有手机号码、需要出售藏品名称的信息资源给客户打电话,称可以安排将他的藏品私下联系买家出售,如果客户相信我会制作一个假的服务合同,然后收取最低500元、最高2000元推广费,等对方把推广费给我以后我告诉他需要等,后续如果这个人再问的时候还叫他等,直到他不再问我。我不会真的帮这些人安排出售藏品,我知道这些古玩根本不会有人买,如果遇到知道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没有用的人,会要求我帮他私下联系买家拍卖,因我没有私下交易的渠道,有时候会我给他传一段拍卖会的视频,然后跟他说会帮他联系,如果对方要求我退钱,我就以事先签订好的合同里违约条款向对方要违约金,对方就不会跟我要钱了。我在微信里加了好多从事古玩生意的人,他们有时候在朋友圈发一些“服务合同”和“拍卖视频”,我把这些东西存下来诈骗用。我跟宋某某、李某某一起作过案,后来又领着人干了一阵子,今年自己还干了一阵子。经过就是2018年5月份我到虎拍公司上班,这个公司有自己的关于拍卖的网站,每天的工作就是联系收藏者叫他们花钱把藏品挂到网站上寻找买家,上班的时候认识了宋某某。我在虎拍干了大约二十多天,宋某某说他开了一家艺术品咨询公司,叫我过去跟他干,等到了宋某某的公司后才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李某某,宋某某相当于技术入股,雇我一个月3500元钱工资加提成。宋某某在网上买的手机卡、信息资源,还有注册好的微信,准备好这些东西后我和宋某某就给客户打电话,以给对方在线上推广为名收取500元至2000元的推广费,李某某是投资人,租房子、买家具、叫饭都是他管,只负责投资分成,宋某某还买了一个网站没用几天就被封了,我们三个干了两个月左右宋某某就走了,这两个月我挣了10000多元钱。宋某某走了时间不长我和李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后来李某某把公司转到我的名下,李某某花钱又租了房子,我们又雇人做线上推广,一直干到大约10月份就不干了。线上推广就是把客户的藏品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信息,发布了以后给客户链接让他看看。我一般自称姓张或者姓胡,反正不用自己真实姓名,向客户要藏品图片,用他藏品名称在较大的拍卖网站上搜索历史拍卖价格发给客户,问客户想走拍卖还是想走一对一交易,拍卖费用高一般建议他一对一交易,晃是做线上宣传,一篇文章500元,一般客户会说他考虑一下,然后我会在朋友圈发布一些拍卖成交的视频或者把视频发给客户(视频都是在别人的朋友圈里转发的),有的客户就会联系我们做宣传,有时候客户会向我要身份照片,我就把别人的身份证照片发给他。我们微信昵称都是叫古玩鉴定交易、艺术品交易。李某某、宋某某我们干的这段时间买的手机、手机卡、电脑,注册五个微信号,宋某某走了以后这些我们还在用,信息资料是李某某买的。这段时间我挣了20000多元,李某某是老板,挣的比我多。2019年1月份我回老家,加了几个客户说给他们安排私下交易,那几天大约挣了七八千块钱。2019年四五月份我还自己租房子雇了两个小姑娘干了一段时间,扣除房租、开销挣了10000多元,记得这次骗了一个河北的老头。9月份的时候待着没事又干了一个星期挣了五六千块;(2)李某某供述:2018年初其通过朋友认识的宋某某,2018年5月份,宋某某和我说开公司的事,宋某某在昆山中茵国际大厦选的公司地址,我出钱雇人注册的昆山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钱买的办公用品,出钱在网上注册了一个网站好像就叫“雅拍”,置办好以后宋某某找来何某,当时雇何某是工资加提成,然后宋某某就领着何某干活,因其我啥都不会干,就每天在公司看着他们干,宋某某和何某在网上买一些古玩收藏的资源,然后给这些人做网络推广。宋某某走了以后我把公司转到何某名下,和何某又干了一个月左右大约到8月底就不干了,和何某干的这段时间公司的花销房租是我续的,办公用品、吃喝等花销都是我出,公司管理经营由何某负责,这段时间的信息资料都是我买的,买了在约四五次,每次200条,我和何某散伙以后帮何某买过两次资源,每次都是200条;(3)宋某某供述:我以前在昆山市烩面馆,李某某在昆山那边混社会给别人收账,经常来店里吃饭就认识了,何某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早就熟悉。2018年3月底面馆因生意不好关门了,在58同城上找了一个话务员的工作,去虎拍公司上班,每天的工作就是联系收藏者叫他们花钱把藏品挂到公司网站上寻找买家,干了一个星期左右觉得这工作挺轻松的,就把何某叫过来到虎拍公司上班,上班期间碰到李某某,说起在虎拍上班的事,李某某听说挺挣钱的就说我俩一起干得了,干嘛给别人干,说他出钱开公司,让我帮忙管理,三七分成,李某某占七,当时我有点不想干说这个其实就是骗,有风险,但李某某非要弄我就答应了。之后第二天我就在虎拍辞职和李某某一起弄公司,李某某在花桥镇中茵国际大厦找了间房子,和李某某一起买的桌椅,又买了七八部二手手机,李某某开了几张手机卡,用新买的手机注册了微信号,在淘宝上找人弄了个网站,名叫雅拍艺术网,之后李某某又联系注册的公司,他说注册公司需要两个人,就把我身份证拿走了。公司还没注册下来期间,一天何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不去虎拍上班了,我说跟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和虎拍一样的公司,何某想入股一起干,因是李某某花的钱,就让她和李某某说。何某过来后我们商量让何某过来上班,保底工资3500元加提成,第二天何某就过来上班了。因打电话需要信息资源,我在百度上找了一个卖资源的加上微信后,以每条五角钱的价格买了两三千元钱的信息,然后在58同城上发布招聘广告,由何某领着干。干了几天公司营业执照下来了,就叫昆山雅拍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是老板,我是经理,都是每天监督何某领着员工干,一起干了一个多月我就不干了。和李某某分开的时候把出售资源的人的微信给李某某了,李某某让我把微信号删了,出售的资源是一些古玩收藏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出售古玩的信息,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这些信息后出售,包括姓名、手机号和想要出售古玩的名称。我把在虎拍公司上班的那段时间的话术单子修改一下印出来,来新员工后叫他们背熟练以后再让他们给古玩收藏爱好者打电话,说我们是昆山雅拍拍卖公司的,问对方手里是不是有藏品需要出售,如果方便的话加微信,把藏品图片发过来找专家老师鉴定一下,如果对方同意了加上微信把图片发过来,我们就说藏品是真的,品相不错问对方想要多少钱出手,他会说一个想要出手的价格,然后我们会告诉他专家鉴定了,给他报一个高于他预期很多的价格,再告诉他可以花点钱在我们公司网站上宣传一下,我们公司跟很多买家有合作,买家看中了会高价买走,对方问怎么收费,我们就说挂在网站首页最醒目位置2000元,位置差一点的1500元,网站底部1000元。如果对方相信了就会转钱,收到钱以后我们把照片上传到网站上就可以了,照片上传到网站上后,过一两天对方会问藏品有没有人买,我们就告诉他暂时没有叫他耐心等待,对方过几天再问,再这么回复他直到对方放弃在这能卖出藏品的念头为止。李某某是老板每天负责监督,每次骗来的钱都要转给他,他给大家开工资,我是经理,平时负责招工面试,给工人计算工资,何某主要是打电话,再就是培训新来的员工。我们不认识古玩鉴定专家,不管对发来什么藏品我们都说是真的,品相好,能卖好价钱。我们一起干了大约一个半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说公司找不到人生意也不好,公司不开了,我说不开就分钱散伙,他让我算业绩,叫我把公司网站的账号密码、微信账号的密码、卖信息资源的微信号都给他,我把这些都给了李某某以后李某某又说现在没钱等20号吧,因李某某是混社会的,又比自己胖,不敢惹他就同意了。等到了20号李某某又说他没钱要是打架他就等着我,我就再也没有跟他要钱。我在那段时间每天都要核对员工业绩,公司那段时间大约挣了80000元钱,后来听朋友说李某某把我踢出来后一直在干,但是他们又干了多长时间不知道。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对宋某某供述内容有异议,认为没有挣到80000多元,公司是宋某某要开的,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宋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国春
审 判 员 彭明宏
审 判 员 刘海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树喜
书 记 员 王 妍